刑法是惩罚坏人的法律吗,刑法约束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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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既是约束也是惩罚。刑法约束公民的行为,如果无法约束,那么就会作为惩罚处理公民的违法行为。

刑法的目的既有约束震慑还有与惩罚教育相结合。

刑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是惩罚。

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都属于刑罚的客观范畴?

不对,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功能属于客观范畴

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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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根据解释规定,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可见,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首先,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毁坏财物的犯罪相区别。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不包括单纯的毁坏。 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直接消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用单位资金消费。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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