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几个,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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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3个司法解释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关系是什么为什么有这些平衡关系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认定借贷关系吗?如何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呢民间借贷3个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关系是什么为什么有这些平衡关系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分为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和余额试算平衡法两种方法。

发生额平衡

发生额平衡是指一定时期全部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等于该时期内全部账户贷方发生额合计。这是由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决定的。对于某个会计期间内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在计入一个账户借方或贷方的同时必然计入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而且金额相等。

余额平衡

余额平衡是指任意会计期末全部账户借方余额合计等于该期末全部账户贷方余额合计。这是由会计恒等式决定的。

在借贷记账法,试算平衡的基本公式是:

(1)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数=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数;

(2)全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

(3)全部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如果上述三个方面都能保持平衡,说明记账工作基本上是正确的,否则就是说明记账工作发生了差错。在实际工作中,这种试算平衡通常是通过编制试算平衡表来进行的。

扩展资料:

余额平衡法的基本原理:在借贷记账法下,资产帐户的期末余额在借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帐户的期末余额在贷方,由于存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所以全部帐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应当等于全部帐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数。余额平衡法主要是通过各种帐户余额来检查、推断帐户处理正确性的。

如果试算不平衡,说明帐户的记录肯定有错,如果试算平衡,说明帐户的记录基本正确,但不一定完全正确。这是因为有些错误并不影响借贷双方的平衡。

发生这类不影响平衡关系的错误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某项经济业务在有关帐户中全部重记、全部漏记或多记、少记,且金额一致等错误,并不能通过试算平衡来发现。但试算平衡仍是检查账户记录是正确的。

二、某项经济业务记错账户,而方向无误,借贷仍然平衡;

三、某项经济业务记录的应借、应贷账户相互颠倒,借贷仍然平衡;

四、记录某账户的错误金额一多一少,恰好互相抵消,借贷仍然平衡。

主要形式

借贷记账法应用的基本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1、资金流入企业的业务。即资产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资产增加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增加记入有关账户的"贷方"。

2、资金在企业内部流动的业务。即资产、收入和费用之间或资产要素内部的增减。资产和费用的增加以及收入减少记入相关账户的'借方',收入增加以及资产和费用的减少记入相关账户的"贷方"。

3、权益转化的业务。即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三者之间或一个要素内部有增有减。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以及利润的增加记入相关账户的"贷方",利润减少以及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则记入相关账户的"借方"。

4、资金退出企业的业务。即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资产减少记入有关账户的"贷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减少则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由此可以看出,每类业务都要同时记入有关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些账户的贷方,且记入双方的金额相等。

参考资料来源:

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认定借贷关系吗?仅仅有转账记录,这一般是不够的。

现在谁没有转账记录,谁的银行卡都能打出来各种转账记录。如果我们直接认为转账记录就是借贷关系,那确实不太合理。从证据层面来说,转账凭证只能说明你向对方转了款,但无法说明这是什么款。债权人说是借款,被告还可能说是还款,是偿还之前的欠款。也有可能说是其他款项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是说被告要对抗辩承担举证。不过现实中还是严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认定。这么说吧,如果你仅仅凭借这个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还不来应诉,我想应该没有法官敢支持你的诉请。所以作为原告,应当尽可能的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如何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呢1、有借条就可认定是借贷关系。

2、至于借的钱由谁来偿还,要看借的钱是用来干什么了。

3、如果是用作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女婿不知情且仅作为女儿的私人消费支出或女儿无法说清这笔钱的具体去向,则应当由女儿自己偿还。

4、所以所谓的父女二人串通之说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笔钱用来干什么了。

关于什么是民间借贷关系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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