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加名字后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房产婚前加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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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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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房产证加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分?

离婚后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的,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按共有财产处理。3、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有四种情况

幸福里百科词条: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不算共同财产,主要看是否为婚前全款买房,还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有无赠与行为等多种情况。另外,婚前买房又可分为双方共同出资和个人出资两种情况。

1、个人支付全款或者已经还清了贷款,并在婚前获得房产证。毫无疑问,这属于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大家都能界定清楚,因为在婚前房子就已经完完全全属于自己。

2、个人支付了全款或已还清了贷款,但是是在婚后才获得房产证,虽然房产证到手的晚了一些,但房子仍然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3、个人在结婚前只支付了首付款,把房屋落在了自己的名下,贷款部分则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这种情况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一旦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婚后一起还贷款的钱和房子在此期间所增值的部分可以双方平分,也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剩余未还的贷款则由房产证署名人来偿还。

4、此外,也有一部分人会在婚前自己出资全款买房时登记自己伴侣的名字,这种情况在司法处理案件的实践中房屋一般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有特殊约定除外。离婚时该类财产分割申请不予批准。

注:以上内容

杭州婚姻律师:用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司法观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杭州婚姻律师用一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对这个观点加以解释。

一个离婚官司,在法官调解下即将达成调解协议时,女方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另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

对于这套房产,女方认为男方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男方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男方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是婚后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供父母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

男方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

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男方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

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

李晓娟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方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

如果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一方面,从男方购房的资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

以上,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有婚姻房产问题,寻找专业婚姻律师解决。

司法观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杭州婚姻律师用一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对这个观点加以解释。

一个离婚官司,在法官调解下即将达成调解协议时,女方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另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

对于这套房产,女方认为男方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男方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男方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是婚后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供父母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

男方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

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男方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

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

李晓娟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方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

如果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一方面,从男方购房的资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

以上,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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