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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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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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共同财产分割采取什么方式)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原则?

  现在共同财产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而且现在共同财产对于很多人都说都是非常需要去重视的,毕竟现在很多情侣结婚了,也是当初非常幸福,但是时间久了就不好,那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原则?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与之前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相比,它得到了加强“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诉讼律师来说,这是另一个请求权的基础。

  针对这一原则“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认定损失赔偿“过错”这两个问题是否应该统一在立法中尚不清楚,并赋予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小认为过错的识别不应该太广泛,同时本文是基于过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排除基于过错提到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叠加在诉讼请求中。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首先要遵循协议优先的原则。这是婚姻领域意义自治的私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对私权的尊重。如果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真实有效的资产处理协议,司法实践中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划分资产。法院只有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照顾”判断原则。其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本规定反映了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罚原则,立法目的明显,即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诚实,不得非法处理共同财产,损害对方利益,否则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原则?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共同财产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还是很重要的!

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同时离婚涉及最多的就是财产分割,那么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1、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并非一方即可决定。如果双方经协商能达成一致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都可以按双方协议结果处理分割共同财产。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2、男女平等原则。没有特别情况,一般应按共同财产价值对半平均分割。

3、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照顾子女、女方原则通常体现在分割夫妻时,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时,同时判决将房产所有权亦归属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是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5、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如双方离婚财产复杂,涉及股票、保险等,尤其是涉及婚前房子婚后还贷或者是涉及一方过错的情形下,如何最大程度争取离婚财产分割,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高院民一庭: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相关案例

(2020)粤06民终535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梁淑云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方式是否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该两条法条是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以及共有物分割方式的规定。

本案因双方无法就案涉房产的分割方式以及折价补偿款通过协商确定,故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一审法院已对案涉房产进行了实地查看,由于案涉房产为套内建筑面积650.48平方米的5层自建房屋,并不具备拆分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加之双方矛盾较深,不宜强行判决分割房屋的使用权。若单以物理构造上是否独立为标准分割房屋,就可能导致房屋的居住使用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相反还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出现,继而大大阻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故案涉房产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对案涉房产采用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的方式来分割共有财产,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梁淑云申请本院先对案涉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再由双方协商折价补偿,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梁淑云上诉主张案涉房产并非难以实物分割以及杨兆棉处分案涉房产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杨兆棉可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梁淑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一审法院所述,现杨兆棉是主张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而非单独转让自有份额给案外人,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编辑 | 傅德慧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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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535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梁淑云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方式是否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该两条法条是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以及共有物分割方式的规定。

本案因双方无法就案涉房产的分割方式以及折价补偿款通过协商确定,故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一审法院已对案涉房产进行了实地查看,由于案涉房产为套内建筑面积650.48平方米的5层自建房屋,并不具备拆分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加之双方矛盾较深,不宜强行判决分割房屋的使用权。若单以物理构造上是否独立为标准分割房屋,就可能导致房屋的居住使用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相反还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出现,继而大大阻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故案涉房产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对案涉房产采用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的方式来分割共有财产,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梁淑云申请本院先对案涉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再由双方协商折价补偿,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梁淑云上诉主张案涉房产并非难以实物分割以及杨兆棉处分案涉房产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杨兆棉可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梁淑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一审法院所述,现杨兆棉是主张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而非单独转让自有份额给案外人,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编辑 | 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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