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房共同还贷,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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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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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出资买房是属于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法院:无约定即视为赠与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为了分担婚后子女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十分常见,在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时,出资款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赠与子女,还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如果是赠与双方,子女离婚时,可否要求子女的配偶返还?2月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怀柔法院通过一起案例来解答上述问题。

据了解,齐先生、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小齐先生系齐先生、孙女士之子,小齐先生、钱女士原系夫妻关系。齐先生夫妇将小齐先生、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婚姻关系期间的借款百余万元,主张这些借款主要用来支付小齐先生二人的购房款。小齐先生认可借款,钱女士对于借款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在与小齐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小齐先生认可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齐先生夫妇表示因系亲属关系,只和儿子口头说过,没有书面的借据。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赠与。齐先生夫妇主张由其出资的购房款为借款,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相应证据。齐先生夫妇的举证无法认定其在购房时即已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购房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齐先生夫妇虽主张口头和小齐先生约定为借款,但钱女士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亦未事后追认,故不能认定钱女士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对齐先生夫妇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未予支持。

法院提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赠与。若能够证明存在明确的约定,依照约定确定性质即可。若无证据证明出资的性质,则推定父母出资款为赠与,且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无撤销赠与的情形发生时,无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如此,避免了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借贷关系的证明主要为借条,但聊天记录等证据充足时,也可达到证明目的。因是亲属关系产生的财产往来,父母很少会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性质。在此提醒,若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若以仅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向婚后子女出资,可进行赠与公证。

校对 吴兴发

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小张与妻子结婚后,其父母为了减轻小两口的经济压力,提高家庭生活幸福感。出资为他们购置了一套房产,支付首付款后,由小张夫妇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小张名下。几年后小张夫妇经过协商,决定离婚。但是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张认为,父母出资购置房产后,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视为对自己的赠与,房屋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法院考虑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扣除首付款进行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由于小张的父母并不是全额出资,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小张个人。并且小张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直共同还贷。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首付款部分,是否应认定为父母对于小张的个人赠与,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资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由于小张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没有明确说明是对小张个人的赠与,法院最终将首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对小张适当予以了多分。

同居期间一方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未婚同居

同居期间一方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单方购买房产的产权应该如何认定?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起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黄女士与白先生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到2020年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卡各自保管、使用。2006年的4月,连同白先生此前名下的一并交由黄女士打理、出租和维护。白先生于2020年又通过贷款的方式购置房产一套,用于自住,产权登记信息为白先生单独所有。

后来两人分手,黄女士以与白先生共同居住15年,已经形成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共计138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15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各自独立。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个人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白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产权登记信息均是白先生单独所有,并且黄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出资,所以黄女士主张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黄女士帮助白先生打理房产多年获取的收益,法院酌情由白先生给付黄女士补偿款2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支持吗?评论区聊一聊,我是杨帆律师,多个律师朋友。

同居期间一方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单方购买房产的产权应该如何认定?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起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黄女士与白先生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到2020年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卡各自保管、使用。2006年的4月,连同白先生此前名下的一并交由黄女士打理、出租和维护。白先生于2020年又通过贷款的方式购置房产一套,用于自住,产权登记信息为白先生单独所有。

后来两人分手,黄女士以与白先生共同居住15年,已经形成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共计138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15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各自独立。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个人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白先生名下的三套房产产权登记信息均是白先生单独所有,并且黄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出资,所以黄女士主张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黄女士帮助白先生打理房产多年获取的收益,法院酌情由白先生给付黄女士补偿款2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支持吗?评论区聊一聊,我是杨帆律师,多个律师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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