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现生态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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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一、离婚赔偿的概念和意义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女方承担更多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义务的,有权要求男方在离婚时进行补偿的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也将该制度纳入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并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起,作为妇女离婚时保护和救济财产权益的手段。这一制度兼顾了夫妻在实际婚姻生活中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利益的不平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女方承担更多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义务的,有权要求男方在离婚时进行补偿的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也将该制度纳入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并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起,作为妇女离婚时保护和救济财产权益的手段。这一制度兼顾了夫妻在实际婚姻生活中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利益的不平衡,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从适用范围来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只适用于采取约定分家财产制的离婚夫妻。这是因为,当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分割并考虑分割,的财产来源,但如果双方没有特殊原因需要照顾,共同财产基本上是平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得到对方的财产,这意味着他们的家务得到了肯定。

在法律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是保护妇女财产权的必要手段。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妻子在婚姻期间履行的家庭义务比丈夫多,丈夫的经济收入远高于妻子。由于夫妻双方同意实行财产分割制,离婚时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不能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实现家务劳动的价值,从而提供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来救济婚姻中所有同意财产分割的夫妻中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可见,为弥补约定分家财产制的不足而设计的经济补偿制度,称为“补偿”,实际上是对家务劳动进行评价的结果。

二、离婚赔偿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因为,当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生活时可以分割和考虑财产来源,但如果双方没有特殊原因需要照顾,共同财产基本上是平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得到对方的财产,这意味着他们的家务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具体义务的履行为考量。即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更多的义务,就需要一方为家庭的利益做出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承认家务劳动或帮助的价值。在夫妻财产分离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做出一定补偿的,不能体现出出资方的价值。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一方。婚姻法是私法。这种赔偿请求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属于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一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不加干涉,因此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一方提出离婚时,支付更多义务的一方才能要求经济赔偿。此外,这种补偿不是分割,离婚财产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法律对离婚赔偿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但因为是经济赔偿,所以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有形财产或不动产也可以用于赔偿。在赔偿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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