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后财产怎么分,新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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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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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房产分割(新婚姻法财产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俗话说得好: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夫妻双方何尝不是一个小江湖?

在感情和面包的权衡中,前者往往经不起时间的考量,最终败给了后者。有的男女经过长途跋涉的苦苦修炼终成眷属;也有夫妻不顾来之不易的情感,轻易分道扬镳。世间万物总离不开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基本规律。

婚姻与房子似乎是一对孪生兄弟,不少人因为有房子走到一起,也有很多人因为房子闹离婚。一个新问题出现了,夫妻离婚,房产各占50%?这是很多人的想法,毕竟在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中,都是以五五开为主要划分方法的,但很遗憾告诉你,这种想法错了!这种想法老套和陈旧,根据新的《婚姻法》框架,新规下房子统统这样“分割处理”。

我们举几个案例,让大家看得更清楚:

案例1:结婚后,男方100%全款买房,离婚时女方不能分割房子。

小明和小红结婚之后,苦于没有任何房产,结婚5年马上就有孩子,总不能一直租房度日,所以买房成为了迫切的需求,奈何刚需夫妻,手头上的储蓄不够,面对城市步步上涨的房价水平,如何选择?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能买房的办法只有一个:借钱。

问谁借钱成为了关键,经过与家里人的商量,小明的父母向身边很多亲戚借钱,这个借5万、那个借2万,最终凑足了50万元。问题来了,这50万元都是小明父母借钱而来的,买房之后虽然没有任何房贷压力,但是这项债务实际受益者是小明和小红夫妻双方,但是名义上负债的人却是小明父母,而小明的父母由于年纪已经很大,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这项巨额债务。

虽然说50万交给了小明夫妇,但是终究要有一定的约束性,经过协商,这50万元以二次借钱的方式借给小明夫妇使用(留下欠条字据),根据父母与亲戚的各个时间约定,他们夫妻需要在7-8年的时间里偿还借款。

时间不到5年,孩子刚刚出生,由于感情不和,夫妻双方离婚了。在房产分割时,小红提出需要分割这套50万元的房产,她能分到房产吗?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人有一个疑惑点:这套房子是婚后房产,所以夫妻双方理应各占一半。其实不然,小明和小红身上出现了一个很常见的特殊情形,那就是买房款是通过一方父母借款而来的。所以这50万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女方如果不承担这项债务,则不能分割任何房产。

案例2:男方首付100%,离婚时女方分割50%,合理吗?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小明和小红终于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他们有自己的房子居住,属于按揭贷款购买的。买房的基本逻辑为:男方在取得结婚证之前通过首付款的方式买房子(男方单独支付首付款40万元),结婚证领取到之后,开始按揭贷款偿还。

几年之后,夫妻双方要离婚了,那么这套房子该如何分配呢?很多人给女方的建议是,这套房子男女双方各占50%分割,小红要求小明给自己20万元,自己则不主张要求其他任何房产权益。

女方的要求合理不?根据新的《婚姻法》,她的这个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而他们的这套房子首付款40万元并不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双方成立之前的男方单方财产,并不在婚姻财产的分割范围,所以女方无法得到20万元首付款(40万元的50%)。

以上是两个常见的案例,不少人会弄错。

很多人经常会产生疑问,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究竟有哪些区别?哪些情况下财产分割、哪些情况下财产不分割呢?在这里,笔者对新旧婚姻法下的财产划分差异作出区分,以供参考:

旧法:基本都参照各占50%的比例划分,例如男方在结婚之前已经非常富有,存款5000万元,房子30套。然后与女方结婚,不过由于感情不和最终离婚,女方通常情况下会分割到2500万元和30套房子总价值的一半(除了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等情形除外)。这也就是我们过去经常见到的,一位女士经过3次结婚和离婚,最终从身无分文到身价百万的原因。

新法:清楚地界定清楚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界线,婚前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夫妻双方财产范围。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已经存款上亿元房产价值,这一亿元房产并不能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也不能参与离婚分割;再例如一方父母赠送的财产,明确赠送给自己一方子女的,也不能分割。

所以,新的婚姻法对个人财产更具有保护性。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简单范本)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 XXXXXXXXX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合法拥有 40% 股权,由于公司管理及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连年亏损,甲方对公司管理及经营理念产生重大分歧,现甲方提出放弃该公司的 40% 股权。

鉴于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在标的公司拥有 40% 股权。

鉴于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同意由乙方接受甲方在标的公司拥有的 40% 股权,甲方同意该权利放弃。把现在持有股份受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权,即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 40%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2、甲方放弃该公司40%股份承让给乙方,但乙方不承担甲乙双方在创办公司期间及以后甲方所遗留所有债务(包括甲方在银行欠款,私人欠款,及社会朋友欠款,高利贷等)。甲方所有欠款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40% 的公司拥有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每股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甲方股份。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

2、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将股份转让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逾期将按 5 %支付违约款。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权的自然人。

2、甲方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甲方自愿放弃在公司所有股份,从此公司无任何关系。

4、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已与乙方公司属于共同关系。

5、甲方必须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反悔。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标的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标的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和变更登记手续

1、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乙 方承担。

2、乙方在接受甲方所有股份之日起,公司运作方面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已经出让股份的甲方以任何方式索取任何费用。

3、乙方无条件接受该公司所有设备,设施及配套设备。

4、乙方所有私人债务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乙方必须履行与甲方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反悔。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再履行该部分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公司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5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法律机构 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2017年 3 月 20日订立于 XXXXXXXXXXXXXX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2017年 3 月 20 日 2017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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