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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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解读)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还有一个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会一并判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子女抚养权,可是变更。那么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是否可以撤销?这就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了。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通常情况下,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取得对方同意,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妥协。在办理离婚后,又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纠纷已经形成了一套审判模式。但民法典出台后,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审判模式的法律依据已经不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调整。

一、撤销离婚协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离婚未成,对离婚财产约定反悔的,协议不生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双方就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程序,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对于离婚未成,当事人对相关协议产生纠纷的,不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还是人民法院调解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性质协议,均认定相关协议未生效。

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共同债务分担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2、已经登记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已登记离婚。但离婚后,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规定的前身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该条规定吸收,重新确认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明确了法律依据。

二、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除特定原因,不得撤销。

1、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不论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是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均是承认的。离婚协议在完成登记离婚后,对当事人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若对协议的财产内容反悔,行使的是撤销权。

2、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能依法撤销

离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尊重协议的效力,诚实履行相关协议。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种情况下,若不予以纠正,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影响严重,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原则上发生效力,若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相关协议内容。

三、撤销离婚协议财产部分的时效计算,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重大调整。

民法典施行之前,婚姻法解释二对于撤销离婚协议的期间有特别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一年,为起算点离婚之日。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因此除婚姻家庭编有特殊规定外,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间规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间性质为除斥期,并且起算点也不相同。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因受欺诈而行使撤销权,除斥期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因受胁迫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故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的起算点也应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根据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撤销权行使期间计算时,也应根据总则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处理(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到房产纠纷是最常见的,如若发生离婚纠纷,对于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房产,又会有哪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呢?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

这种方式取得的房产,是目前最易处理的,属于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产权应属于夫妻二人,没有约定份额的,属于共同共有,如若发生离婚纠纷,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各获得一半的权益,一方获得产权的,获得产权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另一方。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购房所使用的出资,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权属证书只登记了一方名字,但是也是在婚后购买并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三、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此种情形是房屋所有权不能在离婚时予以明确,双方对此都有争议,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放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了,则视为是对财产的处分,否则,在房屋所有权不能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购买的该房屋,登记了男女双方的名字,一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说是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出资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二是购买的该房屋,登记了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字,此种情形则视为该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五、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购买的该房屋,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一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表明是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二是购买的该房屋,登记了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字,且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则此出资购买的房屋视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六、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在起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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