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没过户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是共同财产离婚后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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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财产,离婚后房产归谁所有(房子过户后离婚属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

相关法条

1.《民法典》

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2条第2款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47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案例

裁判要点: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军,基本信息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淑花,基本信息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胜,基本信息略。

再审申请人张军因与被申请人汪淑花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军申请再审称:(一)其于2017年1月9日通过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个人所有财产,即属享有张某某遗产权利的民事主体。其2020年5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58号案件庭审时调取了(2012)海民初字第8384号和(2012)一中民终字第8509号案的主要证据,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审裁判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其新证据未予认真核实,以致裁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二)原审法院未对其新证据与被请求撤销裁判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仅以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三)原审法院没有安排询问或庭审剥夺其辩论权利,未经其同意增列被告并将案由改为离婚财产纠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超出其诉讼请求。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审查程序违法,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原审查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5962号公证书载明,2011年12月21日,立遗嘱人张某某立下遗嘱,在其去世后,将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其二儿子张军所有(排除张军配偶的共有权利)。张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去世,继承于其死亡时开始。所以,张某某虽在2011年12月21日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张军,但某某去世之前张军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诉争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012年,汪淑花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某,请求分割诉争房屋50%的产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1996年5月18日,该房屋系双方离婚前取得,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汪淑花依法有权要求予以分割。遂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判决诉争房屋归汪淑花与张某某共有,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即1993年购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03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房屋系张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淑花不能及时知晓。张某某所提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诉争房屋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遂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85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事实表明,张某某去世之前,汪淑花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诉争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8509号民事判决,已经针对汪淑花与张某某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裁判。前述裁判作出之时,张某某尚在世,张军其时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对于前述案件争议的房屋并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原审法院由此认为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张某某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1996年获颁房产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取得于张某某与汪淑花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与汪淑花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军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基于张胜亦为张某某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其列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案不涉及实体审理,原审法院未予安排询问或庭审即作出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张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敏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结合案涉房屋多年由男方占有使用、女方多年未主张权利、该房系男方以其工龄抵扣房款购买的单位房改房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归属自行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认可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归其所有,认定案涉房屋归男方所有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观点

文书节选: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案涉房屋有无处置并归廖某所有。廖某、叶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案涉房屋属于廖某单位的房改房并登记在廖某名下,购房时抵扣了廖某的工龄。叶某1认可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清楚知晓案涉房屋,双方离婚后该房屋继续由廖某占有、使用,叶某1多年未就该房屋的使用、收益等主张权利直至廖某欲出售该房需要叶某1协助时。双方离婚协议关于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结合案涉房屋多年由廖某占有使用、叶某1多年未主张权利、该房系廖某以其工龄抵扣房款购买的单位房改房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归属自行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认可该房屋登记在廖某名下归其所有,故原审认定案涉房屋归廖某所有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本文小结

1.“案例”涉及的关键事实:(1)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2)房屋系男方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并登记在男方名下;(3)发放产权证的情况女方不能及时知晓;(4)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

结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该约定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不能确认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故可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

2.“延伸阅读”(2020)粤01民终8740号案例涉及的关键事实:(1)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房屋系男方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并登记在男方名下,购房时抵扣了男方的工龄;(3)女方认可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清楚知晓案涉房屋,双方离婚后该房屋继续由男方占有、使用;(4)女方多年未就该房屋的使用、收益等主张权利直至男方欲出售该房需要女方协助时。

结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女方亦认可房屋具体情况,并同意由男方占有、使用,离婚后,女方多年未就房屋主张权利,故应视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归属男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注意两案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共同财产”与“双方无共同财产处理”(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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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离婚时,夫妻之间难免要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像房屋这种高面值的财产。本期幸福里买房知识君就为大家讲解下,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全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及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看字面意思可知,就是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包括婚前首付买房与婚前全款买房。两种不同情况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婚前首付买房:首付部分归属个人,而婚后双方共有的还房贷的资金需要共同分割。

(2)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归属个人,不需要分割房产。

(3)若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即房子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平均分割。

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1、父母赠与包括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和全款赠与的房子。两种不同情况同样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全款赠与的房子:如果明确指出房屋归一方所有,则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如果房子已经支付首付,则它属于受赠人,但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需要补偿给另一半。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它同样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2、继承房产的分割方式与上述类似:

(1)如果明确指出一方继承,则它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方继承,那么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中国家庭离不开买房的话题,但就买房登记这事儿,不少夫妻心理总犯嘀咕。心说房子写谁的名儿,这房子就是谁的,那万一哪天离婚了,房子可怎么分?观看视频的您是否也有同样的顾虑呢?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好好聊聊,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的问题。

我曾经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一对儿小夫妻来北京创业,经过几年打拼生意越做越好。在取得北京的购房资格后,两人就在北京买了两套房子,结合多方原因考虑,这两套房都登记在了女方名下。后来,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男方还有酗酒和暴力倾向,最终女方不堪忍受准备起诉离婚就找到了我。她希望我能帮她顺利结束这段婚姻并且争取到她应得的财产。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还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不少人认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写一个人的名字那就是一个人的。

这其实是大家的一个误解,我们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双方是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并且出资用的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创业的经营收入,从时间和出资上看,完全符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容易让大家产生误解的就是这个房子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其实,在时间和出资两个条件都明确的情况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并不影响房屋的性质,它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就会面临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我们的法律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看双方有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我的这个案子,由于夫妻双方没有婚内财产的约定,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双方各一半。

那么,是不是所有在婚内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在离婚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呢?

不是的,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我曾经代理的另一个案子,跟这个情况差不多,房子也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买的,也是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这个案子里双方有一个婚内财产协议。因为男方出轨,所以跟女方签了一个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判决房子归女方所有。

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虽然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和存在过错或是需要照顾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各一半。但是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拿到房子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如果贷款也是在房屋登记人的名下,那房子大概率会判给登记人。

如果大家婚后想买房子的话,我们建议能登记在两个人名下,最好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由于各种原因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没关系,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时仍然可以分割。

中国家庭离不开买房的话题,但就买房登记这事儿,不少夫妻心理总犯嘀咕。心说房子写谁的名儿,这房子就是谁的,那万一哪天离婚了,房子可怎么分?观看视频的您是否也有同样的顾虑呢?今天我就来和大家好好聊聊,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的问题。

我曾经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一对儿小夫妻来北京创业,经过几年打拼生意越做越好。在取得北京的购房资格后,两人就在北京买了两套房子,结合多方原因考虑,这两套房都登记在了女方名下。后来,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男方还有酗酒和暴力倾向,最终女方不堪忍受准备起诉离婚就找到了我。她希望我能帮她顺利结束这段婚姻并且争取到她应得的财产。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还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不少人认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写一个人的名字那就是一个人的。

这其实是大家的一个误解,我们先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妻双方是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并且出资用的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创业的经营收入,从时间和出资上看,完全符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容易让大家产生误解的就是这个房子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其实,在时间和出资两个条件都明确的情况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并不影响房屋的性质,它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就会面临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对于财产分割我们的法律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看双方有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我的这个案子,由于夫妻双方没有婚内财产的约定,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双方各一半。

那么,是不是所有在婚内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在离婚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呢?

不是的,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我曾经代理的另一个案子,跟这个情况差不多,房子也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买的,也是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这个案子里双方有一个婚内财产协议。因为男方出轨,所以跟女方签了一个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判决房子归女方所有。

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虽然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和存在过错或是需要照顾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各一半。但是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拿到房子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如果贷款也是在房屋登记人的名下,那房子大概率会判给登记人。

如果大家婚后想买房子的话,我们建议能登记在两个人名下,最好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由于各种原因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没关系,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时仍然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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