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女方孩子有权继承继父遗产吗,继女有权分继父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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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能分遗产吗(非婚生子女能继承继父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律师评析]亲子认为继女不能继承父亲遗产,法院认定继女有继承权

父亲去世后,留下再婚妻子、继女和亲生儿子,亲生儿子认为只有自己和继母享有继承权,而继母认为自己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定继女和父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享有继承权。

亲生子认为继女不能继承父亲遗产,法院认定继女享有继承权

2020年6月,苏州的张某在家中意外摔伤去世,因生前没有写遗嘱,他的亲生儿子、再婚配偶李某及继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亲生儿子认为,遗产只有自己和继母两人分割,而李某认为女儿和继父共同生活18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多年来张某和继女之间已经形成了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女可以获得遗产的部分份额。最终判决3人对被继承人张某和李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一套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张某的存款,除李某享有的50%,剩余50%按每人三分之一进行分割。

亲生子认为继女不能继承父亲遗产,法院认定继女享有继承权

问题1: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享有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只有在和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所谓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一般是指,继子女在未成年的时候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

亲生子认为继女不能继承父亲遗产,法院认定继女享有继承权

问题2:本案中对于张某的存款,为何李某享有50%?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张某的存款属于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的处理,依据《民法典》1153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某存款中的50%应当先分出来给李某,这一部分属于李某的财产,而非张某的遗产。

问题3:如何看待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律师提醒道:这一问题背后的实质是因为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姻亲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互相不进行扶养,只是因为继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在此种情况下,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也互相不具有继承关系。另一种则是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即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未成年的继子女,成年的继子女赡养继父母,此时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也互相存在着继承关系。

继父与继女之间矛盾重重,中秋节继女没买东西回来吃饭,继父不高兴了

今天来调解的龚女士和魏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3年前两个人刚刚结婚的时候,魏先生的儿子和龚女士的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年,5个人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然而时隔三年之后,龚女士提出了离婚。

龚女士说,丈夫魏先生对她两个女儿的态度,已经让她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提起龚女士的两个女儿,魏先生也是满腹的委屈。他说结婚之初,他对龚女士的两个女儿曾经视如己出关爱有加,然而女儿们并不领情。这让人不禁有些奇怪,两个已经结婚成家的女儿,为何会与继父魏先生的关系搞得如此水火难容呢?

魏先生说对于再婚他们都非常谨慎,婚前感情一直很好,大家都很珍惜这段缘分,因为他们都有相似的经历。十多年前遭遇第一次婚姻的失败后魏先生带着年幼的儿子生活,一直没有成家。而龚女士的前夫也在十多年前意外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女儿,龚女士独自一人将两个女儿抚养至成年。

等孩子们都长大之后,他们才开始考虑他们自己耽误多年的婚姻大事。可让龚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结婚之后因为经济上的不信任,夫妻之间的矛盾开始凸现。

龚女士告诉我们,结婚之后丈夫对于经济上是很防备自己的。魏先生一口回绝自己没有防备妻子,都是妻子在防备自己。妻子不相信自己,妻子都是为了她的两个女儿。

龚女士解释说她的两个女儿已经出嫁了,但是魏先生现在十分排斥她的两个女儿,甚至连女儿上门看望母亲,魏先生都明确表示反对。龚女士的态度十分明确,丈夫魏先生不接纳她的女儿,她只有提出了离婚。

龚女士说丈夫魏先生眼里只有钱,今年过中秋节,女儿上门看望因为没有买礼物,夫妻俩为此大吵了一架。龚女士告诉我们,大女儿中秋节没有买东西来家里吃了三顿晚饭,丈夫不高兴了,自己没有办法就让大女儿不要回来了,这让大女儿心里很不舒服。

魏先生解释到,那天继女回来,就说了没有买东西等会给钱她,这让魏先生很不舒服,这个她是自己还是她母亲呢?最后继女就把钱给了妻子,这让魏先生感到没有被尊重。魏先生接着说结婚之后龚女士在经济上藏有私心,这才是他们夫妻矛盾的根源所在。

魏先生说,家庭日常开销和人情往来都是他负责,而龚女士自己的收入,包括过年过节,女儿们平时孝敬的钱从来都没有呼吸分享过。龚女士说丈夫魏先生怀疑自己将家里的钱补贴给了两个已经出嫁的女儿,这才是导致丈夫魏先生对两个女儿怀有成见的直接原因。

对此魏先生表示否认,他说此前他对龚女士的两个女儿一直很好。然而女儿们并不领情,这让他十分失望。魏先生告诉我们,大女儿过生日自己精心筹备但是遭到女儿的拒绝,这让自己很难受。买房写妻子的名字,这证明自己完全信任她。

这时龚女士的大女儿拿起了话筒,她告诉我们,继父对自己的好自己接受不了,就觉得继父是有目的的。小女儿告诉我们,继父本是是想撮合自己和他儿子在一起,因为这个对自己很好,后面没有成导致继父的态度变了。

这时观察员陈兴东拿起了话筒,他认为这种“亲上加亲”的关系并不是婚姻保障的基础,安全感还是在于夫妻双方两个人实实在在相互之间的情感。

经过调解员们的努力,夫妻双方达成了和解,魏先生也向两个女儿道歉了,两个女儿也对继父表达了歉意,希望父母两人能够白头到老。调解结束了,我们真心祝愿魏先生一家人从此以后消弭芥蒂,过上其乐融融的生活。

法院按“良心”分配让他少分遗产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昌法宣)父母走了,留下两套房子待拆迁。多年前因虐待老人被赶出家门的儿子这时又冒了出来,打官司要求分房产,而且想“拿大头”。7月21日,本报记者从法院获悉,没尽到赡养老人义务的他,不仅拿不了大头,还要比别人拿得少。

张奶奶和李爷爷是一对再婚夫妻,生前都是一家国企的职工。婚前,张奶奶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王超已成年,女儿王梅只有十几岁。李爷爷的两个女儿李甲、李乙,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张奶奶和李爷爷结婚后,王梅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二老婚内买了两套房子,一套25平方米,一套50多平方米。王梅成年结婚后,和老两口分开住。随后,王超搬来和老两口住在其中一套房子里,时间并不长。李爷爷中风后,一直是张奶奶照顾,王梅和爱人邓军经常陪同就医、做康复治疗。

二老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但并没有留下遗嘱。2018年,两套房产分别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2020年,因4个继子女就房产分配无法协商一致,王超打官司,要求分得其中一套房产。庭审中,王梅认为,王超对二老并不好,经常打骂、虐待老人,在继承遗产中不应“拿大头”。

经调查,1994年,二老曾向法院起诉王超,要求王超从家里搬出去。法庭找到了案件的调解书,上面清楚地记载着老人控诉王超打骂、虐待老人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确定遗产的分割份额。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要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必须和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老两口婚后,王超、李甲、李乙均已成年,只有王梅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存在扶养关系。也就意味着,王梅既可以继承母亲张奶奶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李爷爷的房产。王超只能继承张奶奶的遗产,李甲、李乙只能继承李爷爷的遗产。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在李爷爷中风后,王梅和爱人尽心尽力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王超在两位老人生前多次打骂、虐待,有调解书为证,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法官介绍,两套房产是老两口的婚内共同财产,每套房产两人都有50%份额。李爷爷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他的遗产份额中,张奶奶、王梅、李甲、李乙均有继承权。考虑到张奶奶和李爷爷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在李爷爷对两套房50%遗产份额中,张奶奶分得14%,王梅、李甲、李乙均分得12%。

张奶奶死后,两套房中,她的遗产份额为64%,由王超和王梅继承。因王超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王梅分得33%份额,王超分得31%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两套房中,王梅分得最多,均拥有45%份额,王超分得31%份额,李甲、李乙各分12%份额。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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