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平常都是aa制离婚怎么分,夫妻平时aa离婚有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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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夫妻离婚怎么判(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AA制,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小明和小红都是经济独立的新新人类,在恋爱时就约定要AA制,两人相恋2年后登记结婚了,婚后,两人依旧保持着AA制的习惯。让人没想到的是,结婚3年多,小明和小红因感情不和打算办理离婚。这时候,财产如何分割成了他们的困扰。AA制的婚姻中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吗?AA制的婚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AA制婚姻中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双方有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简单说,如果案例中小明和小红针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明确的书面的协议约定,那么离婚时一般按该协议执行。

如果约定不明确的,还需遵循《民法典》中的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归属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中关于财产的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约定的效力很难得到确认,书面约定才有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不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口头财产约定,并且在离婚时双方都对该口头财产约定表示认可,那么该口头财产约定则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关系很好,对口头财产约定是认可并履行的,而在离婚时,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就会对口头财产约定表示不认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口头财产约定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度不高,难以确定事实的真实性,因此,在没有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不会认定该口头财产约定。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时最好签署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

采取AA制或签署夫妻财产协议时,这几点要注意,否则违法。

1.不能限制全职一方的开销。由于夫妻一方全职在家,经济收入基本靠另一方,造成了经济上的不平等,但是,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是平等的。不应因经济收入、学历水平等形成夫妻不平等的不和谐局面。因此,有收入的一方不得因此而限制全职一方的开销。

2.如果夫妻财产协议中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利益,必须要通知第三人知晓,并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否则协议中关于第三人的部分条款无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第三人债务时,夫妻不得以夫妻财产协议为由拒绝偿还。

AA夫妻要离婚 共同财产如何分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黎某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下一女孩。由于婚前双方互相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架,家庭生活不和谐,难以共同生活。2011年9月15日原告曾提出离婚诉讼,于2011年11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自2010年8月至今,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更加紧张、恶化,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平均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男女吵架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被告提出分割截止2012年7月27日工商银行存款8437.4元及股市资金账户价值20038.91元的观点,原告主张上述款项为婚后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工商账户中的存款8437.4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应当补偿被告一半即4218.7元。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在证券资金账户中股票总价值20038.91元,被告应得一半即10019.4元”的意见,结合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为2009年8月26日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证券账户中的总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被告应得证券账户总价值的一半(即10019.4元)予以支持,最后判决原告李某补偿被告黎某工商银行存款4218.7元,证券账户价值10019.4元。

律师

律师说法

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离婚案件纠纷中,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的争议焦点。

尤其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实施的背景下,AA制婚姻生活对于后裸婚时代的80后、90后夫妻,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AA制婚姻也是当前比较流行的婚姻模式,也反映了商业社会浪潮对传统婚姻的冲击和异化。

就本案而言,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故所谓的“AA制”就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期间夫妻想AA制,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如何约定才有效?

现实夫妻生活中,搞AA制的很少见,大多数人的观点是两口子在一起过日子,如果再搞AA制那简直成了合伙作生意。当然,每个人看法不一样,法律上是允许夫妻AA制的,而且当发生离婚或债务纠纷时,AA制与非AA制对双方的实际利益影响很大,这时就会发生不少关于AA制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纠纷。里面有真有假,法律上该怎么判断呢?

关于夫妻财产制,要注意4个问题:

1、无特殊约定和情况,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特殊约定,夫妻之间想AA制各自财产归各自,或者把个人财产约定为共有,都是可以的。

2、 至于约定形式,应该是通过书面形式作明确约定,双方签字即可生效,愿意的话,可以办理公证,但不办公证不影响约定效力。

如果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当然,如果无书面约定,双方又说法不同,举证是件很难的事儿。

3、夫妻间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对内有效不代表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要对第三人发生约束力,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知道”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如果是形成债务时不知道,发生纠纷后才知道,这显然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方面的争议,并非只要到了离婚时才可以诉讼。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诉讼,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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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夫妻生活中,搞AA制的很少见,大多数人的观点是两口子在一起过日子,如果再搞AA制那简直成了合伙作生意。当然,每个人看法不一样,法律上是允许夫妻AA制的,而且当发生离婚或债务纠纷时,AA制与非AA制对双方的实际利益影响很大,这时就会发生不少关于AA制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纠纷。里面有真有假,法律上该怎么判断呢?

关于夫妻财产制,要注意4个问题:

1、无特殊约定和情况,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特殊约定,夫妻之间想AA制各自财产归各自,或者把个人财产约定为共有,都是可以的。

2、 至于约定形式,应该是通过书面形式作明确约定,双方签字即可生效,愿意的话,可以办理公证,但不办公证不影响约定效力。

如果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当然,如果无书面约定,双方又说法不同,举证是件很难的事儿。

3、夫妻间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对内有效不代表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要对第三人发生约束力,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知道”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如果是形成债务时不知道,发生纠纷后才知道,这显然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方面的争议,并非只要到了离婚时才可以诉讼。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诉讼,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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