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状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生死状什么时候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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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一般是古代两个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像是今天的合同,不过是关于生命的,这一种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生死状是发生攸关生命的行为之前,双方签下的免责切结书,内容不外乎“生死两不追究”、“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等。生死状是白纸黑字的合约,以确保双方出手时能义无反顾、全力以赴。
为什么说生死状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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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双方自愿签生死状,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仍应受到法律制裁。
生死状无论啥格式,都是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生死状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无效的。
首先写一纸文书属于民事行为,而其转变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可以看作是正常成年人)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是自愿未受任何其他因素干扰的情况)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样看来两个正常成年人签生死状前两个条件都是符合的,关键在于第三个。
首先生死状这种随意剥夺人生命而不负责任的约定违反了宪法所推崇的人权以及法律所提到的公序良俗。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生死状也是一种民法所涉及的合同。而合同法中同样有这样的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不过本着人文主义关怀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现代法律对此种“自甘风险”的许诺,只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才有效,重伤及死亡的,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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