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诈骗罪一般要怎么判刑,以炒股的名义诈骗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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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法条,个人诈骗与法人诈骗怎么判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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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证券客服拉群判什么罪你们知道上海证券的黄余海黄博士吗?他诈骗了多少钱呢?上市公司退市应该追究企业董事长和实控人的金融诈骗罪吗?为什么证券开户之后,电话会泄露呢?无穷无尽的推荐股票电话、诈骗电话打进来?个人诈骗与法人诈骗怎么判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也不知情,构成诈骗罪吗云南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冒充证券客服拉群判什么罪1.冒充证券客服拉群判诈骗罪。

2.法律规定以虚构事实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是诈骗罪。

3.冒充证券客服拉人进群,这种行为的目的通常就是通过在群里面的各种操作,骗取对方信任,让对方下载非法的所谓投资软件,让受害者向指定的所谓投资账户转账,以实现骗取受害者财物的手段。符合诈骗罪的要素。

你们知道上海证券的黄余海黄博士吗?他诈骗了多少钱呢?阿弥陀佛!感恩您的邀请!因果循环,丝毫不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贪瞋痴毒,蛊惑人心,识真达本,如如不动!

上市公司退市应该追究企业董事长和实控人的金融诈骗罪吗?上市公司退市,追究金融诈骗罪,这过于偏激了。目前我们国内也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为退市,而被追究为金融诈骗罪的案例。

上市公司退市分很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业绩不好,一般是连续三年亏损。有的是因为犯了重大过错。我们来看看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退市是一个优胜劣汰的机制,但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处于发展不成熟的阶段,退市的企业相对较少,甚至有的因为业绩不佳、濒临退市的企业通过卖掉壳资源,而大赚一笔。

而我国股民中也有“敢死队”,在退市前冲进去,以为有重组翻生的机会,结果裁在里面,钱拿不回来了。正如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案、康美药业财报作假,这些企业都被列入ST股之后,还是有股民进去想拉高搏一搏。

其实我们国内股市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像成熟的市场那样,对造假上市公司及高管启动集体诉讼,让坏人付出惨重付价,而不是股民们背锅。

比如美国主要通过集体诉讼来遏制造假欺诈,所有在股票受影响的时间段买入的股东均可成为原告,并且最后的判决或和解协议默认覆盖所有股东。

我们股民在投资时,也要理性对待,对于有连续三年亏损有退市风险的企业,用脚投票,不碰,并非粗暴地认为构成了“金融诈骗罪”。对于造假而有退市风险的企业,期待有更多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为什么证券开户之后,电话会泄露呢?无穷无尽的推荐股票电话、诈骗电话打进来?这些无良的证券公司,我的电话也经常有这样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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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烦恼,打了几年,然后就习惯了.设置一下,陌生来电不接就可以.

而电话怎么会泄露呢?这个问题主要是券商的无良了!只要你是炒股的,说明多多少少你都是优质人群,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许也有金融需求..券商手握大把这种资源,然后外面公司,骗子要营销,就出现卖资料的现象了.最近不是说明星的身份证,地址都有人卖吗?

何况我们呢?

唯利是图的券商啊!交易股票赚一笔,卖资料赚一笔,融资赚一笔.可恶!

个人诈骗与法人诈骗怎么判个人诈骗: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是诈骗案件中的主要责任人或者负责人的,首先要认定主、从犯,再依据诈骗财产数额量刑。

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也不知情,构成诈骗罪吗你好!诈骗罪的概念是(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您是否知情,首先您要确定的是您的情况是否属于诈骗罪!诈骗罪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与招摇撞骗罪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网页链接

云南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

a.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b.从金融诈骗行为方式来看,诈骗人必须实施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欺骗手段时存在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是不可能使人上当受骗的。

c.金融诈骗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产生诈骗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诈骗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故意内容有两点:

a.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是欺骗手段,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有意告诉别人,使别人上当受骗;或者明知应该将某种真实的事实告知他人而有意隐瞒。如果行为人将误认为真实的虚假事实告知他人,或者误认为他人已知某种事实而未告知,致使他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能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b.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将他人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予以收回,不构成诈骗犯罪。修订刑法仅在192条集资诈骗,193条贷款诈骗中明确写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六罪没有规定。是否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就不以此作为必备条件。

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仍应以此作为必备条件。假设在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因经验不足过分夸-大受损程度,虽然这种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他几罪也如此。修订刑法对金融诈骗犯罪有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未加规定,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亟待进行立法表述。

此外,金融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提法是否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2021.1.1生效),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诈骗犯罪中,仅仅是占有不能准确反映诈骗犯罪分子主观故意的全部内容。如实践中某些“借鸡生蛋”案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行为人虽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加以使用或收益,但确有归还之意,有的在赚了钱确实将资金归还了对方,未触及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因此,不构成犯罪。倘若以“非法占有”为标准,则难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建议立法借鉴、采用“以非法所有为目的。”

5.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形式是公私财产,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商品经济社会里,金融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采取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只是手段更狡诈,方式更隐蔽,金融诈骗犯罪首先侵犯的客体便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犯罪更主要地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固然是一个应受保护的重要内容,但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和诚实信用更是需要保护的。为更好地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国家制订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以法律来协调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诈骗行为直接违反上述金融管理法规,干扰国家的金融管理活动。

金融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了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客体。其理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侵犯财物所有权。因为金融诈骗犯罪发生在社会金融活动过程中,是对货币资金融通秩序的破坏,导致社会上人们对信用的普遍不信任,这将对整体经济发展不利。而财物所有权则集中于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消费等狭小领域,和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具体、直接的联系,只是对财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侵犯,因而社会危害性较小。

6.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金融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a.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纵观金融诈骗行为,其手段、目的、媒介等离不开金融活动。比如某主体想贷款,就必须按照贷款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必要手续,遵照一定方式、程序、条件、期限等。离开了这种特定领域的行为规范、活动程序等,就不可能发生金融诈骗行为。

b.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金融管理法规指有关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关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关于货币发放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外汇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存、贷款、储蓄等信贷管理的法律规定等。金融诈骗犯罪首先表现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c.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金融诈骗也不例外。所谓欺骗方法就是刑法上通常所说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人陷入错误认识。所谓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误认为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存在或者认为夸-大的事实是真的。比如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使用虚假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程序骗取保险金等。但并非所有夸-大事实都是虚构事实。从夸-大事实到虚构事实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有夸-大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有了本质的差别,便成了虚构事实。如果只是一般的夸-大事实,只为争取贷款,故意夸-大自己的还贷能力,在借到贷款后,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借贷合同,便不能以诈骗罪论处。隐瞒事实真相指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受害人上当受骗。隐瞒事实真相既可以积极作为形式表现,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可能同时或交叉使用。

d.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第192条至198条之规定,除信用证诈骗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均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何为数额较大呢?以立法、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为准。综上,金融诈骗是指: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故意违反金融法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数额较大财产的损失,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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