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国家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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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法律监督的主体划分 , 我国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国家监督和什么?

基本分类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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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标准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监督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也可称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页。

角度分类 对于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基本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6)根据监督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页。

二、国家监督的含义

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编辑本段国家监督的具体构成

1.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它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监督:①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④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 2.审计监督。 政府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税务监督。 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对纳税人依法建账、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进行监督,以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基础管理;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包括《会计法》、《规范》在内的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实施。 4.其他方面的监督。 其一,工商监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检的过程中,对工商企业会计报表及其注册资本情况的检查; 其二,证券监督即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监督; 其三,人民银行及保险部门的有关监督。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中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关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以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为主要形式的现行会计监督体系。

编辑本段需要接受国家监督的公司

财务会计服务公司的业务规范要接受国家监督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下属职能部门的监督,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要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任何利益相关者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都有权对财务会计服务公司提起诉讼、让委托人(即监事会)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或撤消对其的委托。

三、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什么区别?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监督行政是对行政的监督。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2、监督的主体不一样。行政监督是对政府和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3、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4、监督内容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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