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后抚养费和原来一样吗,抚养权变更后对方还需要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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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抚养权变更后,抚养费该怎么确定呢(10岁男孩变更抚养权抚养费)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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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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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后,抚养费该怎么确定呢(10岁男孩变更抚养权抚养费)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6年后女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索要抚养费 律师:属于债权法律关系而非抚养权法律关系

案情

受援人孙某某与思某某婚后感情不好,2014年6月30日,二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思某琴由孙某某抚养,婚生子思某玮由思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因思某某是大货车司机,常年在外拉货,故其与孙某某离婚后,将思某玮交由其母亲看护。因思某玮年幼,上下学都需要家长接送,但是思某某的母亲除了需要照顾思某玮的衣食住行外还要外出务农,根本没有时间接送思某玮上下学,连续一周学校老师电话通知孙某某到校接思某玮放学,后孙某某为了方便照顾思某玮就将他接到自己的住处,随自己生活。其间,思某某从未主动接回思某玮,也未要求孙某某将思某玮送回,就这样思某玮一直随孙某某生活了6年多。

2021年5月,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思某玮随孙某某生活,思某某自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思某玮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思某玮年满18周岁。另外,判令思某某支付抚养费、诊疗费、保险费共计249395.79元。

一审判决支持了孙某某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以及思某玮部分医疗费、保险费等共计9029.44元。

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了法律援助。

援助

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与受援人孙某某取得了联系,通过与孙某某沟通,律师了解到受援人孙某某对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有异议。

孙某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思某玮是由思某某抚养的,抚养费自理,但是实际上一直以来都是由自己抚养思某玮,在其抚养思某玮期间思某某分文未付。思某玮有眼疾,每半年就需要治疗一次,所产生的费用本应由思某某支付,一审法院只支持了部分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要求思某某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只占了思某某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援助律师听取了受援人孙某某的意见后,结合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解答了部分疑惑。首先,对于思某玮治疗眼疾所支付的费用依法应该由抚养人思某某支付,但前提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思某玮治疗眼疾所花费的费用(比如医院的票据、交通费的票据等)。其次,按照思某某月工资的三分之一为依据主张其抚养思某玮6年多的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受援人孙某某的诉请重复了。另外,受援人孙某某与思某某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关系而非抚养权关系,所以受援人依据对方收入的多少来要求补偿,于法无据。经过沟通,受援人孙某某愿意降低抚养费的数额,并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21年11月12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思某某支付孙某某5万元。思某玮随孙某某生活,思某某每月支付思某玮抚育费1500元至思某玮年满18周岁。

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

点评

从法理角度来说,本案中孙某某其实是帮助思某某垫付了思某玮的抚养费,所以孙某某与思某某之间形成的是债权法律关系,而非抚养权法律关系,不应该按照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诉请依据。如果以被抚养人思某玮为原告,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依据思某某的收入为依据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完全有可能被全额支持。(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以案说法丨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看法院如何判决

转自:济南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20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

——赵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赵某某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董某甲、男孩董某乙均由被告抚养。原告目前有稳定的收入,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学习。原告在与孩子沟通交流时,曾询问过女儿董某甲想法,董某甲也非常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变更女儿董某甲的抚养权。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男孩董某乙、女孩董某甲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孩子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董某甲在被告处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被告母亲现已去世。后原告在与女儿董某甲微信聊天时,董某甲多次向原告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着妈妈生活的意思。2020年10月26日,原告将女儿董某甲从某小学接走,并将其转至鄄城县某学校读书,自此女孩开始随原告生活,未再返回被告处。

现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孩董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系初中文化,从事人发加工工作多年,自述月收入五、六千元。被告称其可以同意女儿董某甲跟随原告生活,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先后两次征求董某甲的意见,董某甲均明确表示其愿意随原告生活,不愿意再返回被告处生活,其不想再与被告见面。董某甲称跟着妈妈生活特别开心,转到某学校后学习成绩有所提高。对于董某甲陈述的意见,被告未提异议。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甲变更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父或母抚养,是父母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的处理,应依法认可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轻易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离婚后,子女生活状况发生改变,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可协议变更,如果协议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出现特殊情况,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贯彻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因患病或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权变更。(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抚养权归属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尊重其意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董某甲由父亲抚养,后来董某甲转为随母亲生活,董某甲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双方协议变更不成,属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董某甲在随父亲生活期间曾多次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随妈妈生活的意愿。现董某甲已被母亲接走,且已满九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不愿意再返回父亲处生活,这是女孩董某甲本人真实意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见。如强行违背女孩董某甲意愿,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赵某某作为女孩董某甲的母亲,具有抚养能力,又不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同时考虑女孩董某甲随父亲生活期间多是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现奶奶已经去世,随着女孩董某甲的成长,由母亲抚养更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加之董某甲的弟弟董某乙现在由父亲董某某抚养,父亲董某某抚养孩子的精力有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出发,兼顾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精力和能力,女孩董某甲应变更为由母亲赵某某直接抚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简介

郭利荣,鄄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多次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表彰奖励,被鄄城县人民法院评为司法公开促进年先进个人、司法行为规范年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7年1月荣立菏泽法院个人三等功,2018年3月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嘉奖,在2020年度菏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案例评选中均获得二等奖。

一审独任审判员:郭利荣书记员:石梦姣

编写人:鄄城县人民法院 郭利荣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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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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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

——赵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赵某某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董某甲、男孩董某乙均由被告抚养。原告目前有稳定的收入,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学习。原告在与孩子沟通交流时,曾询问过女儿董某甲想法,董某甲也非常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变更女儿董某甲的抚养权。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男孩董某乙、女孩董某甲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孩子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董某甲在被告处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被告母亲现已去世。后原告在与女儿董某甲微信聊天时,董某甲多次向原告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着妈妈生活的意思。2020年10月26日,原告将女儿董某甲从某小学接走,并将其转至鄄城县某学校读书,自此女孩开始随原告生活,未再返回被告处。

现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孩董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系初中文化,从事人发加工工作多年,自述月收入五、六千元。被告称其可以同意女儿董某甲跟随原告生活,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先后两次征求董某甲的意见,董某甲均明确表示其愿意随原告生活,不愿意再返回被告处生活,其不想再与被告见面。董某甲称跟着妈妈生活特别开心,转到某学校后学习成绩有所提高。对于董某甲陈述的意见,被告未提异议。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甲变更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父或母抚养,是父母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的处理,应依法认可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轻易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离婚后,子女生活状况发生改变,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可协议变更,如果协议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出现特殊情况,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贯彻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因患病或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权变更。(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抚养权归属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尊重其意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董某甲由父亲抚养,后来董某甲转为随母亲生活,董某甲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双方协议变更不成,属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董某甲在随父亲生活期间曾多次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随妈妈生活的意愿。现董某甲已被母亲接走,且已满九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不愿意再返回父亲处生活,这是女孩董某甲本人真实意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见。如强行违背女孩董某甲意愿,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赵某某作为女孩董某甲的母亲,具有抚养能力,又不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同时考虑女孩董某甲随父亲生活期间多是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现奶奶已经去世,随着女孩董某甲的成长,由母亲抚养更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加之董某甲的弟弟董某乙现在由父亲董某某抚养,父亲董某某抚养孩子的精力有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出发,兼顾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精力和能力,女孩董某甲应变更为由母亲赵某某直接抚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简介

郭利荣,鄄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多次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表彰奖励,被鄄城县人民法院评为司法公开促进年先进个人、司法行为规范年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7年1月荣立菏泽法院个人三等功,2018年3月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嘉奖,在2020年度菏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案例评选中均获得二等奖。

一审独任审判员:郭利荣书记员:石梦姣

编写人:鄄城县人民法院 郭利荣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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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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