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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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怎样的,立案标准是什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2022年)

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合近几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状况,下文总结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供参考。

一、

串通投标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非法经营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二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十二)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

集资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四十四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五、

诈骗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关于诈骗罪规定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六、

职务侵占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

挪用资金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为“数据巨大”。

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所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从事非公务的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以上所称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行为人主动索取或他人主动送予财物,也包括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等),这些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以上所称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非法利益。而这个利益是否谋取成功,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是上交给了公司、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的,则不构成犯罪。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九、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立案标准:

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较大差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不要求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以上所称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获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为人通过实施赠送财物手段获取的利益,违反了诸如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即构成不正当利益。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如下所示:

1)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参考行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不作个人或单位区分,只要达到了二百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

行贿罪

1. 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立案标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构成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注意: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另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应当为”税款金额“,非票面金额。

十二、

逃税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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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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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入罪标准一致 都是3万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幅度从原来的数额较大、巨大两档修改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且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1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与之相呼应,入罪门槛也在今年发生了变化,自2022年5月15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标准调整为与受贿罪一致,不再执行2016年起实施的2倍于受贿罪的入罪标准(即6万的标准),统一规定为3万。上述变化,预示着商业贿赂系列犯罪成为了我国加强打击的对象。顺应形势,下文将围绕本罪的法律规定、量刑标准及相关案例进行阐述。

一、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较大:6万;巨大:100万;特别巨大:1500万)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公通字〔2022〕12号)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幅度分为了三档,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改成了3万,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暂时没有修改,依法应当沿用受贿罪数额5倍的标准。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发布时,起草单位有提到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会与后续“两高”起草的新司法解释保持一致。笔者预测,后续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进行相应修改,大概率会把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改成与受贿罪一致。

如果后续真的全部改成跟受贿罪一致,那么犯罪数额300万就会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此处得强调一下,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未来新司法解释生效之后还是之前,会对量刑产生巨大的影响。暂时不考虑其他的轻重情节,如果发生在之后,就是妥妥的10年有期徒刑起步;如果发生在新司法解释生效前,就可以运用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来进行量刑辩护,说服法庭适用修改前的司法解释,这样就可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涉及到新旧法适用问题时,都一定要考虑是否需要运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有时候也需要检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以便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三、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案例

(一)刑法所规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并不是处罚其在开展公司、单位具体业务流程中违规操作的行为,而是其不法收受贿赂的廉洁性问题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黄某龙分别担任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MT在线)外卖事业部大连锁部华南区域经理和大客户销售经理。2017年,被告人冯某、黄某龙与担任厦门Q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ZB披萨”全国市场营业部负责人的王某伟(另案处理)商定,由同案人王某伟按照每月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团建费用”给被告人冯某、黄某龙,被告人冯某、黄某龙则在“ZB披萨”与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费率、美团在线的优惠补贴、流量卡等方面对其提供帮助。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同案人王某伟通过证人陈某的银行帐户按照每月15万元标准转到被告人黄某龙指定的黄某银行帐户,共计转款540万元。收到540万元后,被告人黄某龙与冯某瓜分了上述款项,其中被告人黄某龙按大约每月7.5万元标准将共计268万元转账到被告人冯某指定的余某银行账号。

被告人黄某龙、冯某辩称,S公司与“ZB披萨”的合作及优惠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并由被告人所在公司决策层决定的,与被告人黄某龙、冯某所提供的帮助并没有直接必然联系;被告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操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理由为:首先,刑法上的职权并仅限于公司的决定权、决策权,两名被告人在本案的经济往来中均系参与公司相关业务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权和职务便利。其次,刑法所规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并不是处罚其在开展公司、单位具体业务流程中违规操作的行为,而是其不法收受贿赂的廉洁性问题。

最终,被告人冯某和黄某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540万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两人的房屋被依法查封,纳入追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的执行范围。

(案例

风险提示:外卖平台销售人员如果收受贿赂、厚此薄彼,会严重损害其他入驻商家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本案犯罪数额达到540万,按现行法律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在3-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如果未来法律修改,还有人敢这么贪心,那可能就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了。

(二)利用担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本罪

1、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时任本市L区H街Z经济联社社长(理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代表深圳R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陈某3(已判决)先后八次贿送的人民币480万元,在更新合作改造工程项目中笼络联社股东代表,指使股东代表在表决投票时选举深圳R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相关联社股东代表已退出赃款。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

2、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本市白云区某经济社社长的职务之便,收取同案人陈某(已判决)为感谢获得相关变压器施工工程以及帮助协调施工问题而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将上述款项退还给陈某。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范某1、范某2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某经济社社长、副社长的职务之便,收取同案人陈某(已判决)为感谢获得相关变压器施工工程以及帮助协调施工问题而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二人各分得5万元。2020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范某1、范某2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范某1、范某2已退出全部赃款。

2016年8月,被告人范某3、范某4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某经济社社长、副社长的职务之便,收取同案人陈某(已判决)为感谢获得相关变压器施工工程以及帮助协调施工问题而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二人各分得5万元。2020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3、范某4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范某3、范某4已退出全部赃款。

(案例

风险提示:城市更新是广州近几年的发展大戏,寻找靠谱开发商合作、建设美丽家园是每个改造地段村民的期许,但项目巨大的利益必然会吸引各路鬼神各显神通,基层腐败应运而生。而且不仅仅是城市更新这种大型建设项目,在一些小型的建设项目中也可以看到腐败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公共服务行业如缺乏合规内控,会滋生群体腐败

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镜坤在同案人张池根、张智坚(均已判决)的纠集下,伙同同案人赖锦洪、张志威、何伟江(均已判决),利用张志威、赖锦洪、何伟江担任某供电所营业一班班长、副班长以及客服班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本市白云区某镇为他人办理电表报装过程中,向报装人索取贿赂共人民币931000元。被告人范镜坤分得赃款20万元。被告人范镜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

风险提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规章制度陈旧、人员管理松散,极易滋生群体腐败。建议企业重视合规管理,设立专门合规部门,完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廉洁协议或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合规部门对业务实施监督,定期回访客户,畅通投诉渠道。重视企业合规内控,才能防止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本罪的案例实在太多,知名企业的多,不知名的更多,销售、采购、品控、运输、质检、评标、删帖、物业、公共服务等等,各行各业,无一幸免。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加大打击力度是必然的选择。在此也忠告还执迷不悟的人,除了牢狱之灾,受贿的钱最后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违法所得全部会被追缴,还要多付罚金。所以,“阿祖,收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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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幅度从原来的数额较大、巨大两档修改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且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1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与之相呼应,入罪门槛也在今年发生了变化,自2022年5月15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标准调整为与受贿罪一致,不再执行2016年起实施的2倍于受贿罪的入罪标准(即6万的标准),统一规定为3万。上述变化,预示着商业贿赂系列犯罪成为了我国加强打击的对象。顺应形势,下文将围绕本罪的法律规定、量刑标准及相关案例进行阐述。

一、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较大:6万;巨大:100万;特别巨大:1500万)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公通字〔2022〕12号)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幅度分为了三档,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入罪门槛改成了3万,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暂时没有修改,依法应当沿用受贿罪数额5倍的标准。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发布时,起草单位有提到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会与后续“两高”起草的新司法解释保持一致。笔者预测,后续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进行相应修改,大概率会把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改成与受贿罪一致。

如果后续真的全部改成跟受贿罪一致,那么犯罪数额300万就会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此处得强调一下,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未来新司法解释生效之后还是之前,会对量刑产生巨大的影响。暂时不考虑其他的轻重情节,如果发生在之后,就是妥妥的10年有期徒刑起步;如果发生在新司法解释生效前,就可以运用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来进行量刑辩护,说服法庭适用修改前的司法解释,这样就可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涉及到新旧法适用问题时,都一定要考虑是否需要运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有时候也需要检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以便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三、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案例

(一)刑法所规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并不是处罚其在开展公司、单位具体业务流程中违规操作的行为,而是其不法收受贿赂的廉洁性问题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黄某龙分别担任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MT在线)外卖事业部大连锁部华南区域经理和大客户销售经理。2017年,被告人冯某、黄某龙与担任厦门Q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ZB披萨”全国市场营业部负责人的王某伟(另案处理)商定,由同案人王某伟按照每月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团建费用”给被告人冯某、黄某龙,被告人冯某、黄某龙则在“ZB披萨”与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费率、美团在线的优惠补贴、流量卡等方面对其提供帮助。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同案人王某伟通过证人陈某的银行帐户按照每月15万元标准转到被告人黄某龙指定的黄某银行帐户,共计转款540万元。收到540万元后,被告人黄某龙与冯某瓜分了上述款项,其中被告人黄某龙按大约每月7.5万元标准将共计268万元转账到被告人冯某指定的余某银行账号。

被告人黄某龙、冯某辩称,S公司与“ZB披萨”的合作及优惠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并由被告人所在公司决策层决定的,与被告人黄某龙、冯某所提供的帮助并没有直接必然联系;被告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操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理由为:首先,刑法上的职权并仅限于公司的决定权、决策权,两名被告人在本案的经济往来中均系参与公司相关业务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权和职务便利。其次,刑法所规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并不是处罚其在开展公司、单位具体业务流程中违规操作的行为,而是其不法收受贿赂的廉洁性问题。

最终,被告人冯某和黄某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540万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两人的房屋被依法查封,纳入追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的执行范围。

(案例

风险提示:外卖平台销售人员如果收受贿赂、厚此薄彼,会严重损害其他入驻商家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本案犯罪数额达到540万,按现行法律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在3-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如果未来法律修改,还有人敢这么贪心,那可能就是10年有期徒刑起步了。

(二)利用担任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本罪

1、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时任本市L区H街Z经济联社社长(理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代表深圳R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陈某3(已判决)先后八次贿送的人民币480万元,在更新合作改造工程项目中笼络联社股东代表,指使股东代表在表决投票时选举深圳R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相关联社股东代表已退出赃款。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

2、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本市白云区某经济社社长的职务之便,收取同案人陈某(已判决)为感谢获得相关变压器施工工程以及帮助协调施工问题而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将上述款项退还给陈某。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范某1、范某2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某经济社社长、副社长的职务之便,收取同案人陈某(已判决)为感谢获得相关变压器施工工程以及帮助协调施工问题而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二人各分得5万元。2020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范某1、范某2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范某1、范某2已退出全部赃款。

2016年8月,被告人范某3、范某4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某经济社社长、副社长的职务之便,收取同案人陈某(已判决)为感谢获得相关变压器施工工程以及帮助协调施工问题而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二人各分得5万元。2020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3、范某4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范某3、范某4已退出全部赃款。

(案例

风险提示:城市更新是广州近几年的发展大戏,寻找靠谱开发商合作、建设美丽家园是每个改造地段村民的期许,但项目巨大的利益必然会吸引各路鬼神各显神通,基层腐败应运而生。而且不仅仅是城市更新这种大型建设项目,在一些小型的建设项目中也可以看到腐败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公共服务行业如缺乏合规内控,会滋生群体腐败

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镜坤在同案人张池根、张智坚(均已判决)的纠集下,伙同同案人赖锦洪、张志威、何伟江(均已判决),利用张志威、赖锦洪、何伟江担任某供电所营业一班班长、副班长以及客服班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本市白云区某镇为他人办理电表报装过程中,向报装人索取贿赂共人民币931000元。被告人范镜坤分得赃款20万元。被告人范镜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

风险提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规章制度陈旧、人员管理松散,极易滋生群体腐败。建议企业重视合规管理,设立专门合规部门,完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廉洁协议或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合规部门对业务实施监督,定期回访客户,畅通投诉渠道。重视企业合规内控,才能防止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本罪的案例实在太多,知名企业的多,不知名的更多,销售、采购、品控、运输、质检、评标、删帖、物业、公共服务等等,各行各业,无一幸免。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加大打击力度是必然的选择。在此也忠告还执迷不悟的人,除了牢狱之灾,受贿的钱最后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违法所得全部会被追缴,还要多付罚金。所以,“阿祖,收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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