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对哪些国家有约束力,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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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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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对加入和签署的国家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

一般法律原则: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国家法并不是一部门法,一般指国际公法,他可能包括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还有一些基本原则什么的,牵扯方方面面。在民事法律方面,按照有约必守的原则,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立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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