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算不算婚内财产,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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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算不算共同财产(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父母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社会的发展也伴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免不了财产分割。而在财产分割中,由于房价的高涨,离婚房产分割就到了白热化阶段。儒德律所专业离婚律师以案说法,分析婚后购房,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基本案情

1999年6月13日,原告陈某男与被告薛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

2004年10月,陈某男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以下简称204号房屋),该房屋18万首付款由陈某男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陈某男的名义按揭贷款,房屋的装修款10万元由薛某女之母出资。后来,陈某男、薛某女共同偿还贷款24万余元,尚欠贷款374239.18元未还。2010年4月27日,取得2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1月,陈某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陈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女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但双方对204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陈某男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薛某女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204号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市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04号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该房屋现公开市场总价为3262700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陈某男与被告薛某女离婚;二、三项(略);四、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204号房屋归原告陈某男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陈某某自行偿还。被告薛某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房内的家具自行拉走;五、原告陈某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薛某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元;六、七、八、九项(略)。宣判后,陈某男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儒德律所专业离婚律师团队为您解析:

本案的焦点不在于双方是否离婚,而在于204号房屋的分割上。根据上述案件事实,系争房屋是陈某男与薛某女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某男名下,且陈某男与薛某女在此共同居住生活。但该房屋首付款为陈某男父母所出,装修费由薛某女母亲出资。陈某男与薛某女又共同偿还贷款。本案中,薛某男主张系争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其所依据的仅仅是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完全忽视了女方及女方父母对该房屋的贡献。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社会认同,陈某男要求确认204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注意: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律师说法: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

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吴女士: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去年我结婚时父母全款给我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在准备离婚,对方说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合法吗?

12348律师:请问购买时您是否已经依法登记结婚,就是领了结婚证没有?

市民吴女士:是领了结婚证以后购买的。

12348律师:您的问题我已经了解,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是否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市民吴女士:好的,知道了,谢谢。

12348律师: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12348律师说法】

Q:

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答: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Q:

婚姻关系中属于个人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答: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Q:

婚姻关系中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答: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8.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10.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的;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

Q: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区分的关键在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产生的时间,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是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Q:

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进行出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对于婚前所有或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比如房价上涨)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将该房屋出租后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谁?

导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既非常普遍,出资情况又非常复杂,极易产生混淆和争议。所以,我们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总结梳理了下述情况,供大家参考:

1、 结婚后,张三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为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视为张三个人所有。

2、结婚后,张三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张三、李四夫妻双方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双方所有,依照不动产登记证书。

3、结婚后,张三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首付款),张三、李四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本条情况和第1条情况不同,不适用该条引用的法律条款。父母部分出资的不享有不动产权利的完全支配权,所以应当对其出资部分理解为赠与(或者借贷)。但是余下部分仍然是夫妻双方用共有资产承担的,所以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可以适当对出资一方进行多分。

4、结婚后,张三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首付款),张三、李四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张三、李四双方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依照第3条所述情况,本条显然属于双方所有,依照不动产登记证书。

5、结婚后,张三、李四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时,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张三和李四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额度,按份共有。

6、结婚后,张三、李四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三、李四双方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依照第5条情况,显然本条属于双方所有,依照不动产登记证书。

(本文为原创文章,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既非常普遍,出资情况又非常复杂,极易产生混淆和争议。所以,我们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总结梳理了下述情况,供大家参考:

1、 结婚后,张三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为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视为张三个人所有。

2、结婚后,张三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张三、李四夫妻双方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双方所有,依照不动产登记证书。

3、结婚后,张三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首付款),张三、李四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本条情况和第1条情况不同,不适用该条引用的法律条款。父母部分出资的不享有不动产权利的完全支配权,所以应当对其出资部分理解为赠与(或者借贷)。但是余下部分仍然是夫妻双方用共有资产承担的,所以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可以适当对出资一方进行多分。

4、结婚后,张三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首付款),张三、李四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张三、李四双方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依照第3条所述情况,本条显然属于双方所有,依照不动产登记证书。

5、结婚后,张三、李四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时,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张三和李四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额度,按份共有。

6、结婚后,张三、李四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三、李四双方名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依照第5条情况,显然本条属于双方所有,依照不动产登记证书。

(本文为原创文章,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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