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遗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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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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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哪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房产证个人独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单独所有财产?2、经适房登记在夫妻名下,房子就是共有财产吗?3、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单独所有财产?

#科学婚恋指南#

在婚后夫妻生活中,除了工资外我们会有其他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有以下这些: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单独所有的财产有以下这些: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所得的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只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再讲一下家事代理:指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形成家事代理, 夫妻 一方单独处理共同财产, 即使事后对方反对, 这个反对无效。其中浙江省高院明确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可以处分 20 万元以下 的财产。但是丈夫瞒着妻子买了一套房子,不是家事代理。#婚姻##民法典#

经适房登记在夫妻名下,房子就是共有财产吗?

#媒体人周刊#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适房就是有点特殊的一种房屋类型,在房屋申请购买以及处置的时候,都将涉及很多问题。

案例回顾

多年前,老王以儿子小王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在申请资质获得批准后及时交付了首付款,而对于剩余的房款也由王老先生夫妇支付。

在支付完房款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备案登记中写的是小王和妻子小刘的名字。如今,小王和妻子小刘面临婚姻变故,小两口准备离婚,而对于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小王认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父母,与自己和妻子并没有关系,因此房产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妻子小刘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自己与爱人名下,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此一家人陷入困境,各自坚持着各自的道理,争执不下。

律师点评

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小王与小刘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该经济适用房购买于2020年5月,一直由小王和小刘夫妇居住使用。两人在今日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草拟的离婚协议中显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若因一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可向对方全额追偿。其余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一旦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但行使物权保护,前提是该物权已确认是权利人所有。

本案中,小王的妻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其所有,其提供的备案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方式,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且作为小王的妻子,在沟通中也认可,案涉房屋系婚前便已经开始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以上情况,律师认为小王的妻子小刘,无法证明案涉房产属于其所有,而小王的父亲老王夫妇却可以提供关于涉案房屋的全部资料以及转账记录,因此,律师认为小刘不能与小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

对于离婚远不像结婚手续那么简单,需要考虑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很多人不能 理解,家庭主妇在家里不挣钱却一样能够分割财产,其实这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大家难免心 中都有这样的疑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转移共同财产如何处罚?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 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包括: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 置补偿费。   

2、《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 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 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 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 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 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 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 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

1、离婚前被转移财产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

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 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 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 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离婚后发现有财产转移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 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对于离婚远不像结婚手续那么简单,需要考虑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很多人不能 理解,家庭主妇在家里不挣钱却一样能够分割财产,其实这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大家难免心 中都有这样的疑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离婚转移共同财产如何处罚?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 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包括: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 置补偿费。   

2、《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 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 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 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 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 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 为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 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怎么处理?

1、离婚前被转移财产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

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 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 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 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离婚后发现有财产转移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 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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