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办,民法典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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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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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财产分配共同财产是怎么样的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

很多人只知道夫妻的财产是共同分割,虽然这个说法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还是存在非常大的错误,因为夫妻之间不仅仅有共同财产,还有一方个人特有的财产,比如婚期自己的父母送给自己的房子等这些就不是均等分割,而是乙方所有。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要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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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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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唯一住房如何分割?这5个裁判规则请收好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

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

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

唯一住房如何分割?

除了新闻中的判决方式

本期小编

为大家整理更多情形下

唯一住房如何分割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应判决双方按份共有该住房——高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0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仅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就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则会存在共同共有缺乏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条件从而缺乏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而且,该种处理方式并未对离婚时双方的财产争议做出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争议由法院判决处理的规定。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综上,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应当采用第二种处理方式。

2.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住房,应考虑照顾对该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陈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要旨: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案号:(2017)浙民申22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困难等因素——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涉案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案号:(2016)豫01民终58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

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

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

唯一住房如何分割?

除了新闻中的判决方式

本期小编

为大家整理更多情形下

唯一住房如何分割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应判决双方按份共有该住房——高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220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因此,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仅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就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则会存在共同共有缺乏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条件从而缺乏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而且,该种处理方式并未对离婚时双方的财产争议做出处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争议由法院判决处理的规定。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综上,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应当采用第二种处理方式。

2.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住房,应考虑照顾对该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陈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例要旨: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案号:(2017)浙民申22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困难等因素——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涉案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案号:(2016)豫01民终58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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