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离婚房产分割,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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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子女离婚房产归属(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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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子女离婚房产归属(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的房 离婚后房子咋分割?

张斌(化名)与王萍(化名)在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能有自己的一个家,双方父母出资给两人买了一套房,女方家出32万元,男方家出10万元。十年后,闹上法庭,对于该房的分割问题有不同主张。那么,这套双方父母资助买的房屋,到底应该如何分割?

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孩子跟谁?

法庭上,张斌表示,自己与王萍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张斌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属于他。而王萍则辩称与张斌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生活中为抚养孩子及家务琐事有时产生分歧,矛盾越积越深,导致无法化解。其二人已经分居生活多年。原告张斌起诉离婚,被告王萍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均主张两个孩子随自己生活,原、被告儿子现随被告王萍居住在济南。女儿自2015年9月起随原告张斌方(包括其父母)生活至今。

婚后双方父母买的房

离婚后房子归谁?

济南市市中区的一处房产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王萍,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建筑面积54.72平方米。张斌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取得,系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萍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两人均确认购买该房产时,张斌方(父母)出资10万元,王萍方(父母)出资32万元。张斌与王萍一致确认该房产现价值为95万元并同意按照此价值处理该房产。其二人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

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市中区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斌与王萍现有子女两名,且两名子女现分别随原、被告各自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让他们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及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角度考虑。法院酌定儿子随王萍生活,女儿随张斌生活。两名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虽登记在被告王萍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述房屋在购买时,原、被告的父母均有所出资,只是出资数额的多少不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出资应认定为系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故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其双方确认的价值予以分割。该房屋现由被告王萍与其儿子实际居住使用,且儿子在该房屋附近就学。按照有利于生活及照顾女方的原则,本院确认该房屋应归被告王萍所有,被告王萍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时,应支付给原告张斌房屋价值补偿款47.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离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之子随王萍生活,抚养费由王萍自行负担。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女儿随原告张斌生活,抚养费由张斌自行负担。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归被告王萍所有,被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斌房屋产权补偿款47.5万元。(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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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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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已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一般视为子女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

3.双方父母婚前共同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出资款应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双方离婚时财产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4.双方父母婚前共同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出资款应视为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另一方出资部分应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婚姻家庭」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付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不少年轻夫妻婚后买房时, 双方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支出首付款或者部分资金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认定分割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参考案例一)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参考案例二)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此项无争议,不再附案例)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3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所适用的情形应为双方父母出全资所购得的不动产,而本案涉诉房屋系由双方父母出资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双方贷款并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本案所属情形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例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4217号:一审法院认为,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之规定,王树普父母出资占总房款的13.28%(90000元÷677620元)应归王树普个人所有;张某父母出资占总房款的31.38%(212620元÷677620元)应归张某个人所有;房屋剩余的55.34%所有权由王树普与张某共同所有。综上,王树普享有诉争房屋40.95%(13.28%+55.34%÷2)的所有权,张某享有诉争房屋59.05%的所有权。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付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不少年轻夫妻婚后买房时, 双方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支出首付款或者部分资金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认定分割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参考案例一)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参考案例二)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此项无争议,不再附案例)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3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所适用的情形应为双方父母出全资所购得的不动产,而本案涉诉房屋系由双方父母出资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双方贷款并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本案所属情形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例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4217号:一审法院认为,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之规定,王树普父母出资占总房款的13.28%(90000元÷677620元)应归王树普个人所有;张某父母出资占总房款的31.38%(212620元÷677620元)应归张某个人所有;房屋剩余的55.34%所有权由王树普与张某共同所有。综上,王树普享有诉争房屋40.95%(13.28%+55.34%÷2)的所有权,张某享有诉争房屋59.05%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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