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离婚房产纠纷司法解释,离婚时发生房产分割纠纷怎么办

辩护律师网 404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离婚但房产证还没办理(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bianhuLvshi.cOm

离婚但房产证还没办理(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无证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无证房产离婚时的分割方法是:离婚时不做分割,只确保居住权,一方取处居住权,并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离婚时涉及到离婚房产的分隔,一般是指安置房或者还迁房等无法办理产权的房产分割,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可以不予分割的,具体的居住情况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认定。特殊情况下,比如按揭房是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则可以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还清按揭款并办理房产证并进行产权分割。

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房屋的价值;

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属所有;

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公式。

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

(3)在法院对该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之后,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由一方居住使用该房屋,在取得房产证后,如果协商解决不好,可以再单独就房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届时会对该房产的归属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星琛说法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未取得,或者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要么告知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取得后再做处理;要么先判决房产的使用权归属,产权证取得后,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离婚时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能否对房屋权益进行分割?

裁判要旨

讼争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所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且本案当事人并未诉请分割房屋所有权,一审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当。本案中,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均已履行完毕,购房合同项下的权益如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法院综合考虑确定一方享有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酌情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基本案情

贾某、朱某1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2。2019年12月28日贾某、朱某1离婚。

2018年6月25日,朱某1与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由朱某1向该司购买坐落于悦隽府xx幢xx单元xx室房屋,房屋总价1616657元。

2018年11月5日,朱某1与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1份,由该司将车位位置为1128号的地下车位转让给朱某1,合同载明的转让费为115000元,庭审中贾某、朱某1均称该车位使用权实际系赠送。

2018年6月25日,贾某卡号为6228××××4894的瑞丰银行账户汇给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0357元。贾某用其中国银行借记卡号6217××××0831通过POS机分别于2018年6月16日、25日支付给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0元、1286300元。

2018年11月30日,朱某1与绍兴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份,由朱某1向该司购买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天际府南区××幢××单元××室房屋。

2019年6月27日,朱某1与绍兴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1份,由该司将地下车位转让给被告,合同载明的转让费为239000元,款项于当日应支付1万元,剩余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当日,由贾某银行卡刷卡1万元。同时,该房屋的房款已通过朱某1母亲银行卡付清。

二审中双方还一致同意悦隽府12幢二单元703室房屋及车位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合同权益及车位使用权归属,最终由贾某以1616666元竞得。

法院裁判

一审裁判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现贾某要求处理案涉两套房屋的合同项下的权益,关于悦隽府xx幢xx单元xx室房屋,一方面,案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不宜对房屋权属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根据查明的情况来看,该房屋的购买款项中涉及朱某1父亲朱苗根户朱家潭村房屋拆迁安置款,而贾某、朱某1婚生子亦对拆迁利益享有权益,在此情况下,如先行就本案房屋进行处理,可能涉及作为未成年人的案外人的权益,故该院就该案涉房屋及车位权利暂不作处理;关于天际府南区××幢××单元××室房屋及车位,案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车位未符合交付条件,故不宜对该房屋及车位权属进行处理。当事人就讼争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处理。

二审裁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讼争两处房屋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及车位使用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可分割则应当如何处置。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及车位使用权能否分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可见,讼争两处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且本案贾某并未诉请分割房屋所有权,而是请求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及相应车位的使用权,一审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当。双方对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现贾某与朱某1也已离婚,两份合同项下的权益如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关于悦隽府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合同权益及车位使用权。双方确认购房款已经全额支付且房屋及车位已经实际交付。从该房屋的付款情况看,购房款先后均通过贾某的银行卡支付给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不论贾某的购房款项其在与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朱某1作为签约一方购买该处房屋,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贾某现要求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应当准许。

二审中双方通过竞价方式由贾某以最高价1616666元竞得该处房屋的合同权益及车位使用权,故该处房屋所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及悦隽府1128号车位的使用权归贾某所享有。同时考虑到婚生子由贾某抚养,且购房款中包含婚生子的拆迁利益,根据照顾女方及子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由贾某支付朱某1合同权益及车位使用权价值40%的补偿款即646666.40元,朱某1应当配合贾某办理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贾某负担。

关于天际府南区××幢××单元××室房屋及车位的合同权益。购房款通过朱某1母亲的银行卡支付,即由朱某1母亲全额出资,且由朱某1作为签约方与绍兴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使该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登记,但从签约主体也可推知朱某1母亲出资购买该处房屋系对朱某1个人的赠与。贾某仅以该处房屋尚未登记为由认为不应认定为赠与给朱某1个人,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万科天际府车位,转让价239000元,朱某1认可贾某支付过10000元,剩余款项229000元通过贷款分期支付,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1归还了第一期贷款本息4388元,该车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鉴于万科天际府合同项下权益归属朱某1,从实际利用考虑,该车位的使用权宜归朱某1享有,剩余贷款亦由朱某1负责归还,结合车位价格及离婚前所归还贷款金额,酌情由朱某1支付贾某车位补偿款8000元。

裁判要旨

讼争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所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且本案当事人并未诉请分割房屋所有权,一审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当。本案中,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均已履行完毕,购房合同项下的权益如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法院综合考虑确定一方享有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酌情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基本案情

贾某、朱某1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2。2019年12月28日贾某、朱某1离婚。

2018年6月25日,朱某1与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由朱某1向该司购买坐落于悦隽府xx幢xx单元xx室房屋,房屋总价1616657元。

2018年11月5日,朱某1与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1份,由该司将车位位置为1128号的地下车位转让给朱某1,合同载明的转让费为115000元,庭审中贾某、朱某1均称该车位使用权实际系赠送。

2018年6月25日,贾某卡号为6228××××4894的瑞丰银行账户汇给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0357元。贾某用其中国银行借记卡号6217××××0831通过POS机分别于2018年6月16日、25日支付给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0元、1286300元。

2018年11月30日,朱某1与绍兴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份,由朱某1向该司购买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天际府南区××幢××单元××室房屋。

2019年6月27日,朱某1与绍兴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1份,由该司将地下车位转让给被告,合同载明的转让费为239000元,款项于当日应支付1万元,剩余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当日,由贾某银行卡刷卡1万元。同时,该房屋的房款已通过朱某1母亲银行卡付清。

二审中双方还一致同意悦隽府12幢二单元703室房屋及车位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合同权益及车位使用权归属,最终由贾某以1616666元竞得。

法院裁判

一审裁判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现贾某要求处理案涉两套房屋的合同项下的权益,关于悦隽府xx幢xx单元xx室房屋,一方面,案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不宜对房屋权属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根据查明的情况来看,该房屋的购买款项中涉及朱某1父亲朱苗根户朱家潭村房屋拆迁安置款,而贾某、朱某1婚生子亦对拆迁利益享有权益,在此情况下,如先行就本案房屋进行处理,可能涉及作为未成年人的案外人的权益,故该院就该案涉房屋及车位权利暂不作处理;关于天际府南区××幢××单元××室房屋及车位,案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车位未符合交付条件,故不宜对该房屋及车位权属进行处理。当事人就讼争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处理。

二审裁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讼争两处房屋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及车位使用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可分割则应当如何处置。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及车位使用权能否分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可见,讼争两处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且本案贾某并未诉请分割房屋所有权,而是请求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及相应车位的使用权,一审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当。双方对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现贾某与朱某1也已离婚,两份合同项下的权益如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关于悦隽府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合同权益及车位使用权。双方确认购房款已经全额支付且房屋及车位已经实际交付。从该房屋的付款情况看,购房款先后均通过贾某的银行卡支付给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不论贾某的购房款项其在与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朱某1作为签约一方购买该处房屋,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贾某现要求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应当准许。

二审中双方通过竞价方式由贾某以最高价1616666元竞得该处房屋的合同权益及车位使用权,故该处房屋所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及悦隽府1128号车位的使用权归贾某所享有。同时考虑到婚生子由贾某抚养,且购房款中包含婚生子的拆迁利益,根据照顾女方及子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由贾某支付朱某1合同权益及车位使用权价值40%的补偿款即646666.40元,朱某1应当配合贾某办理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贾某负担。

关于天际府南区××幢××单元××室房屋及车位的合同权益。购房款通过朱某1母亲的银行卡支付,即由朱某1母亲全额出资,且由朱某1作为签约方与绍兴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使该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登记,但从签约主体也可推知朱某1母亲出资购买该处房屋系对朱某1个人的赠与。贾某仅以该处房屋尚未登记为由认为不应认定为赠与给朱某1个人,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万科天际府车位,转让价239000元,朱某1认可贾某支付过10000元,剩余款项229000元通过贷款分期支付,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1归还了第一期贷款本息4388元,该车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鉴于万科天际府合同项下权益归属朱某1,从实际利用考虑,该车位的使用权宜归朱某1享有,剩余贷款亦由朱某1负责归还,结合车位价格及离婚前所归还贷款金额,酌情由朱某1支付贾某车位补偿款8000元。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