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最新,新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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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法释〔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第三百三十六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第三百三十八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第三百三十九条 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第三百四十三条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三百四十四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第三百四十六条 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

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因女儿质疑父亲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儿子无法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老人去世后,4个子女因此发生纠纷。昨日,记者到老城区人民法院采访此案。

因质疑父亲遗嘱合法性,4名子女起纠纷

老城区的吴某与康某,育有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共4个子女。康某于2011年12月去世,吴某于2014年4月去世。

吴某、康某生前在老城区有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2013年3月27日,吴某立遗嘱一份,将其房产及存款予以分配,遗嘱显示:其百年后,房产归儿子吴某1所有。

吴某去世后,吴某1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他的3个姐妹因对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而不配合,致使其不能过户。

随后,吴某1把3个姐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父亲的遗嘱合法有效,房产由其继承。

被告认为遗嘱不能认定为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

庭审期间,吴某1的3个姐妹辩称:吴某1所提交的遗嘱不具备真实性及合法性,房产作为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

3名被告称,父亲的遗嘱是打印的,遗嘱内容出现较多法律术语,而其意识状态与书写内容明显不匹配,不能代表父亲的真实意思。因父亲不具备电子打印输出技能,本案遗嘱性质更类似为代书遗嘱,但遗嘱没有代书人的签名,由于该遗嘱注明日期为2013年,当时父亲已年过八旬,其视力、意识辨别能力较差,在没有录音、录像等作为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名部分不符合父亲的签名习惯,不能排除该遗嘱系伪造的可能。

另外,该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被继承人吴某与康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康某去世后,吴某2、吴某3、吴某4均有继承权,该遗嘱处分了吴某2、吴某3、吴某4的财产份额。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吴某无权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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