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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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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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2024年婚姻法新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这一天,一些东西被改变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属于一方的资产被认定只属于一方,从此,表面上看起来的一家人,可能在资产上并不是一家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在保护谁?没错大家都知道,是在保护有产者。然而要知道,在过去的10年,中国社会财富增长了27倍,然而只有男性成为了社会财富的持有者,女性财富持有者寥寥无几(数据来源:戴锦华-在经济结构的意义上男权被再巩固)。所以的确,婚姻法在绝大多数时候保护了男性。

而此时的女性该如何自处?现实已给出了答案。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买房。很多人认为是懂金融的女性多了,懂生活的女人少了;懂搞钱的女人多了,懂婚姻的女人少了;懂自我的女人多了,懂家庭的女人少了。

其实都不是。只是懂法律的女性多了。毕竟婚姻法相比保护婚姻更多保护资产。女性无奈之下只能更多追求资产,以求获得法律保护啊。

虽然我曾认为法律应该是保护弱者的。

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63条,也就是说如何让第63条更具可操作性,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这个办法更让忽视环境保护、以身试法的人,明白了哪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被行政拘留。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将一些违法行为加入了行政拘留的范围。

哪些环境违法行为会被行政拘留?

一、未环评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三、违法排污的几种情形

(一)《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2.渗井、渗坑:是指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3.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还包括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四、违反《固废法》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拘留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拘留多长时间?

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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