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拍卖后怎么分割,法院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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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可以拍卖吗?(夫妻共同财产被拍卖怎么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共有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对共有财产强制拍卖?

裁判要旨

作为案外人的夫妻一方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其共有财产份额。

案例索引

《周胜、沈芳景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

争议焦点

夫妻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对共有财产强制拍卖?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属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其子周子博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故案涉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仍属于房产证书上登记权利人周胜和沈芳景。基于案涉房产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诉讼中,双方也认可案涉房产为共有,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周胜与沈芳景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无不当。作为被执行人沈芳景的原配偶周胜,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但是,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案外人周胜及被执行人沈芳景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胜,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胜的共有财产份额。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法官电话“送钱”却被当成骗子 一起跨国集团电信诈骗案执行背后的艰辛

本报记者 黄 辉

本报通讯员 张志平 元春华

“您好,这里是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请问您是重庆市的谢女士吗?你在易扬锋等人电信诈骗案中被骗的部分款项已追回,请提供一下您的银行卡号。”

“别再打了,再打我报案了,我没钱让你们骗。”

……

1月17日,听到电话那头传来的质疑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张星有些哭笑不得,本意是通知当事人领钱,却屡屡被对方误解。

“像谢女士一样,这个案件很多受害人,有的直接挂断电话,有的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张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每次,张星都耐心地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并将当事人报案情况、受骗金额、身份证号等信息告诉对方,逐渐打消对方的疑虑。

张星所说的易扬锋等人电信诈骗案是抚州中院审理的一起38人跨国集团电信诈骗案,受害人有81人。该案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令易扬锋等人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1825万余元。

众所周知,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资金快,涉案财物确定难,追赃挽损难度大。

为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权益,抚州中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38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及时移送评估拍卖,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没有止步于随案移送处置财物范围和网络查控结果,而是多次前往房管、不动产等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财产进行深入细致调查。

该案中,刑事判决书载明没收易扬锋用犯罪所得支付20万元定金购买福建省漳平市店面两间,按照判决查明情况,只能向开发商追缴易扬锋交付的定金20万元。

2022年8月2日,执行法官前往漳平市找到某小区开发商陈某,要求提取易扬锋交纳的20万元定金到法院账户,陈某一开始不太配合,说话闪烁其词。

执行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易扬锋实际交纳购房款与其在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审判阶段交代的情况不一致,可能隐瞒实际交款金额,企图隐藏犯罪所得。

于是,执行法官要求陈某提供易扬锋购买店面的收款凭证及相关财务账目,陈某仍辩称收款凭证和其他票据合开,无法单独提供。

经过耐心教育,释明法律后果,第二天陈某最终主动承认易扬锋全款购买上述两间店面,实际支付购房款120余万元,并向执行法官提供了收款收据和购房合同。后经司法拍卖,实际执行到位标的款89万余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近7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还查明易扬锋等人电信诈骗案中被执行人连某妻子张某名下有一套商品房、一辆汽车,而在审判阶段上述房产车辆没有证据证明是用犯罪所得购买,因此没有判决追缴,但连某依法承担退赔受害人损失责任。

随后,执行法官对该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对车辆依法予以扣押,并找张某了解情况。经了解,张某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法院决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经依法拍卖上述房产和车辆,到位执行款项99.37万元,并依法返还张某夫妻共有部分,实际为被执行人挽回经济损失近50万元。

在处置易扬锋名下位于漳平市区的某别墅过程中,易扬锋妻子陈某带着孩子以无房居住、生活困难为由拒不迁出。执行法官查明陈某在婚前有一套商品房后,及时向陈某释明法院判决和执行相关规定,告知陈某如拒不迁出,法院将强制迁出,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最终,陈某在拍卖成交后主动搬离该别墅,交付工作顺利完成。

经过不懈努力,抚州中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拍卖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加上审判阶段被执行人主动退赔款项,累计执行到位623万余元。

案款到位后,法院立即启动案款发放工作,联系受害人领取案款。该案81名受害人除1人是抚州本地市民外,其余80人均在外省市。

为尽快将案款发放到每一位受害人手中,执行人员在依法发布公告的同时,还利用节假日逐一给受害人打电话,告知执行情况,仔细说明情况,要求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

遇到受害人误解的情形,执行人员则通过先发信息表明身份,然后打电话进行详细说明的方式,打消受害人疑虑。遇有外地公安机关打来电话核实情况时,执行人员则耐心向公安干警说明情况,鼓励公安机关人员帮助做报案人解释工作。

其中,一名受害人已去世。执行人员通过当地公安查找到受害人丈夫,引导其去派出所及社区开具证明,最终领取了退赔款,受害人丈夫在电话里激动得泣不成声。

然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有些受害人在报案时留下的联系电话已停机,该案仍有29名受害人联系不上。

截至目前,抚州中院已向52名受害人发放案款535万余元,对未能取得联系的受害人,执行法官积极与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努力查找受害人下落及联系方式,力争尽快将剩余案款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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