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的孙子可以继承兄弟的遗产吗,兄弟协商继承父母遗产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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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死了能分父母的遗产(兄弟去世后财产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科普:父亲去世,遗腹子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古语中解释遗腹子,指的是在父亲去世之后出生的孩子,现代遗腹子往往伴随着产权继承的纠纷诞生。
孩子的父亲去世之后自然会留下遗产,拥有继承权的人就会觉得此时孩子还没有出生,不能用继承财产,那么法律中规定,遗腹子能否继承遗产呢?
一、案例再现2022年1月1日,货车司机大海完工后从外地赶回家,此时妻子莉莉怀孕不久,正值结婚纪念日由此大海的车速较快,最终在路上不幸遭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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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得知后处理完了司机大海的后事,但是妻子莉莉对于是否能够安全抚养孩子长大充满忧虑,因为此时公婆认为大海留下的遗产应该按照三份分割,即公婆各一份、莉莉一份。
莉莉对此表示不同看法,她认为自己的孩子虽然还没有出生,但是她肯定会生下来,既然如此理应有一份遗产归属,分割出来的钱财由莉莉管理。
公婆对此表示不同意,他们担心莉莉改嫁,此时她刚怀孕不久,若是拿到财产后莉莉堕胎改嫁,那么保留的遗产份额就会被莉莉独占,届时如果莉莉改嫁势必最后人财两空,于是对此坚决表示不同意。
那么在本案中,莉莉是否能够给自己的孩子保留一份遗产?法律之中对此又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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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的最终归属在我国法律之中规定,继承开始之后,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办理,首先应该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若无第一顺序或因某些原因失去或放弃继承权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异母(父)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一般在同一顺序下,所有人应该按照继承人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若是存在特殊情况的时候,可以予以倾斜照顾,如: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者多分、协议商一致可以多分、尽了赡养义务的多分、没尽赡养的不分或少分。
对于遗腹子这种特殊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与胎儿利益相关时,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若是出生时胎儿为死胎,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此开始不存在。
对于涉及遗产继承遗腹子是死胎的问题,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留的遗产份额将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是说,本案中无论是公婆愿意与否,儿子一半的遗产都会被妻子及其遗腹子继承拿走。除非是死胎这份遗产才会被重新分割,而这也是二老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对于本案,检察官表示继承虽然是对于自然人,但是胎儿出生之后成为自然人显而易见,这也是民法典专门出台条例保障的原因。所以公婆的诉求势必是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的。
三、扩展:丈夫公公先后死亡,遗腹子是否能得到两份遗产汽车司机谢某因为车祸问题导致死亡,致使妻子留下六个月的遗腹子,2005年10月谢某父亲因病死亡,留下了十一万现金与16万的房产,被谢某的两个哥哥瓜分。妻子肖某之后将两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吐出本该属于腹中胎儿的份额。
通过上一个案例,肖某遗腹子能够获得谢某的遗产是板上钉钉的,但是对于是否能够获得公共遗产对此还有不少人表示分歧,此时谢某已经去世,有人认为其不应该存在继承问题,至于遗腹子更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是属于权利主体的,若是此时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享受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继承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由此只有生存的人才有继承的份额。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腹子算是代位继承人的特殊情况。
同样,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那么就有继承权;如果是死胎那么就不具备继承权;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法律则规定原本属遗腹子的遗产份额此时转化为了遗腹子遗产,会被其母亲及亲兄弟姐妹所继承。
由此综上所述,无论什么情况,只要遗腹子出生的时候是活胎,无论如何都能够顺利继承,继承份额将被保留等待孩子出生在给予。
但此时如果遗孀打掉遗腹子,是否涉嫌杀害其他继承人呢?
我国法律规定,小孩在出生之前不存在民事权利,只有继承份额,需要等到出生且存活之后才有继承人身份,所以遗孀打掉遗腹子是不满足杀害其他继承人条件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存在下列行为将丧失继承权:一、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五、以欺诈威胁等方案被继承人立遗嘱,或变更撤回遗嘱的情况。
最后要说的是,当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之后,自然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遗产,只有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执行。
遗产继承,本质上是被继承人用遗产对亲人的一种生活上的补助,但现实中往往成为了很多家庭互相敌视的根本原因。
不过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因为一点遗产毁了几十年的轻谊是否值得呢?钱财散尽还复来,亲情有了裂痕就再也回不到原来的样子了。
老人即将去世,遗产怎么分,什么时候分,儿女才不会反目成仇在人的一生中,老年时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而在老年人即将去世时,遗产分配就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不和谐,甚至可能导致儿女反目成仇。因此,正确地处理老人的遗产分配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一、什么时候分配遗产
遗产的分配可以在老人去世后立即进行,也可以在老人生前制定遗嘱进行规划。一般来说,如果老人有明确的意愿和计划,可以在生前制定遗嘱,规定好遗产的分配方案。如果没有明确的计划,可以在老人去世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
二、如何平等地分配遗产
平等地分配遗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家庭成员众多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平等分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平等分配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分得的物品或金钱数目相同,而应该考虑到每个人的实际需要和贡献。
例如,如果有一个儿子正在大学读书,需要支付学费,而另一个儿子已经工作并有了自己的收入,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该考虑到大儿子的需求,给予他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此外,在老人生前,可以将遗产平分,但是在老人去世后,如果发现某个子女对老人的照顾和关爱更多,那么也可以适当地给予他们更多的遗产。
三、如何避免家庭矛盾
在处理老人的遗产分配问题时,往往容易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不和谐。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在老人生前与家庭成员进行沟通,了解每个人的需求和意见,制定一个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如果老人生前没有制定遗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分配,以公正合理为原则,尽量避免出现不平等的情况。
此外,在老人去世后,遗产分配应该尽快进行,避免遗产的争夺和不必要的矛盾。同时,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该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个人情绪而偏袒某个家庭成员,或者将遗产作为争斗的工具,这样只会加剧家庭矛盾和不和谐。
四、如何处理房产问题
在老人去世后,房产的分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老人生前有明确的遗嘱,那么可以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明确的遗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一般来说,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即先分配给配偶,再分配给子女。
如果房产分配给多个子女,那么可以考虑将房产转让给其中一个子女,让他负责照顾房产和其他兄弟姐妹的居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确保转让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避免其他家庭成员的不满和矛盾。
五、如何规划老人的养老问题
除了遗产分配之外,老人的养老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在老人去世之前,应该制定好老人的养老计划,包括医疗保险、护理安排、住房问题等等。如果老人有能力,可以选择在养老院中度过晚年,享受专业的护理和照顾。如果老人更倾向于在家中养老,那么可以考虑请专业的护理人员或家庭护工来协助照顾老人。
六、如何平衡家庭成员的关系
在处理老人的遗产分配问题时,往往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为了平衡家庭成员的关系,应该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充分考虑到每个家庭成员的感受和需求。在制定遗产分配方案时,可以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让每个人都有参与感和满足感。
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也非常重要。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和谐,应该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应该以家庭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只考虑某个家庭成员的利益,这样才能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七、总结
老人即将去世,遗产分配问题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以尊重老人的意愿和家庭成员的感受为出发点,注重公正和透明,避免因个人情绪而偏袒某个家庭成员,或者将遗产作为争斗的工具,从而加剧家庭矛盾和不和谐。
在处理老人的遗产分配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如遗嘱的制定、法律的规定、房产的处理、老人的养老问题、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等。我们需要在这些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划和安排,确保老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关怀,同时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
总之,处理老人遗产分配问题需要我们考虑到多个方面,注重公正和透明,避免因个人情绪而偏袒某个家庭成员,从而引起家庭矛盾和不和谐。我们应该以尊重老人的意愿和家庭成员的感受为出发点,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近亲属间怎么分配?当职工因工死亡时,会出现数名近亲属都有权获得工亡补助金的情况,那么同一笔钱在数人之间如何分配呢?是平均分配、还是有特殊的分配规则?
(一)发生工亡时,近亲属可以主张哪些钱?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这些补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专属中的专属)专属于工亡职工生前所供养且无劳动能力的特定亲属。丧葬补助金在扣除丧葬类费用后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近亲属间分配。*本文为表述方便,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称“工亡补助金”。
工亡职工所供养亲属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相关规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其性质为何?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范畴),同死亡赔偿金(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范畴)一样都是对死者的近亲属在经济上的抚慰,不属于遗产,故其分配方法与遗产不同,但司法实践往往又参照遗产的分配方法。
1.从理论上讲,工亡补助金因其表现形式不同,其性质不同。1)当其表现形式为货币,即以现金的形式出现时,工亡补助金为共有物。在工亡补助金分割前,数名近亲属对此笔工亡补助金共同享有的是物权——所有权,形成共同共有。2)当其表现形式为债权——请求权,即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补助金,笔者认为在未确定份额前,各近亲属享有连带债权[1];由于标的可分(给付可分),在确定份额后数名近亲属对工亡补助金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属于按份债权。*《民法典-合同编》第517条是有关按份之债的规定,第518条是有关连带之债的规定。总之,一名近亲属或全部近亲属均可以请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所应享的工亡补助金份额。
3) 司法实践中采“共同共有说”。从工亡补助金分配案件的诉讼案由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多以“共有物分割”为案由进行审理,可见司法实务多认定数名近亲属对未分割的工亡补助金形成共同共有,分割可以消灭共同共有关系。原因大概是:无论是对共有物的分割还是确定债权的份额,都需要先确定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比例来进一步进行分割。从比较法中观察,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将未分割的遗产定性为共同共有,通过分割遗产以消灭共同共有关系。台湾地区“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公同共有[2]。” 台湾地区“民法”第1164条规定“继承人得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遗产的构成会有债权也会有物权,工亡补助金请求权仅属债权下的金钱给付;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都不是遗产,都通过金钱赔偿以弥补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参照遗产得以分割的属性来看,工亡补助金在未分割前可以粗糙地看作共有物,数名近亲属对其形成共同共有。
采“共同共有说”的实务案例:
【案例1】详见:陕西高院【《廖某2、李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申1374号】“该笔赔偿款是因为何知富在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中因工死亡,该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与王某、何某1、何某2、吴某等人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并依据此协议进行支付所形成,各方在此协议上签字确认,王某、何某1、何某2、吴某对赔偿款应为共有关系,何某1、何某2起诉请求分割,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并无不当,何某1上诉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能成立。”
【案例2】详见: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罗恒祥、周发美与罗欣雨、黄钟幡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3民终412号】
【案例3】详见:吉林高院【《梁馨月与田沄鹭、梁光卫、吉林市开元劳务派遣公司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申1829号】*案由虽为“所有权纠纷”,但是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上位概念,共同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分类形态。
2.死亡赔偿金的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本文仅从“确定工亡补助金份额及如何分配”的角度去分析工亡补助金性质。工亡补助金性质同死亡赔偿金一样,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我国采继承丧失说[3],具体论述详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版,第829-830页。
(三)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如何遗产分配原则与方法?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没有有效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时才走法定继承,而继承人的顺位是走法定继承才需要考虑的问题。
*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实际参照的也只是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近亲属分配顺位参照法定继承的继承顺位。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
第1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2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规定了遗产的分配原则:
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5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司法实践,工亡补助金分配原则
1) 领取工亡补助金的近亲属顺位问题因有权领取工亡补助金的近亲属与法定继承人相同,但法律没有规定工亡补助金领取的顺位问题。司法实践中,工亡补助实际在第一顺位近亲属间分配——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时才在第二顺位近亲属间分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详见: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罗恒祥、周发美与罗欣雨、黄钟幡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3民终412号】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都不属死者遗产但都性质相同,都兼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应参照死亡赔偿金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因为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最大,因此审判实践中一般在配偶和直系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内分割,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者人的才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考虑”
2)确定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比例同一顺位近亲属所得的工亡补助金间份额,不完全均等。原则由与死者生活联系密切程度相关,这也是与遗产法定继承的最大区别。生活密切程度高可以多分,如共同生活居住时间长的可以多分,没有共同生活居住或生活时间短者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此外需考虑抚养赡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因素。
【例如】黄某女与工亡职工一直同居十余年,二人育有一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黄某女非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列为第一顺位近亲属进行分割工亡补助金。详见: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罗恒祥、周发美与罗欣雨、黄钟幡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3民终412号】“与罗世杰(工亡职)共同生活、与罗世杰关系最为亲近、生活紧密度较高,依赖性也较强,除罗欣雨外均具有劳动能力,罗世杰死亡加重了黄某女对罗欣雨的抚养责任与义务,为将罗欣雨抚养长大成人需付出比其他近亲属更多的精力与利益的认定并无不当。”
最后,如果近亲属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能力丧失而存在生活上困难的,依规定可以申领“供养亲属扶恤金”,而非成为提高“工亡补助金”分配比例的法定事由。详见:吉林高院【《梁馨月与田沄鹭、梁光卫、吉林市开元劳务派遣公司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申1829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原则上应按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梁馨月和田沄鹭均未与死者梁某某共同生活,一、二审判决两人各分得50%份额并无不当。至于梁馨月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问题不是多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定条件,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1] 按份之债的给付一定可分;连带之债不能与给付不可分划等号,给付虽可分但未分割前仍可以是连带之债。
[2]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公同共有”对应的是“共同共有”。
[3]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版,第829-830页。
当职工因工死亡时,会出现数名近亲属都有权获得工亡补助金的情况,那么同一笔钱在数人之间如何分配呢?是平均分配、还是有特殊的分配规则?
(一)发生工亡时,近亲属可以主张哪些钱?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这些补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专属中的专属)专属于工亡职工生前所供养且无劳动能力的特定亲属。丧葬补助金在扣除丧葬类费用后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近亲属间分配。*本文为表述方便,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称“工亡补助金”。
工亡职工所供养亲属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相关规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其性质为何?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范畴),同死亡赔偿金(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范畴)一样都是对死者的近亲属在经济上的抚慰,不属于遗产,故其分配方法与遗产不同,但司法实践往往又参照遗产的分配方法。
1.从理论上讲,工亡补助金因其表现形式不同,其性质不同。1)当其表现形式为货币,即以现金的形式出现时,工亡补助金为共有物。在工亡补助金分割前,数名近亲属对此笔工亡补助金共同享有的是物权——所有权,形成共同共有。2)当其表现形式为债权——请求权,即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补助金,笔者认为在未确定份额前,各近亲属享有连带债权[1];由于标的可分(给付可分),在确定份额后数名近亲属对工亡补助金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属于按份债权。*《民法典-合同编》第517条是有关按份之债的规定,第518条是有关连带之债的规定。总之,一名近亲属或全部近亲属均可以请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所应享的工亡补助金份额。
3) 司法实践中采“共同共有说”。从工亡补助金分配案件的诉讼案由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多以“共有物分割”为案由进行审理,可见司法实务多认定数名近亲属对未分割的工亡补助金形成共同共有,分割可以消灭共同共有关系。原因大概是:无论是对共有物的分割还是确定债权的份额,都需要先确定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比例来进一步进行分割。从比较法中观察,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将未分割的遗产定性为共同共有,通过分割遗产以消灭共同共有关系。台湾地区“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公同共有[2]。” 台湾地区“民法”第1164条规定“继承人得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遗产的构成会有债权也会有物权,工亡补助金请求权仅属债权下的金钱给付;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都不是遗产,都通过金钱赔偿以弥补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参照遗产得以分割的属性来看,工亡补助金在未分割前可以粗糙地看作共有物,数名近亲属对其形成共同共有。
采“共同共有说”的实务案例:
【案例1】详见:陕西高院【《廖某2、李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申1374号】“该笔赔偿款是因为何知富在宜君县强宏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中因工死亡,该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与王某、何某1、何某2、吴某等人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并依据此协议进行支付所形成,各方在此协议上签字确认,王某、何某1、何某2、吴某对赔偿款应为共有关系,何某1、何某2起诉请求分割,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并无不当,何某1上诉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能成立。”
【案例2】详见: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罗恒祥、周发美与罗欣雨、黄钟幡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3民终412号】
【案例3】详见:吉林高院【《梁馨月与田沄鹭、梁光卫、吉林市开元劳务派遣公司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申1829号】*案由虽为“所有权纠纷”,但是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上位概念,共同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分类形态。
2.死亡赔偿金的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本文仅从“确定工亡补助金份额及如何分配”的角度去分析工亡补助金性质。工亡补助金性质同死亡赔偿金一样,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我国采继承丧失说[3],具体论述详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版,第829-830页。
(三)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如何遗产分配原则与方法?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没有有效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时才走法定继承,而继承人的顺位是走法定继承才需要考虑的问题。
*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实际参照的也只是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近亲属分配顺位参照法定继承的继承顺位。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
第1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2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规定了遗产的分配原则:
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5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司法实践,工亡补助金分配原则
1) 领取工亡补助金的近亲属顺位问题因有权领取工亡补助金的近亲属与法定继承人相同,但法律没有规定工亡补助金领取的顺位问题。司法实践中,工亡补助实际在第一顺位近亲属间分配——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时才在第二顺位近亲属间分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详见: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罗恒祥、周发美与罗欣雨、黄钟幡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3民终412号】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都不属死者遗产但都性质相同,都兼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应参照死亡赔偿金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因为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最大,因此审判实践中一般在配偶和直系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内分割,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者人的才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考虑”
2)确定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比例同一顺位近亲属所得的工亡补助金间份额,不完全均等。原则由与死者生活联系密切程度相关,这也是与遗产法定继承的最大区别。生活密切程度高可以多分,如共同生活居住时间长的可以多分,没有共同生活居住或生活时间短者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此外需考虑抚养赡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因素。
【例如】黄某女与工亡职工一直同居十余年,二人育有一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黄某女非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列为第一顺位近亲属进行分割工亡补助金。详见: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罗恒祥、周发美与罗欣雨、黄钟幡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3民终412号】“与罗世杰(工亡职)共同生活、与罗世杰关系最为亲近、生活紧密度较高,依赖性也较强,除罗欣雨外均具有劳动能力,罗世杰死亡加重了黄某女对罗欣雨的抚养责任与义务,为将罗欣雨抚养长大成人需付出比其他近亲属更多的精力与利益的认定并无不当。”
最后,如果近亲属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能力丧失而存在生活上困难的,依规定可以申领“供养亲属扶恤金”,而非成为提高“工亡补助金”分配比例的法定事由。详见:吉林高院【《梁馨月与田沄鹭、梁光卫、吉林市开元劳务派遣公司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申1829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原则上应按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梁馨月和田沄鹭均未与死者梁某某共同生活,一、二审判决两人各分得50%份额并无不当。至于梁馨月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问题不是多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定条件,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1] 按份之债的给付一定可分;连带之债不能与给付不可分划等号,给付虽可分但未分割前仍可以是连带之债。
[2]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公同共有”对应的是“共同共有”。
[3]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版,第829-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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