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租赁车位算不算私人财产,无产权的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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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NAHULVSHI.COM租来的车位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合法吗(车位属不属于共同财产)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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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秀琴与董青松,均在上海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工作。两人不仅同姓,而且年龄一般大,又有着相同的志趣和爱好,在共同的工作中,两人彼此吸引,互生爱意,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10月1日国庆节登记结婚。

为购学区房“假离婚”

2011年上半年,热恋中的董青松与董秀琴有了结婚的计划。董秀琴当时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这个房屋比较小,做婚房不太适合,两人就商量通过按揭的方式共同在上海购置一套婚房。

因董秀琴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两人商量后,由董青松于当年7月12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以213万余元价格在上海市宝山区的繁华地段购买了房屋一套,其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其余首付款为董青松父母出资。

同年8月,以董青松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39.7万元、商业银行贷款109.3万元。截止到2017年12月1日,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归还14万余元,商业贷款本息合计归还80.9万余元,尚余商业贷款本金55万余元、公积金贷款本金34万余元。

2013年12月,因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董青松的父母出资5万元,董青松夫妻出资2.5万元,以董青松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车位,只是合同上签署的价格为11.5万元。

到了2014年下半年,家中的经济条件明显好转,董青松、董秀琴就将生孩子的事提上了日程。让他们兴奋的是,2015年8月,董秀琴诞下一对龙凤胎。

为了让一双儿女将来都能上重点小学,夫妇二人协商在一所重点学校的辖区内购买一套学区房。由于恋爱时董秀琴名下已有一套房产,而婚前又以董青松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婚房,根据政策,夫妇俩再购学区房的税费和贷款利率都会有所提高。

为省下这笔钱,心急冲动的董青松和董秀琴上演了一场“离婚”的闹剧。两人决定办理“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并约定先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由董秀琴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董秀琴名下无房后,再以董秀琴个人名义购买学区房,等买完学区房后再复婚。

2016年8月30日,董青松、董秀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协议时,看到离婚协议上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写着“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的时候,董秀琴有过一丝的犹豫,因为分割协议上写明,由夫妻二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和车库分给董青松。

董青松便极力劝说道:“这只是假离婚,待学区房购买好后我们再复婚。这个协议只是为了能顺利假离婚签订的,不作数的。”在董青松的一番劝说之下,董秀琴最终签字了。离婚手续办得很顺利,两人的婚姻关系也随之画上了句号。

在离婚登记之后,董秀琴将她婚前的房屋出售,并以她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学区房。而董青松也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车库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了。

弄假成真

学区房购买好后,董秀琴就多次催促董青松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可是,董青松每次都是轻描淡写搪塞道:“最近比较忙,这事不急,待清闲一点,我们就会办理复婚手续。”

可是,时间长了,催促的次数多了,见董青松依然没有复婚的意思,董秀琴心中有了一种不祥的预兆。于是,董秀琴再一次提出复婚,且面对董青松的敷衍坚决不同意,两人第一次发生了争吵。情急之下,董青松脱口而出:“ 我们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了,我不会和你复婚的!”

说好的“假离婚”,却不承想遭遇了丈夫的变卦。面对董青松的反悔,董秀琴一下子惊呆了。婚姻无法挽回了,但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没分割。董秀琴又找到了董青松,要求对董青松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车库进行分割。

可董青松回敬说:“离婚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我们已经没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了,你应当立即从我这里搬走!”

于是,董秀琴便找到律师,希望律师帮自己讨回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律师经过分析后,建议道:“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上也已经写得清清楚楚,除非要有足够过硬的证据,否则要想推翻离婚协议绝非易事。这场官司风险很大,很可能会输了官司还要赔上诉讼费和律师费,建议慎重决定。”

“我吞不下这口气,也不服这个输。”在律师的指点下,董秀琴开始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后,董秀琴在律师的带领下,于2017年11月15日来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董青松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及车库。

昔日恩爱夫妇对簿公堂

法庭上,董秀琴诉称:我和董青松为购买学区房减少税费和降低贷款利率而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至今双方仍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离婚登记后我已出售了婚前的小房子,并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房产。但董青松迟迟不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证和复婚,也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和车位。

我认为,双方是为购买学区房而办理的假离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但实际是离婚时财产并未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系争房屋和车位进行依法分割。

面对董秀琴的起诉,董青松辩称:双方是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并非假离婚。离婚后虽然还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小孩。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是自愿的,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我名下的房屋系我婚前购买,贷款情况属实,但首付款均为我支付,董秀琴并未出资5万元。结婚后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在开庭前我已经将产权登记在我名下,目前产权十分明晰,属于我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虽然董秀琴参与还贷,但在离婚时已经分割清楚。综上,不同意董秀琴的诉请。

法院判决财产重新分割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董秀琴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董青松的微信聊天记录、董青松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董秀琴、董青松的生活现状,本院对董秀琴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系争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董青松在开庭前也将产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现结合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归董青松所有,由董青松对董秀琴支付的首付款、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董秀琴、董青松在登记离婚之后,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董秀琴自认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董青松个人的还款。至于董秀琴称婚前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系争车位。本案中,系争车位虽然也以董青松名义购买,但购买于结婚之后,故本院认为系争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董秀琴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董秀琴自认主要钱款系董青松父母支付,董青松父母的出资部分作为董青松对系争车位的出资贡献因素,在分割系争车位时酌情予以考虑。(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综上,考虑系争房屋及车位的市值、贷款、董秀琴、董青松的贡献以及离婚案件中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剩余贷款由董青松予以清偿,董青松支付董秀琴财产折价款95万元。

2018年9月19日,宝山区法院依照《物权法》第99条、《婚姻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

(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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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转卖车位,物业公司收哪门子“更名费”

据媒体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城小区业主王磊想把地下停车位卖出去,小区物业公司表示,停车位要想更名,得向物业交9000块钱的“更名费”。

在小区买的地下车位,转卖要交3%的更名费,堪比房产过户费、交易税。但房产交易税和其他过户费用,都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哈尔滨这家住宅小区的“车位更名费”,是物业公司自己的规定。如果连物业公司都有“立法权”,小区里的游戏规则岂不乱了?

物业公司其实也明白,“更名费”名不正言不顺,因而谎称“有政府相关文件”。但作为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的道里区物业办已明确表示,没有相关规定、没出过文件,这属于乱收费。

仅从常识上来说,不动产交易领域就不存在物业公司收费的逻辑。实际上,是物业公司自授权力、自封自己为小区内部的“市场管理者”“税务局”。听着比较荒唐,但现实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垄断小区市场、自定规则乱定价、随意涨价、乱收费的情况,在不少地方早就是一种常态。

以哈尔滨这家小区的地下车位来说,本是无产权车位,但开发商却把车位卖给了业主,当初价格是25万元,现在已经涨到30万元,远高于房价。而了解一下相关政策与常识,这样的售卖与定价,涉嫌多重违法违规。首先,无产权车位不是人防车位,就是业主共有资源。前者,是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建的地下防空设施,被开发商利用、改成车位;如果得到人防部门的授权,利用是可以的,但出售是违法的。

后者,是土地出让金分摊在商品房面积之中,那么,这种地下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也不可以出售。只有开发商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面积上建设的车位,才可能成为产权车位、允许出售。哈尔滨这家小区的地下车位属于哪种情形呢?很可能是开发商的信息不够透明,业主买得稀里糊涂。

即便是开发商拥有产区的车位,也不可以定价过高、随意涨价或只售不租;因为小区这块市场上只有唯一的经营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以明显超出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收取车位更名费,是小区市场上滥设游戏规则的升级版,实际上无异于“拦路抢劫”。对这种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更应借此契机,普查一下小区地下车库和车位经营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恢复法律规则与正常的市场秩序。(马涤明)

一日夫妻百日恩,为了房产假离婚!丈夫还“反水”吞房产?

为规避限购政策购买学区房,上海一对夫妇假离婚,并签署《离婚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谁知,假离婚弄假成真。妻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提出,双方签署的协议表明,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自行分割完毕,不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不同意前妻的诉求。

那么,为购学区房假离婚遭丈夫“反水”,妻子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近日,上海就出了这么一起奇葩事儿。

事件经过

董秀琴女士婚前已经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是她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两人又通过按揭的方式共同购置了一套宝山区繁华地段的婚房,其中董女士出资5万元,其余首付和办理银行贷款由董董青松先生方负责,所以由董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不久,董女士与老公董先生婚后生了一对龙凤胎。为了让孩子将来能上重点小学,夫妇二人决定在一所重点学校的辖区内购买一套学区房。但是由于两人名下都有一套房,根据政策,夫妇俩再购学区房的税费和贷款利率都会大幅提高。

为省下这笔钱,董女士和董先生决定通过“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并约定先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由董秀琴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董秀琴名下无房后,再以董秀琴个人名义购买学区房,等买完学区房后再复婚。

实施此举后,没想到董先生变了卦,假戏真做,不承认假离婚。不得已,董女士将董先生告上了法院。

不过因为董女士证据充足(微信聊天记录等),最终宝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两人争论的房屋及车位目前市值约450万元)。

事件总结

1、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要小心“假戏真做”。婚姻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把婚姻当作“儿戏”的行为,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婚恋观,也亵渎了感情,更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2、对于相关政策,作为公民来说应该严格遵守。“假离婚”“钻空子”表面上能够让少数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隐伏着危机。当婚姻上演“变形记”,难免会有人受伤。“假离婚人财两空”不仅让投机者承受了物质损失,也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失落感与挫败感,何尝不是投机者为自己的轻率和糊涂付出的代价。

假戏真做,人财两空

据悉,在学区房购买好后,董秀琴多次催促董青松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然而,董青松每次都搪塞。当董秀琴再一次提出复婚,且面对董青松的敷衍坚决不同意时,两人第一次发生了争吵。情急之下,董青松脱口而出:“我们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了,我不会和你复婚的!”

说好的“假离婚”,却不承想丈夫变了卦。董秀琴一下子惊呆了,怎么也不敢相信董青松会假戏真做。婚姻无法挽回了,但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没分割。董秀琴又找到董青松,要求对董青松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车库进行分割。可董青松回敬说:“离婚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我们已经没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了,你应当立即从我这里搬走!”

“我们是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的假离婚,至今仍生活在一起,还共同出游。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实际分割,我有权分得我应得的部分!”见董青松出尔反尔,如此绝情要把自己赶出门,董秀琴与董青松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拨打110后上诉

董青松打110报警。接警民警上门后,董青松向民警陈述道:“我与前妻董秀琴为了购买二套房已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要求董秀琴搬离我的房屋。”

民警经过一番调解劝说后,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于是,董秀琴找到一位律师,希望律师帮自己讨回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律师提出建议,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上也已经写得清清楚楚,除非要有足够过硬的证据,否则要想推翻离婚协议绝非易事。这场官司风险很大,很可能会输了官司还要赔上诉讼费和律师费,建议慎重决定。

“我咽不下这口气,也不服这个输!”在律师的协助下,董秀琴开始收集证据,并于2017年11月15日,将董青松诉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及车库。

离婚合意虚假,财产约定无效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董秀琴、董青松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30日协议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

本案中,董秀琴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董青松的微信聊天记录、董青松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董秀琴、董青松的生活现状,本院对董秀琴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关于系争房屋,法院认为,董秀琴、董青松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系争房屋,虽以董青松个人名义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交房至今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婚后董秀琴也参与共同还贷,故系争房屋实质上属于董秀琴、董青松的共同财产。

虽然双方出于其他动机办理离婚登记,但从法律上讲,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已经解除。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董秀琴提出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系争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董青松在开庭前也将产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现结合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归董青松所有,由董青松对董秀琴支付的首付款、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董秀琴、董青松在登记离婚之后,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董秀琴自认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董青松个人的还款。董青松虽否认虚假离婚和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过5万元,但根据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董青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董秀琴称婚前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系争车位,法院认为,系争车位虽然也以董青松名义购买,但购买于结婚之后,故本院认为系争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董秀琴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董秀琴自认主要钱款系董青松父母支付,董青松父母的出资部分作为董青松对系争车位的出资贡献因素,在分割系争车位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宝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

“假离婚”隐伏法律风险

国家出台“限购令”后,由于限购令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者,有的家庭为了钻法律的空子生出“假离婚”的想法,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假离婚的现象。

其实,生活中,利用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假离婚的,也不局限于购房,还有人为了逃避债务、资产转移、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也会选择“假离婚”。

对此,有关婚姻问题专家指出:

“假离婚”只是民间一种通俗的表达,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个概念。“假离婚”具有法律风险,要小心“假戏真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假离婚与真离婚的法律后果一致,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经离婚登记后,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而在假离婚后,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涉及最多的就是经济纠纷。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善意的一方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一旦另一方不复合,协议离婚中的善意的一方将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丈夫不愿意复合,但是要是愿意符合,财产就能自动归位吗?

公证处提醒:

复婚并不能使财产归属自动恢复到离婚前的状态,类似邵先生与秦女士的情况应在复婚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讲堂

1.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2.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有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综合

编辑 王晓芸

为规避限购政策购买学区房,上海一对夫妇假离婚,并签署《离婚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谁知,假离婚弄假成真。妻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提出,双方签署的协议表明,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自行分割完毕,不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不同意前妻的诉求。

那么,为购学区房假离婚遭丈夫“反水”,妻子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近日,上海就出了这么一起奇葩事儿。

事件经过

董秀琴女士婚前已经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是她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两人又通过按揭的方式共同购置了一套宝山区繁华地段的婚房,其中董女士出资5万元,其余首付和办理银行贷款由董董青松先生方负责,所以由董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不久,董女士与老公董先生婚后生了一对龙凤胎。为了让孩子将来能上重点小学,夫妇二人决定在一所重点学校的辖区内购买一套学区房。但是由于两人名下都有一套房,根据政策,夫妇俩再购学区房的税费和贷款利率都会大幅提高。

为省下这笔钱,董女士和董先生决定通过“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并约定先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由董秀琴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董秀琴名下无房后,再以董秀琴个人名义购买学区房,等买完学区房后再复婚。

实施此举后,没想到董先生变了卦,假戏真做,不承认假离婚。不得已,董女士将董先生告上了法院。

不过因为董女士证据充足(微信聊天记录等),最终宝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两人争论的房屋及车位目前市值约450万元)。

事件总结

1、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要小心“假戏真做”。婚姻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把婚姻当作“儿戏”的行为,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婚恋观,也亵渎了感情,更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2、对于相关政策,作为公民来说应该严格遵守。“假离婚”“钻空子”表面上能够让少数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隐伏着危机。当婚姻上演“变形记”,难免会有人受伤。“假离婚人财两空”不仅让投机者承受了物质损失,也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失落感与挫败感,何尝不是投机者为自己的轻率和糊涂付出的代价。

假戏真做,人财两空

据悉,在学区房购买好后,董秀琴多次催促董青松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然而,董青松每次都搪塞。当董秀琴再一次提出复婚,且面对董青松的敷衍坚决不同意时,两人第一次发生了争吵。情急之下,董青松脱口而出:“我们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了,我不会和你复婚的!”

说好的“假离婚”,却不承想丈夫变了卦。董秀琴一下子惊呆了,怎么也不敢相信董青松会假戏真做。婚姻无法挽回了,但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没分割。董秀琴又找到董青松,要求对董青松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车库进行分割。可董青松回敬说:“离婚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我们已经没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了,你应当立即从我这里搬走!”

“我们是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的假离婚,至今仍生活在一起,还共同出游。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实际分割,我有权分得我应得的部分!”见董青松出尔反尔,如此绝情要把自己赶出门,董秀琴与董青松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拨打110后上诉

董青松打110报警。接警民警上门后,董青松向民警陈述道:“我与前妻董秀琴为了购买二套房已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要求董秀琴搬离我的房屋。”

民警经过一番调解劝说后,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于是,董秀琴找到一位律师,希望律师帮自己讨回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律师提出建议,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上也已经写得清清楚楚,除非要有足够过硬的证据,否则要想推翻离婚协议绝非易事。这场官司风险很大,很可能会输了官司还要赔上诉讼费和律师费,建议慎重决定。

“我咽不下这口气,也不服这个输!”在律师的协助下,董秀琴开始收集证据,并于2017年11月15日,将董青松诉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及车库。

离婚合意虚假,财产约定无效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董秀琴、董青松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30日协议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

本案中,董秀琴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董青松的微信聊天记录、董青松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董秀琴、董青松的生活现状,本院对董秀琴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关于系争房屋,法院认为,董秀琴、董青松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系争房屋,虽以董青松个人名义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交房至今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婚后董秀琴也参与共同还贷,故系争房屋实质上属于董秀琴、董青松的共同财产。

虽然双方出于其他动机办理离婚登记,但从法律上讲,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已经解除。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董秀琴提出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系争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董青松在开庭前也将产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现结合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归董青松所有,由董青松对董秀琴支付的首付款、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董秀琴、董青松在登记离婚之后,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董秀琴自认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董青松个人的还款。董青松虽否认虚假离婚和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过5万元,但根据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董青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董秀琴称婚前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系争车位,法院认为,系争车位虽然也以董青松名义购买,但购买于结婚之后,故本院认为系争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董秀琴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董秀琴自认主要钱款系董青松父母支付,董青松父母的出资部分作为董青松对系争车位的出资贡献因素,在分割系争车位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宝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

“假离婚”隐伏法律风险

国家出台“限购令”后,由于限购令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者,有的家庭为了钻法律的空子生出“假离婚”的想法,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假离婚的现象。

其实,生活中,利用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假离婚的,也不局限于购房,还有人为了逃避债务、资产转移、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也会选择“假离婚”。

对此,有关婚姻问题专家指出:

“假离婚”只是民间一种通俗的表达,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个概念。“假离婚”具有法律风险,要小心“假戏真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假离婚与真离婚的法律后果一致,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经离婚登记后,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而在假离婚后,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涉及最多的就是经济纠纷。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善意的一方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一旦另一方不复合,协议离婚中的善意的一方将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丈夫不愿意复合,但是要是愿意符合,财产就能自动归位吗?

公证处提醒:

复婚并不能使财产归属自动恢复到离婚前的状态,类似邵先生与秦女士的情况应在复婚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讲堂

1.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2.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有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综合

编辑 王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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