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的工资是否视为共同财产,夫妻各自的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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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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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工资算不算共同财产(婚内夫妻一方的工资算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解读民法典】妻子要丈夫将工资全部上交,有法律依据吗?

婚后小芳要求丈夫上交全部工资,丈夫认为小芳属于无理取闹。妻子要求丈夫上交全部工资,有法律依据吗?

——夫妻一方没有义务将收入全部交由对方管理,但如果是自愿法律也不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不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份额的多少,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婚后两人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共同共有。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小芳让丈夫上缴工资是有依据的,她也有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播收听

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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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起诉离婚才知丈夫年薪三百万,法院判女方分共同财产六成,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今年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李岩称他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已无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钰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岩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法官吴扬新介绍,在一中院审理的离婚诉讼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财产情况不完全掌握、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若一方故意隐藏财产,另一方举证不能,往往造成权益受损。根据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法官建议,像张钰这样的家庭主妇,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诸如房屋、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

不过,另一位妻子王晶被丈夫起诉离婚时则遇到难题。丈夫被外派到其他城市工作,长期异地生活,导致她对于丈夫婚内的收入及财产情况均不掌握,也无法提供明确的丈夫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据了解,以往离婚诉讼中,部分家庭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男性隐匿财产的倾向严重,因缺乏对财产申报的强制性司法干预,隐匿财产几乎成为离婚纠纷中“低成本,高收益”的普遍做法。

对此,吴扬新认为,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上述难题。该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发现各类“隐名财产、影子财产、域外财产”。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还会面临法院的训诫;情形严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离婚诉讼中隐匿财产行为屡禁不止,婚姻弱势方权益缺乏制度保障

婚姻法早有关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定,但实践中,“一次离婚解决不了全部财产纠纷”[1]是常态。

《婚姻法》(现已废止)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违背诚信、隐瞒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别说靠对方当事人个人力量来追查,法院也难以在审结期限内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清查。2010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仅为查找男方当事人的分红款,办案人员就先后就掌握的分布在6家银行的7个账户跑了22趟银行——尽管如此,男方仍然赶在法院前从账户中划走13万余元财产,并矢口否认该行为系财产转移行为,留下3万元存款作为离婚财产参与分割。[2]

除实际操作困难外,《婚姻法》第47条等规定对隐匿财产等行为设置的责任不明确也是乱象频发的原因之一。一是“可以”(而非“应”)少分或不分的表述显得态度暧昧,二是对于少分的界定不够明晰(49%算不算少分?)。当然,立法如此表述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对隐匿财产行为的包容,只是法律无法对复杂的离婚纠纷作出精细规定。婚姻弱势方权益受损,法院审判压力陡增,在离婚诉讼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

签下《财产申报表》,离婚也要讲诚信

离婚财产申报是夫妻双方在庭审前对自身及对方财产进行申报,若申报不实将承担少分或不分等不利后果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无实体法关于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的时期,法院运用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0条的规定,将《财产申报表》以诉讼法上规定的“保证书”的形式引入到家事审判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现已被修订)第110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家事审判实践经验证明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范、惩治离婚财产不诚信行为的有效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推广为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中的通行做法。依其规定,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除承担在分割财产中不分或少分的后果外,还可能承担法庭训诫、计入征信记录、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

《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4条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然而,《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作为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实践中有当事人据此质疑其规定的效力。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由此写入法律。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67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诚信申报财产入法,保障妇女权益任重道远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是保护婚姻关系下对共同财产支配较弱一方的法律制度。从制度属性来讲,它并不偏袒于夫或妻任意一方;但这一制度写入《妇女权益保护法》,似乎也不完全是试点经验成熟与法律修订在时间上的巧合。

毋庸讳言,司法实践中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的多为男方,这与男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共同财产支配的优势地位相关。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分工的影响下,多由妇女参与的家庭私人劳动、教育抚养后代等没能被客观评价。恰如恩格斯所言:“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3]在家庭劳动社会化的缓慢进程中,如何运用离婚财产申报等法律制度保障业已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是我们应当持续关注的课题。

[1] 陈昕在第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的发言,载《中国妇女报》2015年6月5日。[2] 张房耿等,《中山推行离婚夫妻财产申报 婚姻财产“躲猫猫”将被判少分或不分,还可能面临民事制裁》,载《中山日报》2013年5月31日。[3]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80页。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潘宇

文字编辑:杨文青

男人应该把工资交给媳妇儿吗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男人通常会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而妻子则承担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女性也已经成为了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女性也开始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把工资交给媳妇儿呢?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但是,我们大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下。

首先,夫妻双方的职业和收入水平。如果两个人都有工作,那么他们可以共同分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并根据收入的比例来平分家庭开销。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收入远高于另一个人,那么分担家庭支出的比例应该调整以反映他们的贡献度。如果媳妇儿是全职太太,那么这个情况需要着重考虑。

其次,家庭的财务计划和目标。如果夫妻有共同的财务目标,如买房、旅游、子女教育等,那么可以制定一个详细的财务计划,并根据计划来管理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如果一方对财务计划不感兴趣或不善于管理,那么他们可以考虑将财务管理交给另一方来处理。

第三,婚姻关系的平等和尊重。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平等和尊重的关系,而不是一方掌握所有的权力。如果一个人控制家庭财务,那么他们可能会滥用权力,导致另一方的不满和不公平感。因此,夫妻们应该协商好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第四,家庭成员的需求和期望。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的需求和期望,例如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或储蓄用于紧急情况。夫妻们应该考虑这些需求和期望,并根据情况来决定他们的工资该如何分配。

夫妻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财务计划,平等和尊重地处理家庭财务,并考虑每个家庭成员的需求和期望。在这个过程中,沟通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应该积极交流,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达成共识,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如果夫妻决定把工资交给媳妇儿,那么这需要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人不信任另一个人,那么他们可能会在财务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因此,夫妻之间应该是互相信任的,以确保家庭财务的平稳管理。

就我个人而言,我愿意把我的工资交给媳妇儿,因为我相信她能够更好地管理家庭财务,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和稳定。

从我和媳妇儿认识开始,我们就一直是彼此信任的伴侣。我们彼此尊重、理解和支持。在我们的婚姻生活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一个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和信任。这种信任不仅仅是情感上的,也包括经济上的。

作为一名在成都的程序员,我的工资并不算特别高,但是我们的家庭开销也并不算大。

我愿意把工资交给媳妇儿,不仅仅是为了让她来管理家庭财务,更重要的是,这是我们彼此之间的一种信任和承诺。我们彼此信任,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我愿意把工资交给媳妇儿,因为我知道她为我们的家庭付出了很多,特别是在生孩子方面,她经历了很大的痛苦和挑战。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我看着她在疼痛中挣扎,心里很难过,但是我又感到无助,因为我无法帮助她解决这些问题。

媳妇儿在生育孩子方面的付出和牺牲,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她对家庭的责任和担当。她在生孩子的过程中经历了很大的痛苦,而且对孩子和家庭也有足够的关爱和照顾。她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这也是我愿意把我的工资交给她的原因之一。

还有一点,给媳妇儿足够的安全感,这个社会充斥了太多的诱惑,要想好好的经营家庭,经营生活,这一点我觉得尤为重要,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男人通常会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而妻子则承担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女性也已经成为了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女性也开始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把工资交给媳妇儿呢?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但是,我们大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下。

首先,夫妻双方的职业和收入水平。如果两个人都有工作,那么他们可以共同分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并根据收入的比例来平分家庭开销。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收入远高于另一个人,那么分担家庭支出的比例应该调整以反映他们的贡献度。如果媳妇儿是全职太太,那么这个情况需要着重考虑。

其次,家庭的财务计划和目标。如果夫妻有共同的财务目标,如买房、旅游、子女教育等,那么可以制定一个详细的财务计划,并根据计划来管理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如果一方对财务计划不感兴趣或不善于管理,那么他们可以考虑将财务管理交给另一方来处理。

第三,婚姻关系的平等和尊重。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平等和尊重的关系,而不是一方掌握所有的权力。如果一个人控制家庭财务,那么他们可能会滥用权力,导致另一方的不满和不公平感。因此,夫妻们应该协商好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第四,家庭成员的需求和期望。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的需求和期望,例如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或储蓄用于紧急情况。夫妻们应该考虑这些需求和期望,并根据情况来决定他们的工资该如何分配。

夫妻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财务计划,平等和尊重地处理家庭财务,并考虑每个家庭成员的需求和期望。在这个过程中,沟通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应该积极交流,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达成共识,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如果夫妻决定把工资交给媳妇儿,那么这需要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人不信任另一个人,那么他们可能会在财务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因此,夫妻之间应该是互相信任的,以确保家庭财务的平稳管理。

就我个人而言,我愿意把我的工资交给媳妇儿,因为我相信她能够更好地管理家庭财务,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和稳定。

从我和媳妇儿认识开始,我们就一直是彼此信任的伴侣。我们彼此尊重、理解和支持。在我们的婚姻生活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一个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和信任。这种信任不仅仅是情感上的,也包括经济上的。

作为一名在成都的程序员,我的工资并不算特别高,但是我们的家庭开销也并不算大。

我愿意把工资交给媳妇儿,不仅仅是为了让她来管理家庭财务,更重要的是,这是我们彼此之间的一种信任和承诺。我们彼此信任,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我愿意把工资交给媳妇儿,因为我知道她为我们的家庭付出了很多,特别是在生孩子方面,她经历了很大的痛苦和挑战。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我看着她在疼痛中挣扎,心里很难过,但是我又感到无助,因为我无法帮助她解决这些问题。

媳妇儿在生育孩子方面的付出和牺牲,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她对家庭的责任和担当。她在生孩子的过程中经历了很大的痛苦,而且对孩子和家庭也有足够的关爱和照顾。她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这也是我愿意把我的工资交给她的原因之一。

还有一点,给媳妇儿足够的安全感,这个社会充斥了太多的诱惑,要想好好的经营家庭,经营生活,这一点我觉得尤为重要,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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