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证可以抵押贷款吗,集体土地证可以贷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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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用于贷款吗,怎么贷(集体土地证可以抵押贷款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农村集体土地证有什么用?丢失如何补办?能改名字吗?

对于农民来说,最大的财富就是自家土地了,宅基地可以用来建房子,林地可以用来种树木,耕地可以用来种庄稼,比起城里人来说,这些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农民朋友都会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证,这也是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那它都有些什么用处?丢失后如何补办?能改名字吗?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农村集体土地证有什么用?

农民朋友基本都会办有集体土地证,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用途:

1、享受土地使用权

有农村集体土地证在手里,农民朋友就可以依法享受宅基地、耕地、草地和林地等的使用权,且受法律保护。

2、确保农民合法权利

农民有集体土地证的话,还会确保他们的合法权利,比如说要是遇到产权纠纷,农民就可以依据土地证明晰产权等。

3、可申请贷款

有时候农民需要一笔较大的金额,手里没钱就需要贷款,一般来说,如果农民拥有农村土地证,就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4、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

有农村集体土地证的农民还有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如果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只要是农村户口,不论大小,每人每年都能分红。

5、领取征地补偿

现在很多农村在进行改造,有时候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这样农民就可以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领取到相应的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证与宅基地证有何区别?

宅基地证:宅基地证是当前的农村的村民合法所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农村集体土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相比于宅基地证来说,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意义更广泛,不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比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农村集体土地证丢失如何补办?

在上面我们可以知道这个证书还是比较有用的,一旦丢失需要及时补办,具体补办流程如下:

1、找到当地村镇的土地登记部门进行报失申请。

2、土地登记部分会派人下访去所在地核实房子现状问题。

3、核实成功后,该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登记部门规定的媒体杂志或报刊中刊登土地证书损坏丢失在声明。

4、土地所有权人提交补办申请书、丢失声明文件原件、以及两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以上资料可以事先询问清楚记录下来。

5、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等待领导审批核实,如对声明没有异议,一般会在30日内给到答复,并补发证书。

6、由于是补发的证书,在证书上会注明“补发”字样。

农村集体土地证能改名字吗?

农村集体土地证上面能改名字,一般直接过户就可以了。要是农民都是农村户口,可以先去公证处办理分家析产约公证(公证费500元),然后凭公证书到行政中心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新的房产登记条例有规定,必须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证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1、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草地和林地等,是没有使用年限这个说法的。像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民不需要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就能够得到,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2、另外,农村耕地、草地和林地等是承包的,这就更没使用年期说法了。一般耕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话,还能延长。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农村集体土地证还是有不少用途,拥有它,不但可以依法享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还能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另外如果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也可以拿到对应的补偿。农村集体土地证是可以改名字的,一般直接过户就能改了,如果全部是农村户口,会更方便些。因农村集体土地证用途较多,还是比较重要的,一旦丢失还得及时进行补办,具体的补办流程在上面小编也有给各位讲到,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目前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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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突破,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相关规定又进行了细化,主要目的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当然,也是为了控制和减少政府征地,增加村集体的财产性收入,让利于民,形象说法是:关小一扇门,打开一扇窗。也就是说,除了商品房,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包括保障性租赁性住房,都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点是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是一波三折。

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就是,中央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先行,暂不全面推开。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在这次培训会上,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要求,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审慎稳妥推进试点。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根据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01入市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必须是规划确定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现在正在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也就是说,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非常重要,如果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作为详细规划的村庄规划,是无法安排使用的(推荐阅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二是必须要登记。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入市使用(推荐阅读: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

为此,在试点工作中,自然资源部在视频培训会上要求: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

02主要

依据此前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还有一种

2019年9月3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提出:“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但这个文件表述不够严谨,没有体现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和依法登记。

2021年6月28日,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河北省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指导意见》,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登记后,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稳妥有序引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河北这个文件表述是非常严谨的,而且允许“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也可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但这次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在视频培训会上明确: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

03使用情形

可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要指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比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文旅、养老服务、采矿用地以及规模较小、不能进区入园的一些农村小微工业项目等。

2019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提出: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些开发商打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旗号,借“民宿”之名,实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别墅”,继续搞“小产权房”,公开对外销售,这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这次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在视频培训会上明确: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

04使用方式

主要是出让和出租两种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对如何出让和出租,具体要求是两个“应当”:一是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二是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各地出台的省级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都提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还提出:鼓励土地储备机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05使用年限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阅读: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06二级市场

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正常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提出: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07程序规定

第一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和相关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步,编制出让、出租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三步:出让并签订合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步:交费和办理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08权益保护

这次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在视频培训会上强调: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可以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9收益分配

这次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在视频培训会上强调:探索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

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争论最大的问题。

之前各地试点中普遍采取政府收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进行调节。2016年4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这一比例为20%~50%。但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未对此进行明确。(推荐阅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的难点问题)

10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广西钦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至40万元,首套房首付比例降至20%

广西钦州城市风光 钦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图

1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涉及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五方面内容。

完善房地产政策:放宽预售、落实房票制度

措施提出,通过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适当控制商业地产规模、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延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放宽预售审批条件、落实“房票制度”、持续推行新建房地产项目“交房即得证”等措施,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

具体而言,钦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文件称,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

对于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年后仍未能出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景观节点区和主干道沿线的除外),经申请批准可改造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年限可同步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改造按程序申报。

文件显示,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承诺按时足额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可延迟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同步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销售部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足额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将从相应楼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转相应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项目近1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楼栋去化率达到30%(含)以上(以网签合同套数计算)的,在申请高层楼栋预售许可时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且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预售许可。

钦州市还要求,严格落实《钦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推进公寓房安置,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开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持续推行新建房地产项目“交房即得证”模式。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首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文件显示,钦州市将通过推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下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等措施,支持购房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具体措施包括,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调整为2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LPR减20个基点。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缴存人单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文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提高监管资金拨付效率。

同时,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结构封顶节点后或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后,提供保函或相应资产担保的,可提前一个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费用。

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文件显示,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关规定,确保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抽调监管额度内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受困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依法依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尽快解决房地产项目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将完整土地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违规销售、挪用交易监管资金、违规交付、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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