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写共同名字离婚房子归谁,婚后房产写两人名字离婚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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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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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 离婚归谁的(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离婚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全款购房婚后加名,离婚房子该咋分?

很多人婚后都会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那么,双方离婚时,另一方能分走一半的房产吗?近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结果如何呢?一起来看看。

2016年,为了给相恋多年的女友一个家,辽源的费先生全款购置了一套房产,一年后,费先生与女友张女士登记结婚。

婚后,张女士多次表示自己没有安全感,希望能够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费先生欣然应允。

可没想到,这段婚姻仅持续了5年时间。2022年,两人就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可这离婚容易,房子该咋分?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马艳红:

女方因产权证上登记为共同共有,所以要求男方给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而且女方还认为该房屋其本人也支付了房款,是以同居期间每月给男方的母亲打款支付的,但是仅仅提交了其收入的银行流水,没有提供其它任何证据,而男方则认为其全款购房,该房产仅能给付女方30%的房屋折价款。

而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互有约定除外。

那么,既然如此,费先生婚前购买的全款房,张女士还有权分得吗?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马艳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现在该涉案房屋确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上女方的名字是婚后加上的,那么也应该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自愿赠予行为,在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此说来,张女士还真是有权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那具体的分割比例又能否如张女士愿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马艳红:

女方虽然辩称婚前双方就共同居住,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房屋的具体出资金额和出资行为,故对其答辩理由咱们并没有予以采信,综合考量,男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较大,所以酌情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进行了分配。

普法时刻丨婚后买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

会涉及到财产分割

那么,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

所购买的房屋、车辆

对该部分财产应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和邹某经人介绍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双方经常吵架,感情破裂,遂决定离婚,但对婚后购买的A房屋分割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认为A房屋是其婚前房屋出卖后价款购买(全款支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当分割。邹某认为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故邹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A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换,均不改变依然是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王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及买卖合同及银行流水中卖房款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A房产是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且双方并未对该房产有过特殊约定,故认定A房产属于王某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邹某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A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常常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对于婚后买房的财产纠纷,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以约定结果为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则按照财产的本质进行划分。本案中,王某用婚前个人房屋的售价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我今早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TA的妹妹已经订婚了,准妹夫目前按揭了一套房子,准妹夫承诺婚后将把这套房子加上TA妹妹的名字,但是这个加名行为到底有没得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后怎么分这套房子,我这朋友还是有点拿不准,想听听我的意见。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种操作,核心还是为了抗风险,确保婚姻破裂之后还能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些慰藉。特别是目前这节节攀升的离婚率,对婚姻坚守和忠诚多了些怀疑,而物质的保障才是最踏实的。回到正题,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当然是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一方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产由夫妻二人共有,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当然能主张分割。但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应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能够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这种赠与有一定人身属性。实践过程中,就出现了“短婚”或者“骗婚”行为,一方为了找个伴侣结婚,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但是婚后二人的感情并不和谐,或者另一方是本着骗取财产的目的,很快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另外一方除了要遭受感情上的挫折,还要付出惨重的物质损失。如果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机械地适用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各按照50%进行分割,这样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浊化社会风气。欣喜的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虽然会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参考出资贡献、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处理家务和照顾子女情况、是否的住房情况、离婚的过错情况,合理来确定比例。有一点需要明确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学会引导法官从这方面进行考虑,而不是让对方牵着鼻子走。

有的人就会问了,那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确保我的名字加在房产证后,我的比例不减少嘛。教你两招:第一,房产加名后,登记为按份共有,比例可以争取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离婚后之后,这个分配比例就会按照登记的分额进行分割。第二,拟定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的份额归属,确定加名方占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你仍然可以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案例展示:

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 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 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簿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 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 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 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 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 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 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 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某份额没 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 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 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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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 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 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簿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 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 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 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 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 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 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 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某份额没 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 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 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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