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如何处理,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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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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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受赠的财产怎么分割的(继承人怎样分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遗产继承时如何处理?

依《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必须是逝者的个人财产,他人的财产不属于逝者的遗产。

实践中,逝者的个人财产往往与他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同一标的物上,形成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例如一起购买的资产、一起投资的企业、一起创作的作品,等等。大致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 逝者与其配偶共有财产(这也是最普遍的情况);

2. 逝者与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3. 逝者与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在遗产继承时,该如何处理?

依《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应先析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剩余的为逝者个人财产,即遗产,以便继承。

常见的配偶一方在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作个人财产全部加以处分,那处分了配偶所有的份额的,这种处分行为是无效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本身也是无效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在遗产分割时,配偶、家庭其他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的他人,享有财产共有权的,有权主张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财产已被错误分割的有权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返还,无法返还的,有权向侵害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共有财产自当分割,共同债务也应分担。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程序上有个问题值得关注:针对同一标的物,析产和继承争议同时存在,是否先提起析产之诉,再提起继承之诉呢?

对此,审判实践中,继承之诉中可一并处理析产与继承。虽然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但,该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

所以,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受赠人能否取得被赠与的房屋,赠与人的继承人说了算?

对簿公堂的祖孙三代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对夫妻要把自己的房子给女儿,夫妻俩很有仪式感,写了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的声明,孩子也表示接收赠与。在夫妻俩朴实的观念里,等自己身故后,孩子拿着赠与声明,就可以去过户大厅办过户,孩子就可以成为房屋新的所有权人。

于是等啊等,这对夫妻中的先生,去世了。这位先生去世之后,纠纷就出现了。

这位先生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在他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顺位,他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这位先生去世时,在上述三个身份中,还有他的配偶、女儿、母亲健在。于是这位先生的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位先生的遗产,遗产中就包含了涉赠与房屋,而这位先生的女儿和妻子,则坚持认为房屋中这位先生的份额已经赠与给了先生的女儿,先生的母亲不能撤销赠与。

这是一个北京发生的真实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在权利转移前,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换句话说,因为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更,这位先生的母亲可以撤销这位先生对他人的赠与,这套房屋中,这位先生的份额,从给女儿一人,变成了由法定继承人分割的遗产。当然,这位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也可以撤销这位先生的赠与。

这位先生的女儿和妻子,都对判决不服,她们提出了再审。之后又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还真的对该案提起了抗诉,于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一次审理了该案。

两种理解的冲突

在接下来的故事中,我们以这位先生女儿的视角来称呼各个人物,这对夫妻是爸爸妈妈,这位先生的母亲,是奶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奶奶作为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要求撤销涉案赠与合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两条是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能否行使赠与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是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应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一方面,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终止赠与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另一方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基于特定关系或情感因素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密切相关,将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也是为了将赠与合同的履行与否交由赠与人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本意。因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得到遵行。

这段话涉及密集的法律专业知识,我们归纳总结,检察院的意思是,奶奶不能撤销爸爸的赠与,因为赠与的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人(爸爸)本人,如果奶奶要撤销赠与,必须是因为孙女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爸爸)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继承实际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专属人身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继承人继承。换言之,北京高院认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别人,是自己的权利,在权利没有转移时,任意撤销赠与,也是自己的权利。当自己身故时,发生继承,继承人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一并继承,所以也就等于继承人继承了自己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奶奶有权撤销自己儿子对孙女的赠与,这份房产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故事结束了,而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赠与人对受赠人的赠与,不附条件、不设考察期,赠与的财产,请尽快实现权利转移。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继承所得财产的分割

#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1-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夫妻一方因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都要离婚了,谁还愿意将可得的遗产分给另一半呢?那这个时候最简单的操作就是“放弃继承”,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而且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也不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02-“假装”放弃继承的后果

真放弃继承的话,结果就是大家都别想得到遗产。但是实务中有很多人为了规避离婚时分割继承所得的遗产会“假装”放弃继承,比如让兄弟姐妹代持遗产等离婚完成之后再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要回来,这显然属于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权益的行为,此时的风险自然不言而喻。前妻/夫可以以夫妻一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自己的权益,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一旦被认定放弃继承的人存在恶意,将可能因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重新分割这笔遗产的时候面临少分或者部不分的风险,到时候可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咯。

03-离婚时未分割的遗产可以另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这里的遗产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继承发生后的可得利益,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就一定存在的利益,即使在双方离婚数年后才实际分割完成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另诉申请分割。

#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1-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夫妻一方因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是都要离婚了,谁还愿意将可得的遗产分给另一半呢?那这个时候最简单的操作就是“放弃继承”,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而且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也不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02-“假装”放弃继承的后果

真放弃继承的话,结果就是大家都别想得到遗产。但是实务中有很多人为了规避离婚时分割继承所得的遗产会“假装”放弃继承,比如让兄弟姐妹代持遗产等离婚完成之后再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份额要回来,这显然属于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权益的行为,此时的风险自然不言而喻。前妻/夫可以以夫妻一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自己的权益,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一旦被认定放弃继承的人存在恶意,将可能因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重新分割这笔遗产的时候面临少分或者部不分的风险,到时候可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咯。

03-离婚时未分割的遗产可以另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这里的遗产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继承发生后的可得利益,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就一定存在的利益,即使在双方离婚数年后才实际分割完成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另诉申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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