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有纠纷怎么办,离婚了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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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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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官司(离婚财产没分割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管辖法院是谁?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还有就是婚姻缔结地的法院管辖。这个是婚姻法的规定,一般的管辖法院都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但是婚姻还有一个婚姻缔结地的法院。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管辖法院是谁?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首先,离婚协议不可以约定管辖。其次,法院协议管辖的范围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然而离婚涉及到了人身关系,所以不适用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婚内财产分割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法院管辖就是只有某某法院可以审理某某案件,是有专属性的,但是很多案件并非只有一个法院管辖,比如行政诉讼程序当中,复议有关的案件就可以在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管辖地你知道在哪儿吗?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管辖地你知道在哪儿吗?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管辖法院却不明确。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司法管辖权在哪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涉及离婚后不动产分割问题时,有些人会感到困惑。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在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其诉的实质仍是离婚纠纷中的一项内容,并非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独立主张,因此仍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时,当然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婚后解决财产纠纷的途径

1、约定优先原则。合同自由是财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应体现的精神。共同财产制度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在诉讼法中的重要体现。在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依法居中裁判。但夫妻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自愿、善意、合法,不得规避法律,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

2、平均分割原则。我们国家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时,夫妻双方应该平均分配,一人一半。是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考虑到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有过错的,并将其作为一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通过多分或少分夫妻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补偿。

4、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成年男性相比,女性、儿童、老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社会有必要重视他们的权益维护,顺应时代潮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就可以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利益等,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对于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照约定处理;协议规避法律或无效的,按共有财产处理。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

今日沪法 | 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婚姻家庭类纠纷,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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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主持:俞翔海 上海宝山法院立案庭 副庭长 法律硕士

本文

审查要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延续,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即使涉及不动产,也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此,此类案件除涉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情形以外的,均按照民诉法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即在身份关系解除后就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若没有约定管辖,则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起诉人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内一车位。2016年12月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不动产归起诉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

起诉人认为,该系争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车位,应当与房屋一致归起诉人所有,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上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因李某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由此,本院作出裁定,对周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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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延续,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即使涉及不动产,也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此,此类案件除涉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情形以外的,均按照民诉法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即在身份关系解除后就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若没有约定管辖,则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起诉人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内一车位。2016年12月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不动产归起诉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

起诉人认为,该系争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车位,应当与房屋一致归起诉人所有,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上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因李某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由此,本院作出裁定,对周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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