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法律效果,无因管理具有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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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法律主观:wWw.ZiliaoPan.Co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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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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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者亩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一)适法无因管理的特别要件,1、管理之承担:意义及其判定问题,事务管理之“承担”区别于无因管理之“实施”本身。“承担”为真正无因管理法定之债的发生时点,亦为适法性之判断对象。承担时有适法事由,即为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实施”管理不当,无碍其承担管理之适法性。客观他人事务之承担,宜以“管理人依管理意思影响本人权益范围”为判断承担之准据时点;主观他人事务,则以“管理人基于管理意思为必要准备时”为准;混合事务,则各按其所涉他人事务之类型。,2、两种适法事由,依《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无因管理适法事由包括“合乎受益人真实意思”及“受益人真实意思违法悖俗”两种情形。,前者中“真实意思”非指“内心真意”,而指本人实际表达于外的意思。若无法查明本人实际表达之意思,则应依本人可推知之意思为断。管理事务是否符合本人客观利益,为探究其可推知意思之重要参考,但仅起辅助作用。故本人实际表达之意思非理性时,应以本人意思为准,以维护其意思自治。需注意,在探究本人可推首茄森知意思时,应强调“须有管理之必要”,即本人不能自行管理,亦无法征求本人意见,否则管理或属不适法。,后者中“真实意思”仅指其实际表达之意思,不含可推知之意思。若本人未实际表纳衫达其意思,不宜推断其有违法或悖俗之意。若涉及管理人营救自杀之本人、代本人履行其公益上义务、法定扶养义务,则本人之相反意思属违法悖俗,不必尊重。他人管理若有助于公益或规范目的之实现,即可谓适法。,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笔者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中国古代有“隋珠弹雀”的典故,用现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鸟”,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为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受益人尺颂因为管理人的管理笑困升行为权益免遭损害。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了受益人的事物之后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为管理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碰老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悉毁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可以是继续性的事项,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事项;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睁陆备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悉橘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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