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负债的怎样财产分割,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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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资产怎么处理(离婚后投资的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科普: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以及隐匿财产问题

正如电视剧“湾区儿女”中的女主人公所说:“离婚是解决感情纠葛的方式之一,也是纠正错误婚姻的合法手段”。

在传统社会思想中,离婚在潜意识中被认为是一件比较难以启齿的事情。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愈加开放,女性独立生活能力日益提高,离婚已经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婚姻关系是神圣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一旦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也负有对应的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相互帮扶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话题历来颇受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离婚后的必经程序之一。

一、案件再现

小龙(男,化名)和小凤(女,化名)二人于2009年结婚,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二人在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龙向法院提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件真可谓是一波三折,从一审基层法院一直“折腾”到再审高级人民法院才得以盖棺定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龙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小龙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随后提起上诉,再审。再审法院以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小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为由,最终裁定驳回了小龙的再审申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男女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

还包括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的主要标准就是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生产,共同参与经营所获得的相应财产及有关收益。

在该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龙,小凤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汽车所取得的款项、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以二人财产支付的一号房屋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2号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小龙主张小凤建行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小凤提供的公司证明、转账记录、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口头作证等证据表明,其建行账号××曾为公司办理财务收支,小龙主张的小凤银行卡中的余额实际上是公司暂时周转至小凤账户所得。

小龙在法庭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9年8月2日当日余额为小凤名下财产,而是小凤所在公司财产,不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综上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及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保留生产经营所得中的相关收据等书面文件或电子证明,以免有朝一日夫妻感情难以修复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在丧失共有基础时可以请求主张分割共有的财产。

共有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达成分割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共有财产不适宜被分割的,则应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我国,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后,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就享有共同共有权,但夫妻二人对财产所有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二人离婚后就丧失了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夫妻二人可以就财产分割的份额及方式达成协议。

此时,法院在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尊重双方的意志自由,有分割协议的就按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财产不适合被分割或者分割财产会明显减损财产实际价值的,法院通常不准予分割。

本案中,小龙、小凤对出售汽车款项、公积金余额达成各自分割50%份额的协议,法院予以认可。2号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房屋价值也没有异议,但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原则,加上本案中的房屋属于不适宜被强行的分割财产,法院经综合考量后以小龙小凤之女日后跟随母亲小凤生活为由,最终判决将该房屋归小凤所有,小凤随后应支付小龙相应的折价款。

至于小龙主张的小凤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小凤少分财产的请求,因小龙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凤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凤则提出证据证明其个人账户与公司业务存在合法的业务关系,

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未能支持小龙这一诉求。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无论是相伴一程还是有幸一世相互跟随,夫妻都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哪怕是无奈分道扬镳,也要足够的体面,对于孩子以及有关财产的归属,应尽量进行合理磋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如此,既可以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自觉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如果出现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可能连最基本的1/2份额都将失去,此乃得不偿失。

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呢一、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情况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虽然《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是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二、离婚财产所有情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这些情形下诉讼当事人可申报共同财产

生活在北京的陈女士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分歧。今年起,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诉讼的审理有了新变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会怎样影响这起离婚案件?

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新举措来了

今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起离婚诉讼的庭前会议。与法官黄河以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他向当事人双方出示了一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按照申报表的内容填写,并如实申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登记离婚,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无法再维持婚姻生活。2022年,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然而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与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本案中,男方主张女方在村里有入股的股权,因为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于财产的数量他们争议比较大,而且取证困难,我们认为这种案件适合发送这样一个告知书。

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会以“记不清”“忘记了”等理由搪塞过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在我们之前承办的一些案子里,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了大量的,特别是男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达到侵占对方财产的目的。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保护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权,预防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我认为是出于保护妇女的权益的一个考虑。给双方施加了法定义务,让双方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虽然是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但我认为这个权利、义务是施加给双方的,双方都有向法院如实申报的义务。

法官认为,虽然以往的离婚诉讼中也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如实告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是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法院通过发送申报告知书,相当于给双方加了“紧箍咒”,给双方施加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作为法律义务,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如实地去申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隐藏、转移等行为,我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少分或者不分。

何种情形下 离婚诉讼当事人要申报共同财产?

什么样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需要申报共同财产呢?法官表示,并不是所有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我们认为,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简单的,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状况都是清楚的、争议不大的、能够协商一致的,这样的案件是没有必要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

而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保险理财和集体股权入股等方面,构成较为复杂,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并且还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这些证据,比如如果要提交工资收入、存款、股票、证券,都得附上相应的存款明细,比如房屋登记证、股权登记证书等相应材料。比如车辆现在谁在使用,当时买车的时候谁付的款,告知期限一般和举证期限是一致的,我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法律人士表示,如果这些行为涉嫌违法,还将面临其他惩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如果转移或者隐藏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比如妨碍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妨碍了庭审的纪律,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我们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学专家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组成部分,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这些制度的建立为法院办案提供了依据,它更具有可操作性了。一旦财产申报制度完整地建立起来,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了,法院或者当事人去有关部门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有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就会更好调查了,也会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件出现,法院可能会减少这部分的工作。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多地法院相继发出申报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国多地法院在涉及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向当事人双方提出财产申报的要求。

2023年1月1日,在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宣读《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当场送达到双方手中。本案中原告范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女士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建宝: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以利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查明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便于我们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一份法院出具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中,除了传统的金融资产、不动产等明确登记外,还对企业入股、知识产权收益等作出了明确的登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投资经营等收益,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财产的性质越来越复杂,比如有公司的股权、各种各样的基金股票、各种各样的不动产、各种各样的动产、公司债券等,还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对于普通的夫妻,尤其对不太掌握家庭财产主动权的一方,主要是妇女,她们在离婚过程中,确实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

法学专家认为,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要求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实、详细地告知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性也逐渐增加。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离婚的时候,双方应该如实申报双方财产的状况,既要申报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申报个人财产。申报以后才能由法官来判断财产到底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

法学专家表示,通过法律规定,保护诉讼双方的知情权,可以更好地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同时减轻财产争议给夫妻双方造成的负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我们经常接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例,为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呢?也就是说明在结婚过程中,一方转移、隐匿了部分财产,一旦离婚,另外一方发现以后,就要求重新分割,这样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同时也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还要去举证这件事确实是之前不知道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条规定可以起到弥补作用。

在申报表上,除了要求当事人对不动产、金融资产、企业入股等如实告知外,还要求当事人对债务及用途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共同债务,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也要申报。申报以后,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是要靠对方来确认,还有通过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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