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是不是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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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入职登记表是不是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存在劳动者入职后只让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通常《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实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

入职登记表是不是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存在劳动者入职后只让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通常《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实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不应视为

劳动合同

。但若《入职登记表》中包括了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必要条款,依据内容可以肯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力义务瓜葛,这类入职表就具备劳动合同性质。

案情简介:

王某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6月13日入职某网络公司。某网络公司为王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确认某网络公司已经经支付王某在职期间的全体工资57097元。王某请求某网络公司支付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63245元。一审认为:网络公司须在该判决生效后即支付许某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加付的一倍工资57097元。公司不服直接继续上诉,公司认为王某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保,不存在规避用工,没有侵害王某利益。二审认为:入职登记表就能够视为合同,一审必需纠正。顺便把入职登记表的违面查清楚了。

双方争议焦点:《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二审认为该网络公司入职须知”所记载的内容包含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安全出产状态、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能耐项。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虽未冠以《劳动合同》的名称,但依据该表所记载的许某的基本情况及入职须知的内容可以肯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力义务瓜葛,故可以认定上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拥有树立

劳动瓜葛

性质的书面协定。入职须知的商定为王某提供了劳动前提、按时足额发放了工资、购买了社保,保障了王某的法定权益。因而,可视为该公司与王某已经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而王某请求该网络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一倍工资差额的要求无效。

法律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以及居民身份证或者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维护、劳动前提以及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般情景下,《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实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不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瓜葛,商定双方权力义务所签订的协定,由双方各矜持有,对于双方拥有束缚力。本案中触及的《入职登记表》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已经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能耐项,可以肯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力义务瓜葛,应该认定为是拥有树立劳动瓜葛的性质的书面协定,且双方在以后的劳动瓜葛中也是依照《入职登记表》商定的权力义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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