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通过网络平台打赐给恋人的钱,是不是属于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自2021年1月起,原、被告之间进行交往,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总计9230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分批进行了支付。款项支付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双方屡次协商未果,故构成诉讼。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为恋爱瓜葛,期间存在频繁的互相转账来往,双方从未签订过借款协定,也没有就借款的事情达成过合意,因而原、被告之间其实不存在民间借贷瓜葛,仅是情侣间的互相经济支撑。故原告的诉讼要求无事实根据以及法律根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1月至5月,张某、刘某之间系恋爱瓜葛,期间双方均存在频繁的互相转账来往。其中54290元系张某通过网络平台打赐给刘某。后双方分手,原告请求被告奉还借款,构成诉讼。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法院一审讯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要求。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淄博中院提出上诉。
淄博中院二审讯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不是成立民间借贷瓜葛。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动。借贷瓜葛成立应该具备两个形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意法律瓜葛存在确当事人,应该对于发生该法律瓜葛的基能耐实承当举证证明责任。”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下列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该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瓜葛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以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该对于其主意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意后,原告仍应就借贷瓜葛的成立承当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出借人应答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承当举证责任,包含行动意义以及结果意义上的责任。
张某以转款记录主意案涉借款且借款事实产生在张某与刘某恋爱期间,刘某抗辩并不是借款而是恋爱期间的共同糊口支出以及互相经济支撑,根据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张某应该就支付相干款项的产生违景、具体用处、双方协商进程和未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缘由等进一步提供证据,但张某既未提交借条也未提交利息商定、还款时间等相干借贷证据,并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张某主意刘某到其父母家中借款,借款金额高达82000元却未让刘某出具借条,双方也未对于利息进行商定的缘由,张某未能做出公道解释。结合对于张某通过网络平台打赐给刘某的54290元的性质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没法认定案涉款项为刘某向张某的借款。一、二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要求拥有事实以及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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