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不是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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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歹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歹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合同生效是发生效果的基础,因而,肯定合同是不是生效的诉讼仍是十分首要的。

一、谁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1无效合同确当事人。

对于只触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意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者使其承当相应的债务,此时主意合同无效的主体,应该是

无效合同

确当事人。

值患上注意的是,有诉权确当事人的合同无效主意终究未必会患上到法律的支撑:

(1)背法行动人歹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2)合同当事人无权以其他当事人歹意串通主意合同无效。

2、权益遭到侵害的第三人。

诉权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其民事财产权以及人身权进行司法维护的权力。那末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不是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应主要看合同商定的事项是不是与第三人有益害瓜葛,如果有,第三人就能够行使程序上的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否则,第三人就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3、对于背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合同,主意无效的主体则不受限制。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都可以申请或者者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因而,主意合同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有益害瓜葛的第三人,也能够是有关国家机关。

二、确认合同无效是不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

诉讼时效

的限制。其理由是:

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确认要求权属于程序要求权,而非实体要求权,更非债权要求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规模。

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者法院在任什么时候候均可提出,时间的经由不能扭转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3、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合用诉讼时效,不相符诉讼时效轨制设立的目的。

4、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合用诉讼时效,其实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双方应分别返还因无效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对于于不能返还或者返还本钱太高的财产,应该折价补偿。

基于上述轨制目的,诉讼时效的合用规模是有限的,并不是合用于全体民事要求权。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合用诉讼时效轨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简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即开门见山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于债权要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于以下债权要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于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要求权;(三)基于投资瓜葛发生的缴付出资要求权;(四)其他依法不合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要求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要求权不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要求休止损害、排除了阴碍、解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以及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力人要求返还财产;(三)要求支付抚育费、供养费或者者扶养费;(四)依法不合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要求权。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要求权,主要合用于给付之诉。在债权债务法律瓜葛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行使要求权,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对于债务人主意债权要求权,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必定的行动;另外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主意的债权要求权谢绝为给付,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国家裁判机关提出旨在取得某种给付内容的诉讼要求,并请求国家裁判机关依据该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债务人实行相应给付的裁判。债权人所提诉讼为给付之诉。其次,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实体要求权均可以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含部份债权要求权亦不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要求的方式请求国家裁判机关对于相干民事法律瓜葛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要求权属于程序要求权,而非实体要求权,更非债权要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于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于诉争的民事法律瓜葛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于方当事人实行裁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要求权,自无合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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