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需要什么条件,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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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在婚后如何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呢(在婚后如何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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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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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后如何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呢(在婚后如何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再婚可以继承夫或妻的财产吗

再婚是可以继承夫或妻的财产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再婚夫妻如何继承对方遗产?

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再婚家庭在我们的家庭组合中越来越多。由于夫妻双方经济基础、思想观念存在差异,对于再婚家庭来说,财富传承是个敏感又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相较于原配夫妻,再婚夫妻在财富传承上所需要面对的问题上更为复杂。近日,笔者受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栏目组邀请,就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问题录制了一期节目,颇有感慨与大家分享。

一、节目案例

2006年,丁女士与张大爷结婚,晚年生活平静美满。2016年,张大爷名下的审计所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款90万元,随后,丁女士和老伴用这笔钱在固安全款购入一套期房,并在购房协议中写了夫妻二人的名字。该房产于2019年交房。张大爷因病重,无法与丁女士到场签字领取房产证,于是办理房产证的事无奈搁置。2020年2月,张大爷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丁女士和张大爷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张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小张一直认为被拆掉的审计所,是其父亲和丁女士结婚前的个人财产,由此而来的90万元拆迁款与丁女士无关,所以并不承认固安的房产有丁女士的份额,于是控制了该套房产,并拒绝让丁女士居住。

丁女士在料理完老伴的葬礼后,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并继承张大爷的遗产,于是到栏目组寻求帮助。

二、律师分析

首先,关于适用《民法典》还是《继承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本案中的法律事实是老张的去世,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故应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关于丁女士能继承多少份额的问题,《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时,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张大爷和丁女士用审计所的拆迁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张大爷和丁女士两人名下,并不意味着该套房产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何缘由呢?审计所的房子是张大爷和其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张大爷前妻去世前曾口头将家中的财产进行分配,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此情况下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考虑:

1、如果丁女士不能证明张大爷前妻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则拆迁前审计所的房屋仍为张大爷和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爷前妻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的遗产。按照房屋面积拆迁补偿后,所获钱款仍为前老伴儿和张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爷用此钱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张大爷和丁女士名下,张大爷与丁女士也仅是对该套房屋中50%的份额共同共有,张大爷前妻所有的50%需要法定继承分割,最后综合计算,丁女士享有整套房屋中36%的份额。具体份额计算如图:

2、如果丁女士可以证明审计所房屋拆迁前已经分割完毕,审计所房屋为张大爷的个人财产,则张大爷去世后,丁女士享有争议房屋的60%份额,具体如图:

第三,关于份额如何进行变现的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当丁女士和张大爷的子女针对每个人享有的份额确定清楚时,丁女士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故她可以在继承纠纷中直接提出确认份额并依法分割,也可以在继承纠纷结束后另行起诉要求进行分割。

三、再婚家庭财富传承风险防范

再婚家庭时常会在财产问题上产生争议,如果能在争议发生之前进行防范,不仅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也避免了对簿公堂的风险。

1、再婚家庭可以通过起草遗嘱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正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6种,每种遗嘱针对其内容和程序都有一定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只有达到要求才是有效的遗嘱,所以此类文书建议找专业律师起草,以达到防范风险,避免纠纷的目的。

2、再婚家庭可以通过起草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的方式对双方的财富问题进行提前的处理。中国人往往不太喜欢“丑话说在前面”,认为此种方式会损伤双方的感情,基于这个原因,很多再婚家庭在一方去世后都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甚至走上撕破脸皮对簿公堂的这一步。提前达成婚前或婚内协议的方式正是将这种矛盾提前解决,以免风险的发生或给子孙后代增添诉讼烦恼。

3、其他对家族财富进行合理的配置的方法。

再婚夫妻能走到一起就是缘分,在财产继承方面需要格外注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纠纷,长长久久。

再婚夫妻的遗产如何分配

李大姐和丈夫老高是再婚夫妻,结婚15年,有天出去买菜回来,老高不见了,一个月后接到电话,丈夫老高去世,把2套房和50万元存款都给了儿子,李大姐哭了:“我这是做了十几年免费保姆啊。”

老高的身体并不好,再婚后,一直是李大姐照顾丈夫生活,她住的老房子要拆迁,为了能多一点赔偿款,她把老高的户口也迁到自己房子里。

婚后,李大姐的房子拆迁获得2套房子,另外夫妻共同买了1套房,老高原本也有1套房,再加上夫妻两人一起积蓄有50万,晚年生活应该过得很好。

李大姐也知道,老高的儿子一直不赞同他们的婚姻,平时也不怎么来往,她也不计较,只要夫妻过得好就行。有一天,老高的儿子过来看父亲,她很热情,以为这是联络缓和关系的时候,就主动提出让老高儿子留下来吃饭,自己跑出去买菜,等她再回家,儿子带着父亲一起走了,把老高的生活用品和必须品都带走了,同时还把家里的房产证和存款都拿走了。

一个月后,李大姐接到通知,老高因为肺癌去世,并公正了遗嘱,所有的房子和财产都归儿子所有,这让李大姐无法接受,自己的拆迁房都没了,还有照顾了老高十几年,自己到最后却一无所有。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老高将财产立遗嘱留给儿子,李大姐真的没有办法继承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公证过的财产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李大姐可以提供证据,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1、这份这份遗嘱时,丈夫老高头脑是否清醒?如果老高在生病状态思想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被子女胁迫,那么这样的遗嘱就需要重新定夺。

2、如果李大姐能够拿出证据,这些房子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婚前财产,则老高的儿子没有继承权,或者只能继承一部分。

人到晚年落到一无所有的境地,看起来确实令人心酸,但同时也提醒我们,再婚夫妻有时候就是各想各的,虽然平时生活在一起,但到了关键时候,就会更多的考虑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利益。

所以老年人再婚的时候,最好能够把大额财产做到分清,避免以后遇到争端。

答法律分析: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双方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只要意思表达真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有遗嘱,则按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继承。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夫妻财产分离,剩余一半属遗产,由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大姐和丈夫老高是再婚夫妻,结婚15年,有天出去买菜回来,老高不见了,一个月后接到电话,丈夫老高去世,把2套房和50万元存款都给了儿子,李大姐哭了:“我这是做了十几年免费保姆啊。”

老高的身体并不好,再婚后,一直是李大姐照顾丈夫生活,她住的老房子要拆迁,为了能多一点赔偿款,她把老高的户口也迁到自己房子里。

婚后,李大姐的房子拆迁获得2套房子,另外夫妻共同买了1套房,老高原本也有1套房,再加上夫妻两人一起积蓄有50万,晚年生活应该过得很好。

李大姐也知道,老高的儿子一直不赞同他们的婚姻,平时也不怎么来往,她也不计较,只要夫妻过得好就行。有一天,老高的儿子过来看父亲,她很热情,以为这是联络缓和关系的时候,就主动提出让老高儿子留下来吃饭,自己跑出去买菜,等她再回家,儿子带着父亲一起走了,把老高的生活用品和必须品都带走了,同时还把家里的房产证和存款都拿走了。

一个月后,李大姐接到通知,老高因为肺癌去世,并公正了遗嘱,所有的房子和财产都归儿子所有,这让李大姐无法接受,自己的拆迁房都没了,还有照顾了老高十几年,自己到最后却一无所有。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老高将财产立遗嘱留给儿子,李大姐真的没有办法继承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公证过的财产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李大姐可以提供证据,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1、这份这份遗嘱时,丈夫老高头脑是否清醒?如果老高在生病状态思想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被子女胁迫,那么这样的遗嘱就需要重新定夺。

2、如果李大姐能够拿出证据,这些房子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婚前财产,则老高的儿子没有继承权,或者只能继承一部分。

人到晚年落到一无所有的境地,看起来确实令人心酸,但同时也提醒我们,再婚夫妻有时候就是各想各的,虽然平时生活在一起,但到了关键时候,就会更多的考虑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的利益。

所以老年人再婚的时候,最好能够把大额财产做到分清,避免以后遇到争端。

答法律分析: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再婚夫妻个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没有死亡之前,子女无权分配和继承。双方当事人的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只要意思表达真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有遗嘱,则按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继承。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一半夫妻财产分离,剩余一半属遗产,由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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