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可以公证分割比例吗,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什么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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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与财产分割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财产公证与财产分割有什么区别)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配偶去世后其遗产咋分?听听法官怎么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近日,四年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惨剧又引起全网关注。这一关注也让一个旧事件成为新焦点,这个焦点就是——夫妻一方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看看法官是如何分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的。

小李(化名)和娜娜(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与岳父母老陈夫妻同住。一年之后,二人生下女儿妍妍。不久后,他们所在的村居被政府征迁。根据政策规定,小李一家三口获得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

未曾想,还没搬进新房,娜娜于2018年因病猝死于家中。在其去世后,小李又支出27万余元超面积安置购房款,另外购得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今年,这套总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新房即将交房入住,小李和岳父母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

小李诉称,27万元的购房款是自己在妻子过世后单独支出的,因此70平方米的房产份额理应由自己所有,而60平方米的部分应由一家三口平分,因此自己应该分得90平方米的房产。

岳父岳母反驳称,130平方米的房产共同属于小李一家三口,三人应当各占有43平方米的份额,而27万元的购房款也应当属于家庭的共同负债。由于娜娜因病死亡,属于娜娜的43平方米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小李、妍妍及父母四人按份继承,因此,小李可分得的房产为50余平方米,而非他所称的90平方米。27万元的购房款应由小李和娜娜各自承担一半。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老陈夫妻一次性补偿一半购房款,即13万余元给小李。130平方米的房产归老陈夫妻所有,二人在小李协助办理过户后,支付给小李136万余元补偿款(按50平方米乘以政府回购价27300元/平方米)。鉴于130平方米的房产已归老陈夫妻所有,因该房产中有妍妍的份额,故老陈夫妻同意将两人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公证过户给妍妍个人所有。

法官解读:

娜娜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分割?海沧法院的刘亚帆法官作出解读——

问题一: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具体到本案, 按照《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娜娜的遗产应由配偶小李、女儿妍妍、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问题二:遗产怎么认定?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定应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外,均应为夫妻共有。在确定死亡配偶的遗产范围后,再适用有关继承的相关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如没有遗嘱或遗赠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具体到本案,属于娜娜的财产是:在娜娜生前,一家三口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安置一套房产,该房产系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其中应属于娜娜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娜娜及小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后,娜娜的部分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各方对银行存款部分没有争议,故未在本案中提出诉求。

问题三:遗产该如何分配?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到本案,被继承人娜娜生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患病长期受到照顾,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予以考虑。另外,娜娜的女儿妍妍是未成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应适当照顾。

问题四:假设被继承人娜娜去世后,获得一笔赔偿款或者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刘亚帆法官:实践中,还会遇到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款项如赔偿款、抚恤金等如何分配引发的纠纷,从法律上讲,死亡后获得赔偿款、抚恤金等财产不属于遗产。

在处理时,一是要根据赔偿的具体项目先进行区分,如赔偿款有部分是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返还给费用垫付方,如有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应归被扶养人单独所有,二是在扣除上述垫付或单独所有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有,一般进行均等分配。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实践中,在配偶一方遭遇突发事故意外身亡的情况下,因往往不会事先留有遗嘱,故继承纠纷中,常常见到丧偶儿媳或女婿与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对簿公堂争夺遗产的情形,虽然《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但因为继承问题掺杂了太多家庭感情的因素在里面,由于心存积怨,这类纠纷往往很难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有的甚至因为爱面子、逃避等心理导致遗产长期未能分割或由部分继承人独占,使得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提醒,对于遗产继承应认真谨慎对待处理。家里有亲属去世的,要尽快协商解决,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办理继承公证就是不错的选择。无论是放弃继承还是努力争取自己的份额,都应及时处理,尽早结束遗产归属不确定的状态。此外,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精神,尽可能照顾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让亲情不走样,才能为子女做榜样,传承良好的家风家教。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蒋紫薇)

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婚姻关系中,最复杂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夫妻有个人财产,也有共同财产,原则上只有共同财产才属于分割的财产范围。那么,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为您解答。

一、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二、婚姻内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分割养老保险金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文章整理了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资料,以供各位参考。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当然有权对财产作出约定,但约定必须是自愿平等达成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但在实践中,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很难协商沟通达成约定,这时就需要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公正裁决。

婚内财产公证离婚后是否有效

我们都知道很多夫妻结婚之前都会进行财产公证或者签署财产协议。当然也有一部分夫妻会在婚后签署财产协议,然而这种婚内签署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呢?婚内财产经过公证之后以后离婚后是否有效?

上海资深律师吕桢栋作出解释

婚内财产公证离婚后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内财产协议的益处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2.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3.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4)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5)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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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很多夫妻结婚之前都会进行财产公证或者签署财产协议。当然也有一部分夫妻会在婚后签署财产协议,然而这种婚内签署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呢?婚内财产经过公证之后以后离婚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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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公证离婚后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内财产协议的益处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2.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3.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4)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5)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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