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变更孩子抚养权多久可以变更,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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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怎么变更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变更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两种形式。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2.关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讼和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离婚之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若是父母可以协商一致进行变更,自然也就不用到法院去起诉。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就只好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变更抚养权的目的。不过,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变更,最终还是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行。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要抚养孩子,能否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民四庭王丹法官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杨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10年育有一子徐小健(化名),2018年,二人因夫妻感情不睦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徐小健随父亲徐先生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杨女士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徐小健跟随徐先生共同生活。

而从2021年开始,徐小健一直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由杨女士负责照顾徐小健日常生活、教育。2022年底,杨女士与徐先生就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未果,故诉至雁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并由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女士与徐先生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徐先生抚养,但徐小健自2021年开始就一直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杨女士也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抚养徐小健。因徐小健已经年满八周岁,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经过询问徐小健,其表示愿意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法院结合徐先生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徐小健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最终判决:徐小健由杨女士抚养,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徐小健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从该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来看,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有法定事由。另需要注意的是,稳定的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特殊的情况,不宜轻易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双方更应从如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切不可意气用事,影响孩子的成长和未来的生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离婚后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01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02

相关案例

(一)李某与岳某1抚养纠纷 (2021)豫0527民初296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较为适宜,抚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6107.93元的25%计算至岳某18周岁止,共计28188.8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8188.88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夏某某与李某1抚养纠纷 (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李某2。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某2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李某2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总 结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01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02

相关案例

(一)李某与岳某1抚养纠纷 (2021)豫0527民初296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较为适宜,抚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6107.93元的25%计算至岳某18周岁止,共计28188.8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8188.88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夏某某与李某1抚养纠纷 (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李某2。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某2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李某2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总 结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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