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有财产分割还能起诉吗,协议离婚后可以再起诉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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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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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可以更改吗?(协议离婚后可以再起诉财产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办理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导语】办理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相关的案件,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2015年12月,韦某与李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儿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其中一套148平方米的房屋归韦某所有,另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归李某所有,债务15万元由李某负责偿还。

2016年3月,李某因受工伤导致九级伤残,在公司辞工后,一直在家休养。随着物价不断上涨,李某经济陷入困境,此时,李某感觉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自己吃亏了。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请问:李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杨律分析】

订立离婚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推翻或随意撤销,否则有违背诚信之嫌。

本案中,韦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各分得房屋一套,双方属于自愿行为,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另外,韦某与李某已办理离婚手续,表示该离婚协议已生效。至于李某认为财产处理不公平,属于事后的反侮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杨律提示与建议】

有些人在离婚时,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于是草签一份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备案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不允许随意反悔或推翻。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已作了明确处理的财产,当事人是无权要求重新分割或主张权利。但是,涉及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至法院主张分割。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再次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部分离婚当事人会考虑时间、精力,优先选择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需要出具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实践中存在确因客观原因,双方无法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具体财产,或者因一方想尽快摆脱此婚姻,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亦或是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在离婚协议中写“无共同财产分割”,那么,有“无共同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意味着不能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今天来分析下此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及分析

1

常见的抗辩理由

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起诉对方就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方的抗辩理由多为以下几种:

01

离婚协议上未列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该财产,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应推定在双方签订上述离婚协议时,对方实际已放弃对该财产的分割。

02

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该约定有明确认知,在其后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亦未提及涉案财产,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说明对方已放弃相应财产的权利。

03

自双方离婚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2

对抗辩理由的分析

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会支持吗?下面我们具体分析:

首先,针对上述1中,推定对方放弃相应权利。“推定”作为法律术语,一般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由裁判者进行事实推定。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等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记载的法律规定。

另一种系事实推定,即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该推定一般会要求比较严格,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关键系推定的基础事实具有真实和明确性,与待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高度盖然性。回到本文中,基础事实系一方已就未分割财产再次提起诉讼,已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未放弃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若对方仅以“推定”反驳并未充分举证,法院一般不会采纳该抗辩理由。

其次,针对上述2关于以主张财产分割一方是否主张离婚协议撤销的抗辩。法律规定协议撤销的情形,主要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主张重大误解、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当事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一种对外公示性效力,并且,离婚协议系对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双方签订后,一般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是比较困难的;而是否行使撤销权也是主张财产分割一方的权利,当其拥有多种方式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是应有之义,并且撤销离婚协议并非是主张财产分割的前置程序。显然,该抗辩理由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就会支持呢?在回答此问题前,需要先明白离婚财产分割什么情形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离婚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31页载明:“《民法典》物权编中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即以该条主张分割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对于上述1-3的抗辩理由一般不会支持。

二、主张未分割的财产必须是不动产吗?

答案是否定的。分享如下司法实践裁判要旨: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被拆迁后的拆迁权益可以依法分割。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965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装修价值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房屋装修费及购置室内家具、家用电器的费用主要由齐某、李某在婚后支付,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支出的费用117247.05元予以支持,并结合李某的出资情况和涉案房屋现状,确认房屋装修及室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归齐某所有,由齐某折价补偿李某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支持。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可以依法主张分割。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931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该房产在离婚时确未进行处理,因涉案房产已经拆迁,故现张某主张相应拆迁款具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车辆价值可以依法分割。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

因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并非涉及该车辆,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车辆属于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应予以分割。因原、被告均认可该车辆价值5000元,法院确定鲁CO××××号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元。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分割。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0833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审查《离婚协议书》的各条款,并无明确约定对于涉案的住房资金(即部队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有分割处理的明确约定。邓某1称陈某在离婚时经协商被拒后同意放弃分割该部分财产,但陈某已经明确否认,邓某1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一审认定涉案的邓某1名下住房资金应在本案当中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采取约定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分割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杭州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了还能改吗?

离婚协议书签字后是否能修改,需要看双方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如果离婚协议书已经在民政局备案,并且双方已经领取离婚证的话,离婚协议书就已经生效,不可以修改。

如果只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就还没有生效,任何一方可以反悔。

今天有个男士咨询,说去年离婚了,当时只是觉得女方在婚姻中也付出了很多,也不容易,所以就从了女方,女方写什么他就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了,并且后来领取了离婚证。

现在想想,和女方也不能走到一起了,觉得这么签离婚协议对自己和出资购房的母亲不公平,就想推翻离婚协议书。但这种情况,只能和女方协商,如果女方不肯协商,坚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男方没有办法推翻离婚协议书。

李律师想说,离婚和离婚协议是个严肃的事情,不是儿戏。如果离婚协议书已经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并且已经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就不能再修改,除非双方协商好,可以私下重新签订协议。但有几个人会在离婚后放弃已经取得的权益?

所以,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建议,在协议离婚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意气用事,一时要做老好人,或者图省心而放弃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权利,否则,以后后悔都来不及。

关注我,了解更多婚姻法律知识,有婚姻法律问题,您也可以私信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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