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罪怎么判,票据承兑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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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很多朋友对于违法票据承兑罪是指和什么是票据犯罪,票据犯罪如何处罚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什么是违法票据付款罪什么是票据保证罪什么是票据犯罪,票据犯罪如何处罚审理票据承兑失败达到什么标准才属于违法票据付款罪的构成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吗银行承兑票据罪判多少年什么是违法票据付款罪违法票据支付罪立案条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承兑违法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支付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票据支付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支付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什么是票据保证罪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立案条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什么是票据犯罪,票据犯罪如何处罚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9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审理票据承兑失败达到什么标准才属于违法达到以下标准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票据付款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票据支付罪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客体要件。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在票据业务中承兑、支付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作为单位的金融机构或作为自然人的员工,可以成为违法票据承兑、支付和保证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一般由过失构成,但不排除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单位犯本罪的,主观罪过既包含了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也包含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的情形。自然人犯本罪的,主观罪过仅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这一点是本罪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点,如果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而骗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反之,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该罪在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与贷款,使金融资产运行处于无法收回的风险之中,并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所谓“欺骗手段”,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只要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认为是欺骗。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看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重大损失”的标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恶劣,或多次欺骗金融机构,或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的等情形。对于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但数额不大的,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贷款或者在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的,可以认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三、关于本罪的共犯形态

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仍然为其发放贷款的,对行为人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何定罪?这个问题从宏观上说就是有身份之人与无身份之人共同实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

对于前述本罪共犯犯罪性质的认定问题,可以结合实行行为的理论和罪数理论来解决。一般认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都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某一行为对于甲罪来说是实行行为,而对于乙罪来说则是非实行行为,反之亦然。将实行行为相对性的原理运用到本罪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可以看出,在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情况下,相对于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非实行行为(帮助行为);而相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等罪来说,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行为人的行为则是非实行行为(帮助行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互为共犯,行为人是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实行犯,同时也是违法发放贷款等罪的帮助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违法发放贷款等罪的实行犯,同时也是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帮助犯。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由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重于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法定刑。也就是说,某一行为对于甲罪来说是实行行为,而对于乙罪来说则是非实行行为,反之亦然。因而对于行为人勾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同理,对于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金融机构信用证、保函的,对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应当以刑法第188条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对于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的,对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应当以刑法第189条的对违法票据承兑罪定罪量刑。

四、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金融信用,又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如果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行为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只能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罪论处。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金融信用,又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据行为的,同时构成刑法第177条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也是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的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则只能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又对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提供帮助,同时构成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可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为人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而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并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较大的,应当首先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然后再对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述,这种情况的共同犯罪按照实行行为的基本原理和罪数理论应当构成想象竞合,一般按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所构成的犯罪来定性。在此基础上,行为人的行贿行为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与他们原来的共同犯罪行为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银行承兑票据罪判多少年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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