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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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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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案例回顾:

32岁男子鲍某原本有一个非常幸福美好的家庭,不仅自身事业小有所成,而且妻子年轻漂亮,还有一个刚满3岁的可爱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可谓安康幸福。

然而,让鲍某始终有点介怀的是,他3岁的儿子长得一点儿都不像自己,起初,他也并没有对此当一回事。不过,随着孩子越来越大,他却意外发觉自己的儿子,竟然长得很像男子秦某。

鲍某心下生疑,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疑心越来越重,一种不安感总是萦绕在心头挥之不去。于是,为了打消心中的疑虑,鲍某最终偷偷背着妻子,带着孩子去医院做了亲子鉴定。

在忐忑不安的等待中,几天过后,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当看到鉴定结果的那一刻,鲍某感觉一阵晴天霹雳。原来,鉴定结果显示,他3岁的儿子真的不是自己亲生的。

当鲍某拿着鉴定结果,怒气冲冲地跟妻子对峙时,妻子王女士面对铁证,也如实承认了3岁儿子的确不是鲍某亲生的,而是男子秦某的孩子,并祈求得到鲍某的原谅。

不过,正在气头上的鲍某根本就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毅然决然地选择和妻子王女士离了婚。然而,离婚后,鲍某觉得自己白白抚养了孩子3年,花了那么多钱,不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气愤不过的他便一纸诉状将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就是男子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赔偿自己这些年抚养孩子的各项费用12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鲍某得知3岁儿子非亲生,于是一气之下,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秦某索要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真情,与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另外,夫妻双方如果因子女非亲生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不得另眼相待。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鲍某得知3岁儿子非亲生,完全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秦某,索要抚养费以及精神赔偿费。

因为,对于男子秦某来说,这个3岁孩子属于他的亲生子女,在法律上他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这个孩子属于他的非婚生子女,可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仍然需要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此外,鲍某和妻子王女士因子女非亲生导致了离婚,鲍某属于无过错方,妻子王女士和男子秦某属于过错方。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鲍某完全可以向男子秦某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鲍某要求男子秦某赔偿孩子抚养费12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秦某应该赔这么多吗?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更具体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因此,本案中,就抚养费而言,鲍某要求男子秦某赔偿12万元,究竟能不能全额得到,要视秦某的实际收入水平而定。

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可究竟能不能全额得到3万元,那要看鲍某到底属于一般性精神损害,还是严重精神损害,这其中的界定问题,比较复杂,本文便不在此赘述。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公司拖欠工程款处理方法)

在建设工程领域,绝大部分施工企业或个人都遭受过被拖欠工程款的经历,而自己不得不垫付大量的材料货款、机械设备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等,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一个工程辛辛苦苦干下来,结果由于甲方拖欠工程款,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还背上了债务。

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各不相同,有些甲方,就是因为办事慢、流程多,所以拖个几个月或者一年半载,最后还是会付,碰到这样的甲方,要是资金雄厚拖得起倒还好,无非就是晚点拿钱,就怕拖不起,导致自己情况越来越恶化。

还有一些甲方,纯粹就是不愿意给,他们会找各种借口少付甚至不付,面对这样的情况,协商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和对方对簿公堂,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并申请执行才能真正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但是,很多施工方,因为被拖欠的工程款太多、时间太久,已经无力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了。工程款案件跟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的是,它需要搜集很多施工方面的证据,除了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之外,还会产生很多差旅文印成本,同时,假如证据不足,可能还需要走司法鉴定程序,而鉴定费用跟案涉工程的标的额是成正比的,很多时候,乙方都无力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

更重要的是,假如最终己方提出的工程款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那这些钱就等于白花了,完全是得不偿失。

因此,如何解决案件办理费用问题,是不少施工方都万分关切的焦点,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建永特制定了三种策略,解决当事人工程款案件办理费用的后顾之忧。

败诉退费

败诉了怎么办?这肯定是所有当事人都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事实上,即便是经验再丰富的律师,也不敢在事前给当事人保证说官司一定会赢,不仅仅是因为有不确定因素,还因为这是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都是不予退还的,区别在于胜方与败方谁来承担的问题。但律师代理费是属于委托人跟律师之间的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律师代理费的退还。在综合审核当事人的案情之后,视具体情况,可与当事人签署若败诉则退还律师代理费的相关协议。

风险代理

委托律师打官司,有无风险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方式,这里的风险,是针对律师而言。无风险代理,就是律师无风险,委托人需一次性预交所有费用,后续无论结果如何,律师不再收费,也不会退费。而风险代理,又分为半风险代理与全风险代理。

半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前期收取少部分基本差旅文印费用,再根据回款结果按比例收取律师代理费,而全风险,指的则是律师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等当事人案件胜诉并回款之后在按比例收取律师代理费。

诉讼融资

正如前文所言,有些工程款案件标的额巨大,可能涉及到上亿的金额,其诉讼费用以及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可能达到数百万,在无法百分之百确定能回款的时候,支付这么大一笔费用,相信很多当事人心里都是没底的。

而采用“诉讼融资”的方案,只要经过核查,委托人的案件达到一定的标准,可以为委托人提供融资服务,彻底解决委托人的后顾之忧。

结语

对当事人而言,所有工程款案件的办理,都不得不考虑回款成本与风险的问题,否则很可能陷入得不偿失的局面,但无论是选择哪种代理方式,最终都是要实现“稳、多、快、赢“四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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