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车,夫妻一方卖房不知情另一方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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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夫妻双方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方一方不知情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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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方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有)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未经配偶同意低价出卖共有房屋,对不起,合同无效!

#法律热点解读#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出售的时候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但是,如果您的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一方因什么原因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均会面临合同无效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过户,除非购买者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否则同样面临风险。

PART 1

案例回顾

周女士与张先生是一对夫妻,两人在2008年通过贷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房产。2014年下半年,张先生告知周女士,欲将夫妻俩购置的房子出租给杨先生与辛女士,尽管周女士极力反对,但张先生还是执意将房产出租。

2020年,周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俩于2008年购置的房产归周女士拥有,同时该房屋的贷款由周女士偿还。

在办理离婚之后,周女士向杨先生、辛女士提出收回房屋,但遭到拒绝,而此时周女士才得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早已将该房产以550万的价格出售给杨先生和辛女士。周女士认为,该房屋的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并且张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无权出售房屋。

周女士在与杨先生和辛女士经过多次协商无果,随即周女士将自己的前夫张先生、房产购买方杨先生、辛女士诉至法院。

PART 2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为了证实周女士的前夫张先生属于低于成本价交易,在起诉时周女士可以就房屋的价格,申请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在起诉之后,如果杨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张先生、周女士就购买房屋达成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该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

但是,值得注意的事,该案属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系相对无效的合同,也就是说,法院依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了审查,但是若周女士主张杨先生和辛女士返还房屋还有一定的难度。

夫妻共同的房子,被一方私自卖掉该怎么办?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婚姻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一等一的大事,两个人从相识、相恋到相爱、相知,一路走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进入婚姻的殿堂也是我们认为的美好结局。

但是根据一些调查显示,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整体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局面,就说明夫妻双方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像谈恋爱那样来的简单。

共同生活在一起,不仅要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小事,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问题的出现。现如今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中,房子是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男女之间最大的矛盾点之一。

许许多多努力打拼的打工人也是为了一套房子,虽然现在房价不断高升,但是很多人即使背负上了房贷的压力,也会选择买房,可见房子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

那么,如果夫妻共同的房子被一方擅自卖掉,应该怎么办?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丈夫背着妻子擅自卖房1.因房子问题闹上法庭

赵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买了一套房还要闹上法庭。

赵先生好不容易找到钟意的房子,并且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心想着终于有自己的房子了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可是没有想到意外发生了。

房子即将到手时从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据了解卖房给赵先生的男子徐某,是在未经过其妻子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就将二人的房子卖给赵先生。

刘某得知此情况表示不同意售卖该房屋,可是合同都签了,赵先生该怎么办呢?徐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子售卖给其他人,是否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赵先生看着这种复杂的局面,将男子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追究徐某的违约责任。

2.赵先生的诉求得到保障

法院认为该房屋产权是徐某和刘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即使进行变卖也应该在二人一致同意之后进行售卖,而在本案当中徐某向刘某隐瞒了自己售卖房屋的行为。

刘某知情后明确表示拒绝,徐某便无权售卖该房屋,因为徐某无权使房屋产权转移到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可以以此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面对夫妻共同的房屋产权时,买卖与否双方意见应该达成一致,否则不仅使夫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嫌隙,也让第三方遭受无妄之灾。

赵先生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事才算是告一段落。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仍然有许许多多的人正在经历着与刘某一样的经历,甚至情况比这远远复杂。

这时候不知情的一方,在面对擅自售卖共同房屋的另一方时,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二、现实说法1.法律对夫妻双方权利的规定

在上述案件当中,显然徐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徐某在卖房之前应该先谋求妻子的同意,然后再对房子进行售卖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项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若是徐某的妻子心中依旧担心丈夫未来会背着她售卖房产,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文进行分割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根据这一项条款,夫妻二人当中一方在面临另一方擅自把共同的房子卖出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本案当中徐某变卖两人的共同房屋,是在刘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这时刘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这里,有些人或许会留意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徐某一个人的名字,为什么他没有权利卖出去该房屋呢?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

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

三、法律维护合法者的权益1.买房遇到纠纷怎么办

说到这里相信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认知,不过仍然会有人担心,如果自己不慎买到这种房子又不想接触合同,该怎么办呢?

不用过于担心此种情况,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是你的终究是你的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购买房屋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时即使夫妻当中有一方不同意,但这是他们双方的矛盾纠纷不应该由你来承担,房屋理所应当还是你的。

总的来说,两个人既然选择在一起结为了夫妻,就应该为了共同的生活而去奋斗,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欲做出不合乎情理也不合法的事情。

在面对困难时要一起携手度过,在面对问题时要一起沟通协商,彼此尊重才能走的更加长远。

夫妻之间生活在一起必然会遇到许许多多的状况,希望我们每个人都有底气去面对和解决,才能共同走向幸福又美好的生活。

隐瞒另一方变卖房产的行为不可取,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夫或妻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自己单方名下的房产,法官帮助追回吗?

夫妻共有房屋,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若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另一方知情后,向法院起诉第三人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请求返还房屋。法官会支持其主张吗?能否获得的支持并取回房屋,关键在于买房人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是否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买房人购买房屋时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时是否有恶意串通等情节。

如果买房人明知出卖人处分房屋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仍进行交易,构成与出卖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因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效,法官应当判决买房人向出卖人返还房屋所有权。

那么,当房屋仅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时,买房的人是否有审查出卖人配偶是否为房屋共有权人的义务呢?通过审判实例和法官的常识性认识,在房产交易中,买房人只要尽到了社会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房屋现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就算尽到了审查责任,特别是在房产中介居间达成的房屋买卖交易,可以视为买房人尽到了审查义务,交易达成并进行不动产登记就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

买房人审查义务的主要理由:

一、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效力,只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买房人有理由相信房产登记部门所登记的姓名,就是房屋实际所有人。

二、要求买房人必须审查卖方人的真实婚姻情况和配偶意见,加重了买房人的交易成本,也不利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从日常生活常理上,夫或妻一方处分房产就相当于夫妻二人共同出售房产的认识,买房人不用可以征求买房人配偶的意见。

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时。另一方有权提起分割婚内财产诉讼获得救济。

夫妻共有房屋,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若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另一方知情后,向法院起诉第三人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请求返还房屋。法官会支持其主张吗?能否获得的支持并取回房屋,关键在于买房人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是否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买房人购买房屋时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时是否有恶意串通等情节。

如果买房人明知出卖人处分房屋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仍进行交易,构成与出卖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因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效,法官应当判决买房人向出卖人返还房屋所有权。

那么,当房屋仅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时,买房的人是否有审查出卖人配偶是否为房屋共有权人的义务呢?通过审判实例和法官的常识性认识,在房产交易中,买房人只要尽到了社会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房屋现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就算尽到了审查责任,特别是在房产中介居间达成的房屋买卖交易,可以视为买房人尽到了审查义务,交易达成并进行不动产登记就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

买房人审查义务的主要理由:

一、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效力,只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买房人有理由相信房产登记部门所登记的姓名,就是房屋实际所有人。

二、要求买房人必须审查卖方人的真实婚姻情况和配偶意见,加重了买房人的交易成本,也不利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从日常生活常理上,夫或妻一方处分房产就相当于夫妻二人共同出售房产的认识,买房人不用可以征求买房人配偶的意见。

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时。另一方有权提起分割婚内财产诉讼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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