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还贷增值部分可以分割吗,婚后房产增值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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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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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增值(房产分割增值部分怎么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么算,该如何分配?

现在的房价上涨的很快,今天的价与昨天的价都不是一个档次的。而对于夫妻来讲,在离婚的时候对房屋的争夺就尤显激烈了。其中,不仅会对房屋本身进行分割,若涉及到增值部分的话那也是要计算的。但是,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怎么算,该如何分配?

网友咨询:离婚的时候,房产升值的部分如何分配?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张晓雪律师解答:

离婚时房产升值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对于离婚时房产增值的计算,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 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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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雪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三、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律师简介:10余年工作经验,上海优秀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成功案例:婚后析产,委托人拿到200万、拆迁纠纷,委托人拿到80万、交通事故死亡完胜,故意伤害罪不给予起诉等案件。婚前房产升值部分,离婚要对半分割吗?婚后还贷如何避免对...

婚前买的按揭房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吗?怎么分?

婚前买的按揭的房产怎么分?我们最近办了一个真实的案子,一个女医生找到刘律师要离婚。这个女医生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她一个人的名下。结婚10年后房子升值了800W。房贷也是女方婚后一个人用工资收入来还的,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日常基本上是AA,十年后两个人共同决定离婚时,男方却要要求分割400万。冤不冤?

那女方找到我们,诉求是离婚但要少分钱给男方,利益最大化。结果大家猜猜,我们帮女方从400万打掉了多少?我来给大家讲讲我们真实的办案经历。

我们接手这个案件后,看到女方摆出的男方性格特质排面之后,明确了男方是一个重视目标且理性利己的人。综合个案咨询后,我们定下了调解不起诉的方案。先是刘胜飞律师制作出法律意见书,上面详细论证清楚了,对方只能拿到多少万的补偿,也找到附上了同类案件的判决书。意见书盖好律所的公章后,我们就积极的邀约对方当事人来律所了。面谈通过两次面谈和多次的线上,就法律意见书细节确认之后,最后达成了调解:160万解决了争议。达成了协议离婚,帮客户打掉了240万,而且高效率51天就结案。

如果这名女性冲动打官司到法院,法院按法理来判决还真是不好判。在没有合法协议的约定下,法律是没有办法确认这个男人实际上有没有养,有没有给女方出房贷的。一旦进入婚姻,升值部分就是你们婚后的共享价值。法院判决参考的是法理,没办法综合考虑到情理和道义,进到法院程序,时间周期都很长,两个人都很痛苦。

这种情况,婚前有房的一方,有没有办法做到离婚后,一分钱都不需要补给对方。

如果回到10年前,这个女人能在婚前委托我们起草一份量身定制的,合法有效的个性化的婚姻保障协议,她的房子的升值部分,完全可以做到与男方没有一毛钱关系。那遗憾的是,她没有写这份协议,最后还是吃了160万的哑巴亏。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王某父母早年经商,在王某婚前就给他备下了两套房产,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孙某,两人恋爱半年后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孙某某。2021年王某父亲被查出患有癌症,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王某提出想要卖掉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为父亲治病,没想到却遭到了孙某的强烈反对。孙某称王某个人所有的房产虽然是婚前取得的,但是双方已经结婚8年,上述房屋的价值早已增值两三倍有余,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无权自行出售上述房屋。王某心灰意冷,想要与孙某离婚。在起诉前,王某向律师咨询,如果双方离婚,对于王某个人婚前取得的房产在婚后升值的部分,孙某是否有分割权?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个例外情形,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婚后收益是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部分收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有一个前提,即这两部分收益不是由于夫妻人为、主动管理和付出劳动所产生的的收益。

因此,我们在确定某一项财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拘泥于孳息或自然增值的概念本身,还应当具体分析财产收益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孳息进行准确的定义。实践中,通常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天然孳息:是指根据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比如果实、动物生产的卵等。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等。

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长,比如房产增值、收藏品增值等。

本案中,王某个人在婚前取得的房屋,虽然在婚后产生了增值,但该增值并非系王某和孙某的人为经营、管理所致,而是源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客观变化。

因此,王某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收益仍属于王某个人所有,孙某无权要求分割。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或者私信我。

【案情简介】

王某父母早年经商,在王某婚前就给他备下了两套房产,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孙某,两人恋爱半年后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孙某某。2021年王某父亲被查出患有癌症,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王某提出想要卖掉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为父亲治病,没想到却遭到了孙某的强烈反对。孙某称王某个人所有的房产虽然是婚前取得的,但是双方已经结婚8年,上述房屋的价值早已增值两三倍有余,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无权自行出售上述房屋。王某心灰意冷,想要与孙某离婚。在起诉前,王某向律师咨询,如果双方离婚,对于王某个人婚前取得的房产在婚后升值的部分,孙某是否有分割权?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个例外情形,对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婚后收益是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部分收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有一个前提,即这两部分收益不是由于夫妻人为、主动管理和付出劳动所产生的的收益。

因此,我们在确定某一项财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拘泥于孳息或自然增值的概念本身,还应当具体分析财产收益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孳息进行准确的定义。实践中,通常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天然孳息:是指根据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比如果实、动物生产的卵等。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等。

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长,比如房产增值、收藏品增值等。

本案中,王某个人在婚前取得的房屋,虽然在婚后产生了增值,但该增值并非系王某和孙某的人为经营、管理所致,而是源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客观变化。

因此,王某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收益仍属于王某个人所有,孙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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