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买的车位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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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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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复婚不成,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能否要回?

鲁法案例【2022】403

一些夫妻在冲动之下离婚

事后又产生复合的念头

于是依旧保持同居的关系

这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该如何认定?

如果复婚不成

男方给女方买房买车位的钱能否要回?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女)曾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份,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女儿由赵某抚养。2016年10月份,被告赵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1万余元,向银行按揭贷款43万元。2018年5月份,被告赵某在该小区购买车位一个,支付车位款7万余元,上述房屋及车位均登记在赵某名下。

另查明,在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原告李某共向被告赵某转款28万余元。

原告李某辩称,该小区房屋和车位虽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但属于共同出资,其每月偿还房屋贷款至2021年3月。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双方有复婚计划。2019年10月,其与被告赵某因发生争执,并于2021年至2022年4月分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购房款、车位款、房贷款及其它支付款项合计3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分割不动产增值部分等。

被告赵某辩称,双方无复婚计划。上述款项用于双方子女的教育和原告李某使用被告车辆的费用,被告赵某认可双方婚后还存在联系,原告李某也会偶尔到被告赵某处居住。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16.8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关款项?

一、关于涉案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原被告共有财产的认定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状态。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车位亦是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且当时原被告双方已离婚。原告虽提供了证据,证明离婚后其向被告支付多笔大额款项,并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有共有房屋和车位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分割不动产增值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款项的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仍存在同居关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是以与被告复婚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付款,应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复婚,也不认可涉案房屋和车位与原告共有,原告给被告打款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的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还带着女儿共同生活,亦会有部分生活、教育等支出,且原告曾使用过被告车辆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支出款项的60%,即16.8万余元(28万余元×60%)。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后,赵某又撤回了上诉。

法官说法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长江路法庭一级法官 林海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曾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离婚后,原告李某一直想与被告赵某复婚,其性质应定性为与被告赵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婚前给付被告赵某的财产数额较大(原告辩称给付被告38万余元,经查证为28万余元),对于如此大额的金钱财物,应当认为具有彩礼的性质。在法律上,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被告不同意复婚,原告缔约婚姻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

● 审判员:林海涛

● 书记员:李育

● 案例编写人:林海涛

转自: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婚后出售婚前房产,再购买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

日常生活中,以房换房的情况在我们老百姓生活中非常普遍。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以房换房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出售掉自己的婚前房产,然后在婚后再购置新房。这样的情况一旦打起离婚官司来,置换的新房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就会产生很大的争议。现在可以跟大家简单举例2个案件来进行讨论:

案例一

2014年小红和小王登记结婚,小王在结婚前有一套商品房在广州市黄埔区,婚后双方居住在小王的婚前房子内。在2016年双方生育儿子后,考虑到现居住的房子过小,便打算置换一套大点的学位房。于是在2017年以180万卖了广州市黄埔的房子,双方再出资20万元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新房,房子登记在小王和小红双方名下。后于2020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小红一张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广州市越秀区房子。

小王答辩:广州市越秀区的房子是用其婚前房子置换而来,系属于其个人财产,跟小红无关。

案例二

小菲和小吴于2016年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小菲自己有一套位于越秀区的房产价值400万元,婚后2019年将该房屋以700万元出售。出售后又继续用售房款全款去购置了一辆奔驰车辆和一套黄埔房子和车位,车子、房子和车位都是登记在她个人名下。后于2021年双方闹离婚,小吴主张婚后购买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该持有50%份额。

小菲答辩:婚后购置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均是用其婚前房子的售房款置换而来,系属于其婚前财产,跟小吴无关。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在这里给大家一一进行分析:

案例一,虽然小王婚后购买的广州市越秀区房子主要是用其婚前房屋的售房款出资的,但是因为房屋是登记在其和小红两人名下。那该新房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该新房的出资款完全是用小王婚前房子置换而来的,也因为加了小红的名字而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小王婚后置换的广州市越秀区房子仅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案件就需要看双方的出资情况。如果小王能够证明所有的售房款均是

案例二,虽然小菲购买的奔驰车辆、广州市黄埔区房子和车位是在与小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车辆、房产和车位的出资款均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因广州越秀房子是属于小菲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吴结婚后新购买的房子、车位和车辆均是用越秀房子的售房款置换而来,所以小菲婚后购买的新房、车位和车辆均与小吴无关。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下婚前房子在婚后出售的注意事项:

1.需要保存好婚前房子的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

婚前房子的购房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可以证明该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跟其配偶无关。如果丢失的话只能去当地的房管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去调取房屋的内档资料。

2.婚前房子的售房款和婚后其他财产进行隔离;

婚前房子出售后,需要将售房款存放于一张新的银行账户内,该银行账户不要跟婚后其他财产进行混同,一旦混同就容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再买房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

采取转账方式的话可以显示资金

4.若再购买房子,记住仅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

婚前房子在结婚后出售再置换新房子,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那婚后购买的房屋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写上配偶的名字,即使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

5.婚后购买的房屋尽量一次性全款购买;

将婚前房子出售后,若房款能够满足一次性购买新房,最好就全款购买,这样离婚后对方就没有权利去主张。若婚后有按揭贷款,那婚后按揭部分及其升值部分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是可以主张的。

业主转卖车位,物业公司收哪门子“更名费”

据媒体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城小区业主王磊想把地下停车位卖出去,小区物业公司表示,停车位要想更名,得向物业交9000块钱的“更名费”。

在小区买的地下车位,转卖要交3%的更名费,堪比房产过户费、交易税。但房产交易税和其他过户费用,都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哈尔滨这家住宅小区的“车位更名费”,是物业公司自己的规定。如果连物业公司都有“立法权”,小区里的游戏规则岂不乱了?

物业公司其实也明白,“更名费”名不正言不顺,因而谎称“有政府相关文件”。但作为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的道里区物业办已明确表示,没有相关规定、没出过文件,这属于乱收费。

仅从常识上来说,不动产交易领域就不存在物业公司收费的逻辑。实际上,是物业公司自授权力、自封自己为小区内部的“市场管理者”“税务局”。听着比较荒唐,但现实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垄断小区市场、自定规则乱定价、随意涨价、乱收费的情况,在不少地方早就是一种常态。

以哈尔滨这家小区的地下车位来说,本是无产权车位,但开发商却把车位卖给了业主,当初价格是25万元,现在已经涨到30万元,远高于房价。而了解一下相关政策与常识,这样的售卖与定价,涉嫌多重违法违规。首先,无产权车位不是人防车位,就是业主共有资源。前者,是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建的地下防空设施,被开发商利用、改成车位;如果得到人防部门的授权,利用是可以的,但出售是违法的。

后者,是土地出让金分摊在商品房面积之中,那么,这种地下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也不可以出售。只有开发商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面积上建设的车位,才可能成为产权车位、允许出售。哈尔滨这家小区的地下车位属于哪种情形呢?很可能是开发商的信息不够透明,业主买得稀里糊涂。

即便是开发商拥有产区的车位,也不可以定价过高、随意涨价或只售不租;因为小区这块市场上只有唯一的经营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以明显超出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收取车位更名费,是小区市场上滥设游戏规则的升级版,实际上无异于“拦路抢劫”。对这种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更应借此契机,普查一下小区地下车库和车位经营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恢复法律规则与正常的市场秩序。(马涤明)

据媒体报道,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城小区业主王磊想把地下停车位卖出去,小区物业公司表示,停车位要想更名,得向物业交9000块钱的“更名费”。

在小区买的地下车位,转卖要交3%的更名费,堪比房产过户费、交易税。但房产交易税和其他过户费用,都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哈尔滨这家住宅小区的“车位更名费”,是物业公司自己的规定。如果连物业公司都有“立法权”,小区里的游戏规则岂不乱了?

物业公司其实也明白,“更名费”名不正言不顺,因而谎称“有政府相关文件”。但作为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的道里区物业办已明确表示,没有相关规定、没出过文件,这属于乱收费。

仅从常识上来说,不动产交易领域就不存在物业公司收费的逻辑。实际上,是物业公司自授权力、自封自己为小区内部的“市场管理者”“税务局”。听着比较荒唐,但现实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垄断小区市场、自定规则乱定价、随意涨价、乱收费的情况,在不少地方早就是一种常态。

以哈尔滨这家小区的地下车位来说,本是无产权车位,但开发商却把车位卖给了业主,当初价格是25万元,现在已经涨到30万元,远高于房价。而了解一下相关政策与常识,这样的售卖与定价,涉嫌多重违法违规。首先,无产权车位不是人防车位,就是业主共有资源。前者,是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建的地下防空设施,被开发商利用、改成车位;如果得到人防部门的授权,利用是可以的,但出售是违法的。

后者,是土地出让金分摊在商品房面积之中,那么,这种地下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也不可以出售。只有开发商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面积上建设的车位,才可能成为产权车位、允许出售。哈尔滨这家小区的地下车位属于哪种情形呢?很可能是开发商的信息不够透明,业主买得稀里糊涂。

即便是开发商拥有产区的车位,也不可以定价过高、随意涨价或只售不租;因为小区这块市场上只有唯一的经营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以明显超出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收取车位更名费,是小区市场上滥设游戏规则的升级版,实际上无异于“拦路抢劫”。对这种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更应借此契机,普查一下小区地下车库和车位经营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恢复法律规则与正常的市场秩序。(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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