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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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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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怎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律师分析: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认定?

案例详情

2008年甲和乙于结婚之前,为使双方生活更便利,甲和乙分别申请两限房,并分别顺利通过申购审核。后因乙申请的两限房地址偏远,经甲、乙协商,放弃甲申购的两限房,保留以乙名义申请的两限房指标即北京市某区102号房屋,并商定该房屋由以乙方父母出资,由甲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房屋的合同签订、办理公积金等事宜。后甲作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贷款和入住等事宜,但相关购房费用由乙方父母支付。2012年6月甲与乙离婚就该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夫妻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应当如何认定?

出现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二)贪图便宜享受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价格实惠,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单位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只对本单位员工出售,所以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并另外给该员工一定的转让费,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四)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解读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是男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女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女方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则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邵某、姚某于201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自2013年12月始,邵某、姚某分居至今。2015年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姚某离婚。

甘泉路房屋于2012年3月购买,当时总价为61万余元,首付33万余元由姚某父母出资,余款由邵某作为主贷人按揭贷款,目前甘泉路房屋剩余贷款本金为24万余元。甘泉路房屋购买时,产证仅登记在邵某一人名下,婚后加上了姚某的名字,现甘泉路房屋权利为邵某、姚某共同共有。

一审庭审中,经鉴定机构估价,甘泉路房屋市场价为94万元。

原告邵某主张,甘泉路房屋由邵某出资4.8万元进行了装修,要求房屋归邵某所有,在扣除装修费等费用后,邵某给付姚某房屋折价款。

被告姚某主张,当初购买甘泉路房屋时,为了避税,故房屋产证上只写邵某名字,但房屋首付系姚某父母出资,姚某要求房屋归姚某所有,在扣除出资部分及剩余贷款后,姚某给付邵某折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甘泉路房屋以共同共有的产权形式登记在邵某、姚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分时,当考虑房屋的归属及折价款的份额,由于甘泉路房屋主贷人为邵某,为了不改变系争房屋相关合同所形成的既有的权利义务,不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在邵某、姚某离婚后,甘泉路房屋归邵某所有较妥,邵某应给付姚某房屋折价款,邵某所称要求扣除装修款,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况且,即使存在装修事实,随着离婚后房屋归邵某所有,实际利益也由邵某享有。对于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应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权利义务的大小、对甘泉路房屋出资比例以及其他财产的处理,予以合理分割。遂判决甘泉路房屋归邵某所有,邵某给付姚某折价款45万元,甘泉路房屋剩余贷款由邵某负责偿还。

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甘泉路房屋在购买时,登记在被上诉人邵某一人名下,该客观事实是为上诉人姚某与其父母明知的,故上诉人姚某父母对首付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婚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由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对该房屋的处理,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二审驳回了姚某的上诉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屋首付、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若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产权归属,该首付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便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有权主张分割该房产。

很多父母为子女购房倾尽了大部分的积蓄,为此,方燕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内容:

1、出资的性质是赠与子女,还是出借资金给子女;

2、若为赠与,是赠与自己的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婚前女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是否享有房产份额?

案情介绍

小蒋(女)与小黄(男)于2015年建立起恋爱关系。因双方决定2018年春节期间登记结婚,小黄于2018年初委托小蒋父亲帮忙买房,后来买房时,小黄支付给小蒋父亲88万元,剩余的10万元为小蒋父亲支付,房屋价款总计98万元。

因为是婚前买房,办房本时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房子就登记在了小黄名下,小黄承诺婚后就加上小蒋的名字。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登记结婚,但小黄一直没在房产证上加名。

后来,小蒋和小黄离婚了,房产没有处理。小蒋的父亲一想不对啊,房子我还出了10万块钱呢,房子应该有闺女的份儿。

小蒋起诉到法院 ,要求确认享有房产份额。小黄这个时候不认账了,说房产没有女方出资,是他婚前买的房子,双方没有购房的合意,房产属于小黄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作为案外人的小蒋的父亲,如非因自己的女儿即将与小黄登记结婚,其不会无故为案涉房屋支付相关费用。并且小黄至今也未将上述费用返还给小蒋父亲,因此即使小黄否认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也不能否定小蒋父亲对案涉房屋有部分出资的事实。因该费用系女方父亲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支付,故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虽然此后小蒋因故不能登记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但不能否认小蒋对案涉房屋所应享有的份额,判决确认小蒋对案涉房产享有10.62%(10万元÷98万元×100%)。

律师分析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双方结婚之前,父母为了子女能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为子女出资购置婚房的情形十分常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不论房屋产权登记于谁人名下,也不论子女是否结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均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本案中,小蒋的父亲在婚前出了10万块钱,这10万元视为赠与给了小蒋。可以理解为,小蒋为购买房屋出资了10万元。虽然房产登记在小黄名下,小蒋依然享有与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房屋份额。

实务建议

1. 站在男方的角度,父母如果婚前为儿子出资购买婚房,为了防止婚房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尽量婚前出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

2. 站在女方的角度,婚前买婚房,女方父母尽量也出部分款项,不要认为买房是男方的事儿。如果女方不出钱,房子就是男方的跟女方无关。另外,还可以选择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买房,这个时候,如果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款项为仅对自己儿子单方赠与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爱子女,也要懂得财富的传承及保护。我们知法懂法,更要明白婚姻需要用心维系,而非财产上的算计。愿天下夫妻同时拥有爱情和财富,带着法律智慧用心生活,为美满婚姻保驾护航!

律法柔情

婚姻是联合两个完整的独立个体,不是一个附和,不是一条退路,不是一种逃避,不是一项弥补。

律师简介

琚敬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硕士。琚敬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婚姻及家族财富传承、公司及房地产等业务,现任云亭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房产建工专业委员会委员,至今已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多家银行、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琚敬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扎实、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琚敬律师曾荣获“北京市石景山区优秀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并长期担任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担任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栏目嘉宾。

案情介绍

小蒋(女)与小黄(男)于2015年建立起恋爱关系。因双方决定2018年春节期间登记结婚,小黄于2018年初委托小蒋父亲帮忙买房,后来买房时,小黄支付给小蒋父亲88万元,剩余的10万元为小蒋父亲支付,房屋价款总计98万元。

因为是婚前买房,办房本时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房子就登记在了小黄名下,小黄承诺婚后就加上小蒋的名字。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登记结婚,但小黄一直没在房产证上加名。

后来,小蒋和小黄离婚了,房产没有处理。小蒋的父亲一想不对啊,房子我还出了10万块钱呢,房子应该有闺女的份儿。

小蒋起诉到法院 ,要求确认享有房产份额。小黄这个时候不认账了,说房产没有女方出资,是他婚前买的房子,双方没有购房的合意,房产属于小黄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作为案外人的小蒋的父亲,如非因自己的女儿即将与小黄登记结婚,其不会无故为案涉房屋支付相关费用。并且小黄至今也未将上述费用返还给小蒋父亲,因此即使小黄否认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也不能否定小蒋父亲对案涉房屋有部分出资的事实。因该费用系女方父亲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支付,故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虽然此后小蒋因故不能登记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但不能否认小蒋对案涉房屋所应享有的份额,判决确认小蒋对案涉房产享有10.62%(10万元÷98万元×100%)。

律师分析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双方结婚之前,父母为了子女能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为子女出资购置婚房的情形十分常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不论房屋产权登记于谁人名下,也不论子女是否结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均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本案中,小蒋的父亲在婚前出了10万块钱,这10万元视为赠与给了小蒋。可以理解为,小蒋为购买房屋出资了10万元。虽然房产登记在小黄名下,小蒋依然享有与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房屋份额。

实务建议

1. 站在男方的角度,父母如果婚前为儿子出资购买婚房,为了防止婚房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尽量婚前出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

2. 站在女方的角度,婚前买婚房,女方父母尽量也出部分款项,不要认为买房是男方的事儿。如果女方不出钱,房子就是男方的跟女方无关。另外,还可以选择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买房,这个时候,如果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款项为仅对自己儿子单方赠与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爱子女,也要懂得财富的传承及保护。我们知法懂法,更要明白婚姻需要用心维系,而非财产上的算计。愿天下夫妻同时拥有爱情和财富,带着法律智慧用心生活,为美满婚姻保驾护航!

律法柔情

婚姻是联合两个完整的独立个体,不是一个附和,不是一条退路,不是一种逃避,不是一项弥补。

律师简介

琚敬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硕士。琚敬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婚姻及家族财富传承、公司及房地产等业务,现任云亭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房产建工专业委员会委员,至今已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多家银行、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琚敬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扎实、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琚敬律师曾荣获“北京市石景山区优秀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并长期担任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担任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栏目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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