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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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应用如下三种情形而定:

第一种情形: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第二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条款中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利的。

第三种情形: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以上三种情形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自身无过失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倘若你与用人单位是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而条款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那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形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相反,用人单位用欺诈,瞒骗或排除自身法定的责任,在并非劳动者真实意愿下签订的约定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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