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离婚起诉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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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离婚起诉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啊(离婚判决后诉讼时效是多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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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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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啊(离婚判决后诉讼时效是多久)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没有起诉时效?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起诉?

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民法典》颁布后,所有诉讼时效都变更为三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时起计算。

所以,杭州离婚律师从实质看,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没有诉讼时效了,不管离婚后多久,你发现了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提起诉讼。

杭州离婚律师主要从以下三个点看这个问题:

第一,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

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的义务。分割共有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可以其中一人的意思行使该项权利。

因此,分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夫妻对其共同财产享有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持续性的权利,所有即一直拥有。

我国物权规定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几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同,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民法典》生效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杭州离婚律师提醒您,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拿出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您遇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难题,您可以联系我,我会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最近天津的一个案例,让我想起了曾经办过的一个离婚多年后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处单位分房,最终被法院驳回的案例。结合两个案子,重新整理下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情形下,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的相关法律思路。

案例导读:10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财产纠纷案:2021年6月,离家了18年、离婚12年的前妻李某突然回家,将前夫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李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21.6万元。

首先,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为什么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内取得的不动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见,共有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因而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而诉讼时效,是针对请求权所设立的时效制度,因此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并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这说明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要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属于共同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诉请分割,并不会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即便是双方原有的关系已经解除也不能对抗存在的共同共有的事实。

那么,离婚后多年未予分割,可否等于默认放弃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显而易见,默认放弃所有权,不可能成为一种交易习惯。

因此,即便多年未予分割,据此主张对方默认放弃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那么,为什么有些案件,同样是离婚多年后要求分割房产,却会被法院驳回?

此种情形的最大风险点在于,时间久远之后,当年的证据可能会灭失。例如,欲主张分割该房产,需提交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取得时间、资金

因此,即便不受诉讼时效影响,也督促大家在离婚后及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

离婚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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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离婚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书没有履行时间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宋凯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的履行是存在诉讼时效的,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要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宋凯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的时效限定: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 1、因胁迫结婚的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宋凯律师,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宋凯律师在代理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刑事辩护领域,已经成功代理了数十起各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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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离婚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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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宋凯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的履行是存在诉讼时效的,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要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宋凯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的时效限定: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 1、因胁迫结婚的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宋凯律师,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宋凯律师在代理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刑事辩护领域,已经成功代理了数十起各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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