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怎样确认诉讼文书已送达,涉外离婚诉讼流程及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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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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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呢(涉外离婚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涉外婚姻怎么离?涉外婚姻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手续?

一般人办理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了涉外离婚,那么办理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是怎样的呢?

网友咨询:

中国人和美国人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高亚律师解答:

手续:

(一)确定管辖法院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诉讼离婚,应按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三)涉外离婚诉讼中,怎样和外国人离婚,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四)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涉外离婚诉讼时间不好确定,有的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会拖得比较久,一两年都不能结案的大有人在。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需要3个月的的时间,但是如果一切事情比较清楚、简单的,时间会很快。

高亚律师补充: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外,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高亚律师总结:

如果是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离婚后要求再复婚的,也要按照涉外结婚的手续进行,这是婚姻法规定的不可避免的手续。

高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案件。坚持“敬业勤勉、诚实信用”。愿意与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竭诚以自己的学识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涉外婚姻,国内一方起诉离婚怎么办?

随着国际间人员流动频繁,

走出国门已成为时尚,

外国人来到中国也已成为潮流,

国际婚姻更具潮范儿。

但由于双方国籍和生活习惯不同,

维系夫妻感情也不容易,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

国际婚姻该怎么办?

近日,河南省叶县法院受理了

一起跨国离婚案件,

且看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杜某(河南省叶县人)与NOO(马来西亚国籍)相恋,并于2019年6月24日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NOO长期居住国外,在我国无住所。自2021年起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杜某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立案庭 员额法官 刘耀斋

涉外诉讼程序与我国公民、法人的诉讼程序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罗列的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涉外诉讼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八种送达方式送达;答辩期也比一般诉讼案件规定的较长,需要30天,且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为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开庭应当由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语言不通的还需要配备翻译等等。这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致使涉外诉讼呈现出审理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特点。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结合本案被告虽然身在英国居住,但可以通知到的具体情况,我院使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等手续,采取微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便捷的完成了庭审程序,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我院主持调解,仅用20天即完美的处理了该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法官提醒

虽然本案得到了快速便捷处理,但是还有很多涉外案件可能会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争议较大或者国内无住所且联系不上当事人等各种问题,这样的涉外离婚程序非常麻烦、耗时耗力,甚至历时一年都难以审结一件。所以在此还是提醒当事人,涉外婚姻虽美好,但结婚、离婚需慎之。

涉外婚姻办理离婚程序指南(诉讼离婚篇)

双方均为外籍居民或是并未在中国内地领取结婚证,或者无法就抚养权、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是无法在内地协议离婚的,那么双方还能在中国采用其它方式离婚吗?

在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篇中,已经介绍涉外婚姻当事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即: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籍居民;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离婚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内地登记结婚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如果双方都是外籍居民,或者双方并非在中国内地领取结婚证,或者无法就抚养权、

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的,那么双方还能在中国离婚吗?

答案是:可以离婚,但是必须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本文将列举以下几点涉外离婚诉讼的关键性问题,介绍如何通过诉讼来解除涉外婚姻

关系。

一. 不同人群诉讼离婚管辖问题

(一)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是,这里也有三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并且一方居住在国外

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一方内地居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者双方并非在内地登记,内地居民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 涉外人员诉讼离婚所需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内地居民需准备国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

提供有效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当事人亲自提交,上述身份材料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涉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对身份材料进行公证。

3.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双方相关财产清单,如果对财产没有争议需要注明。

5.如有子女抚养争议,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6.授权委托书(如有),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第二、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第 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7.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三. 缺席判决问题

对于被告不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可在国内提起诉讼,具体法院管辖问题上文已经阐述。

若被告不回国参加庭审,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换言之,离婚诉讼中以当事人出庭为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

但是如果涉外婚姻双方能达成离婚合意,则可适用缺席判决。具体操作方法如下:首先,国外一方当事人需办理特别授权委托手续,委托亲朋好友或者内地律师代理本次离婚案件,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形式上文已经介绍,在此不加赘述。其次,国外一方应当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意见应明确自己的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见,将该意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寄回国内管辖法院或委托代理人代为交付。

如果涉外婚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国外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会根据第四点介绍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会进行缺席判决,但法院仅就双方人身关系作出裁判,一般对财产问题不作处理。

四. 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1.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到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该自然人送达。

2.外国人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5)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6)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五. 涉外诉讼离婚时间规定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期间:如果双方均在国内适用送达的一般规定,如果一方在国外可能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外交途径送达等方式,时间较长。

3.答辩期:一般为三十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上诉期:一般为三十日,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审理时间:审理时间不受限。

六. 涉外诉讼离婚裁判文书形式

涉外人员诉讼离婚后主要有两种裁判文书形式:第一、判决书。第二、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对于无法采用协议离婚的人员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相对于协议离婚而言,诉讼离婚适用人群更广,但诉讼周期较长。

(图文

婚姻ICU(南京) 简介:

致力于婚姻危机中的情感倾诉、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婚姻调解等,由热心人士、专业心理咨询师、婚姻调解师、律师,组成强大的救助团队。

力求给予精准、专业的分析、指导及周全的处置方案,以最大限度的挽救问题婚姻,使情感得以维系、家庭保持完整;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辅助双方以妥善的方式解除婚姻,以重获内心的平静与安宁......

微信公众号:婚姻ICU

双方均为外籍居民或是并未在中国内地领取结婚证,或者无法就抚养权、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是无法在内地协议离婚的,那么双方还能在中国采用其它方式离婚吗?

在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篇中,已经介绍涉外婚姻当事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即: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籍居民;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离婚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内地登记结婚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如果双方都是外籍居民,或者双方并非在中国内地领取结婚证,或者无法就抚养权、

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的,那么双方还能在中国离婚吗?

答案是:可以离婚,但是必须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本文将列举以下几点涉外离婚诉讼的关键性问题,介绍如何通过诉讼来解除涉外婚姻

关系。

一. 不同人群诉讼离婚管辖问题

(一)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是,这里也有三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并且一方居住在国外

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一方内地居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者双方并非在内地登记,内地居民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 涉外人员诉讼离婚所需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内地居民需准备国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

提供有效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当事人亲自提交,上述身份材料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涉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对身份材料进行公证。

3.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双方相关财产清单,如果对财产没有争议需要注明。

5.如有子女抚养争议,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6.授权委托书(如有),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第二、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第 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7.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三. 缺席判决问题

对于被告不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可在国内提起诉讼,具体法院管辖问题上文已经阐述。

若被告不回国参加庭审,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换言之,离婚诉讼中以当事人出庭为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

但是如果涉外婚姻双方能达成离婚合意,则可适用缺席判决。具体操作方法如下:首先,国外一方当事人需办理特别授权委托手续,委托亲朋好友或者内地律师代理本次离婚案件,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形式上文已经介绍,在此不加赘述。其次,国外一方应当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意见应明确自己的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见,将该意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寄回国内管辖法院或委托代理人代为交付。

如果涉外婚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国外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会根据第四点介绍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件,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会进行缺席判决,但法院仅就双方人身关系作出裁判,一般对财产问题不作处理。

四. 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1.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到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该自然人送达。

2.外国人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5)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6)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五. 涉外诉讼离婚时间规定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期间:如果双方均在国内适用送达的一般规定,如果一方在国外可能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外交途径送达等方式,时间较长。

3.答辩期:一般为三十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上诉期:一般为三十日,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审理时间:审理时间不受限。

六. 涉外诉讼离婚裁判文书形式

涉外人员诉讼离婚后主要有两种裁判文书形式:第一、判决书。第二、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对于无法采用协议离婚的人员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相对于协议离婚而言,诉讼离婚适用人群更广,但诉讼周期较长。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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